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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改革后施行和查抄袭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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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是一项旨在赋予日本国民监督检察官正确履行公诉权、使公诉活动反映民意的权力的法律制度。从2009年5月起,检察审查会的评议书开始具有一定的法律拘束力,能更有效地防止检察官过度使用起诉犹豫、追求“精密司法”的倾向,有利于构建当事人主义模式;救济被害人;维护国家公诉独立。但国民意志的模糊性和易变性、担任检察审查会委员的义务性、审议程序不够透明、被告人权利难救济等都影响该制度的实施效果。
关键词:日本检察审查会;国民司法;精密司法;强制起诉
1674-4853(2012)03-0090-07
The Reflections for Implements of the Committee for Inquest of Prosecution of Japan after Reform
[WT5]ZHU Dan
(Criminal Justice Schoo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88,China)
Abstract:The Committee for Inquest of Prosecution of Japan is a legal institution to give the right of the prosecution supervision to the citizen to restrict the abuse of non-prosecution and ensure a reflection of public opinion.Since the May of 2009,the decisions of the Committee for the Inquest of Prosecution he certain legally binding force,which can reflect the principle of sovereignty of the people in the field of criminal justice,prevent prosecution hesitation,practice precise judicature more effectively,help construct the adversary system,relieve the victims and ensure the independence of public prosecution.However,the implements of t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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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system are affected by the ambiguity and uncertainty of public opinions,the mandatory of being a member of the Committee for Inquest of Prosecution,unclear procedure of deliberation and the difficulty of relieving the right of defendants.
Key words:the Committee for Inquest of Prosecution of Japan;national justice;precise judicature;mandatory prosecution
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依据《日本检察审查会法》于1948年7月12日起施行,是一项旨在赋予日本国民监督检察官正确履行公诉权,使公诉活动反映民意的权力的法律制度。在施行的60多年时间内,由于检察审查会的评议结果在法律上没有拘束力,不能对检察官的起诉活动起强制约束,该制度的实效令人质疑,故不被关注。2009年5月21日,检察审查会法第九次修正案生效,对审查会的评议书赋予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即当检察审查会作出“应当起诉”或“不起诉不当”两种决议时,检察院必须重新立案调查,对检察审查会两次作出“应当起诉”评议(即起诉议决的情况)的案件依法要进行强制起诉。
改革至今,被检察审查会决议应强制起诉的案件中最受关注的当属第五检察审查会就党前党代表小泽一郎(下文简称小泽)的资金管理团体“陆山会”的收支报告涉嫌作检测违反《政治资金规正法》决议应对小泽进行强制起诉的案件(下文简称小泽案)①。小泽因此案不仅基本失去当选首相的机会,也使前后两任的鸠山内阁和菅直人内阁民众支持率大跌,并可能导致日本政治版图的大变动。检察审查会“重磅炸弹”般的“民意裁判”,使检察审查会制度得到日本国内及国际的重新关注。作为日本独有的民意监督检察权的制度,我国学界对其研究不多,有必要进行认真解读,以汲取对我国司法监督、检察监督有利的借鉴。

一、改革前后检察审查会制度的施行

依据《日本检察审查会法》,检察审查会可以就检察官不提起公诉是否适当作出三种决议:“不起诉正确”、“不起诉不当”、“应当起诉”。前两者以过半数决定,而“应当起诉”必须有8名以上的多数检察审查员同意才可作出。
1948年颁布的检察审查会法未赋予决议以法律上的拘束力,检察官没有必须按照决议书的意见进行起诉的义务。实践中,检察审查会的决议大多维持检察官的不起诉处分,而检察官接到决议书后接受起诉意见的也不多。从1949年到2001年的52年间,检察审查会审查案件约136901件,52.9%认为“不起诉正确”,35.1%的案件作其他决议,作“不起诉不当”的占10.3%,认为“应当起诉”的案件仅有2292件,约占1.7%。检察官接到检察审查会“应当起诉”、“不起诉不当”的通知,重新审查后对案件起诉的仅1144件,仅占7.2%。②可见,决议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检察审查会制度有流于形式之嫌,检察官对审查会的决议不太重视,由此导致日本国民对于这一制度还不十分了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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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检察官乐于用起诉犹豫。大部分检察官赞成或大体赞成“根据实际情况,起诉犹豫处理比起诉处理,对于犯罪者的更生和回归社会更有用。”[8]据2007年的数据,总处理案件数在220万件左右,除移送家庭法院的17万余件外,起诉率为39.6%,起诉犹豫率为58.3%。[9]129重罪也有起诉犹豫的可能,这就使起诉犹豫的应用范围变得很大,更容易产生检察机关与国民意见相左的情形。
日本刑事司法实务中追求“精密司法”的传统也使检察官经常采用起诉犹豫。“精密司法”在日本刑事诉讼的控、辩、审三方都有所体现,表明日本仍以追求实体真实为重要目标。检察官非常重视侦查,一般要在确定充分的证据基础上起诉,起诉要有完全的把握。[10]一旦起诉,说明检察官认为证据已经确凿充分,确实足以定罪,实务中被起诉的案件有罪率极高。2002年的统计表明,地方裁判所审判案件的有罪率是99.94%,简易裁判所审判案件的有罪率是99.84%。[11]检方对“精密司法”的追求,体现检方对正确、卓有成效地检控的追求,是对工作质量的高要求,但将高质量的工作用高有罪率来体现,逐渐演变成对数字的追求。检方对没有完全把握能定罪的案件往往不起诉而采用起诉犹豫。对于认为自己无罪的犯罪嫌疑人来说,起诉犹豫相对于无罪判决对他们并非有利的处分,但迫于公权力的无形压力和起诉后的风险,犯罪嫌疑人可能选择接受起诉犹豫。
“精密司法”也影响到日本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构建。当事人主义模式要求在消极居中的审判方主持下控辩双方积极对抗,法官在双方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之前,应该对案件没有任何预断。但在日本,检察官强大的起诉裁量权使其有“准司法官”的特征,起诉后极高的有罪率导致仿佛起诉就已经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宣判”。法官出于经验主义,可能产生“检察官起诉了则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可能性很高”的内心预断,这些都使在法庭中当事人很难平等对抗。
检察审查会对部分案件审查后作出不同于检察官的决议,是对“精密司法”传统的挑战。说明检察官对一些案件的起诉意见可能有问题,可以一定程度上改变民众对检察官起诉就可能定罪的印象,也可减轻检察官起诉对法官产生的预断作用。检察审查会可提起强制起诉分割检察官强大的起诉裁量权。田口守一教授提出,当检察官预测到可能受到起诉议决制度(即检察审查会在第二次审查中决议“应当起诉”)的审查时,可能会降低起诉的标准。[9]135这对缓解对“精密司法”的过分追求显然是有意义的。法官在庭审中会更加重视控、辩双方的当场对抗,并基于庭审作出裁断,这才能使日本的诉讼模式实质上更接近当事人主义模式。

(三)监督检察官,保障国家公诉独立

日本宪法将检察权归为行政权。日本的每一个检察官都是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⑥,但其遵循“检察官一体化原则”⑦,法务大臣拥有对检察权的一般性的指挥监督权,故检察官在办案中难以保持完全的独立。同时,这些通过难度极大的司法考试并经过司法研修的检察官们,有极强的精英意识。[12]经过长时间职业化的公诉工作后,很强的判断习惯和自信使检察官在作出是否起诉的决议时难以完全单纯从法律出发。政治、上级指令、职业习惯乃至个人的发展前途都可能成为作出公诉决定的考虑因素。
检察审查会的决议就是对检察官公诉的监督。作为一种外部制约机制,不会使检察官的公诉权丧失独立性,相反能保证公诉权的独立行使。因为,单纯的部门内部监督、内部指导会导致单个检察官容易受到行政化影响,整个程序不透明,也缺乏对外的公信力。“正义要以看得见的形式来实现”。检察审查会作出与检方不同的决议时,实质就是对检察官工作的批评,能威慑检察官作公诉决定时更自觉地摒弃与法律无关的因素,实现国家公诉独立。

三、检察审查会制度未解之题

(一)“国民意志”的模糊性与易变性

“国民意志”,决定检察审查会维护利益的标准。普通国民作的决议,主要体现可能受案件影响的部分人群的意志和利益。2010年9月7日中日在钓鱼岛撞船后,那霸地检称“由于詹其雄并非有预谋,并解释称‘考虑到了对我国(日本)国民的影响以及今后的日中关系’”而没有起诉。[13]但那霸的检察审查会三次对詹其雄决议“应当起诉”。决议书称“为反映市民的正义感”表决认为应当强制起诉。共同社分析认为此举可谓是从市民中选出的审查员们体察到了当地渔民的愤怒。[14]由于案件涉及主权争议海域,且詹其雄已回到中国,这不是用日本国内司法主权可以解决的,检察审查会适用国内法作出这样的决议,不仅难以实现,而且会严重影响中日外交关系,不利于日本整体国家利益。
本文不讨论领土主权问题,但此案有一定代表性。一部分市民的意见与国家外交、政治、经济等利益有冲突时,哪个是“国民意志”?哪个是检察审查会要维护的利益?对“国民意志”的理解关系到这个制度的实施能否保持立法初衷,不沦为被一部分群体利用的工具,也不会转变为第二个检察机关。
国权原理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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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要素:一是最终决定国家政治问题的权力乃由国民自己来行使。此处的国民指实际上能够进行政治上意思表示的选举权人。二是国家行使权力正当性的最终权威乃在于国民。此处的国民应是全体国民。取其中的大范畴,因此宪法的国权的渊源来自于全体国民。[6]相应地,《检察审查会法》第1条所指“民意”指的是全体国民(不论有无选举权)的意愿。由此,检察审查员作决议时需要考虑和反映的,应该为所有国民的意愿,而不只是一部分人的意愿。
此外,国民意志具易变性,容易受他人的舆论干扰和操纵。对影响力重大的案件,国民密切关注,媒体制造舆论导向,匿名制度也难免为别有用心之人利用。专业法律人士都不一定能保证不受干扰,就更难保证检察审查员们没有带着预断和偏见审议案件。媒体、在野党、党内都揪着小泽在“政治与金钱”上的问题制造舆论导向。小泽曾当众喊冤:“现有体制的既得利益者操纵意识,使人们认为不能让我站在国家政治的前线。我被当成了政权更迭的替罪羊”[15]。此中孰真孰检测难以分辨。但在外界因素干扰之下,普通国民组成的检察审查会能否保证起诉慎重合宜,表达不被误导的坚定的民意,确实值得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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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新网.日铁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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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历代3名社长将因列车脱轨事故遭起诉[EB/OL].(2010-03-26)[2011-12-23]./gj/gj-yt/news/2010/03-26/21931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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