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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商业银行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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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中国的资本市场得到了不断发展,这同时也提高了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在防范风险方面的要求,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八章明确规定了对金融工具的披露、列表。本文选取沪深两市12家上市商业银行2010年度财务报告作为样本,对上市公司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有关内容进行了统计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衍生金融工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3.0

    2.007

    []A[文章编号]1673- 0194(2013)02-0017-03
    1 衍生金融工具的概述
    衍生金融工具,又称金融衍生品,它是从即期外汇交易、股票、债券等传统有价证券的现货写卖以及从股票指数等综合参考指标中派生出来的各种投资工具或手段的总称,是一种具有全新特征的契约形式。金融衍生工具的价值衍生于一个或多个标的资产的业务合约。
    2004年2月4日,中国银监会正式颁布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暂行办法,对于衍生交易的准入和风险控制进行了规范,在该办法的规范下国内大多数中资商业银行已经逐步开展了远期利率协议,远期外汇写卖业务,外汇期权,利率期权等业务,同时在外资商业银行竞争的推动下,中资银行大力发展以金融衍生工具为基础的各种理财产品,外汇结构性理财、信托理财、QDII理财以及券商基金合作的理财产品等各类产品。我国商业银行中衍生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

    1.1 外汇交易中心远期交易

    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于2005年8月15日正式推出;2006年成交金额达到140.6亿美元;2007年达到223.8亿美元。但其成交量仅占同年我国贸易总额的1%左右。我国外汇远期交易总额只占到全球外汇远期交易总额的0.2%。

    1.2 外汇掉期

    银行间外汇掉期交易于2006年4月24日正式开始交易。2006年全年成交金额为509亿美元。2007年增长5.2倍,全年成交金额为3154.7亿美元。但也只占到全球外汇掉期交易总额的0.1%。

    1.3 债券远期交易

    2005年6月15日,中国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做成首笔债券远期交易,其后经过两年多的发展,远期交易成交量成倍增加。2005年全年成交177.99亿元人民币;2006年全年成交664.46亿元人民币;到2008年全年成交4827亿元人民币。

    1.4 利率互换

    利率风险是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最主要风险,作为对冲利率风险的主要工具,利率互换是国际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上最为活跃的产品之一。2006年5月8日国家开发银行提供1个月到10年的人民币利率互换双边报价,随后中国银行于7月3日加入双边报价,两家银行开始作为人民币利率互换的做市商。9月初花旗银行和渣打银行加入报价。2007年1月18日,兴业银行与花旗银行达成首笔基于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的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2007年人民币利率互换全年成交2186.9亿元人民币,不到世界利率互换成交金额的0.01%。
    2 我国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制度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经济持续平稳高速发展,经济总量不断增大,我国的金融工具业务也得到迅速发展,虽然占全球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比例还不是很大,但为了防范潜在的金融风险,应加强银行的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其中较为重要的内容就是规范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针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制定了一系列办法与规章,有《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和《企业商品期货会计处理补充规定》。2003年3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对商业银行的财务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2月4日发布了《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金融衍生品的基本概念及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的业务种类、风险管理、罚则等进行了规定。2004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金融机构衍生工具交易和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以国家部门法规的名义提出衍生工具的会计核算。
    2006年2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以下简称准则第37号),对金融工具及衍生金融工具的披露做出了规定。金融衍生工具一般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也采用其他属性计量。修订后的基本准则增加了会计计量的规范内容,对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等计量基础的概念、含义、应用条件等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历史成本之外的计量基础被逐步引入到会计准则中,其中公允价值计量为金融衍生工具计量提供标准,将表外披露金融衍生工具纳入表内核算,加强金融衍生工具的会计监管。企业在进行金融工具列报时,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准则第37号还指出金融衍生工具的表外业务表内化有利于即时、充分地反映企业的衍生工具业务所隐含的风险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3 我国上市银行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披露现状

    3.1 样本选择

    以2010年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12家上市银行作为研究对象见表1,大部分样本公司金融衍生工具信息披露的数据是根据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站公布的年报手工收集,极少数样本公司信息披露的数据是从其他相关网公布的年报中收集。

    3.2 统计分析

    (1)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12家样本银行将衍生金融工具的权利和义务均确认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但并不在基本报表内予以确认,通过附表或附注予以披露;只有浦发银行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在利润表中单独列出衍生金融工具科目对其进行了披露。(2)12家样本银行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一致地采用初始交易时交易对价的公允价值(历史成本),其公允价值及其变动通过前述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附表或附注予以披露。
    (3)对于金融资产减值的详细情况披露,样本银行中只有浦发银行与兴业银行进行了披露,占总样本比例的16.67%。
    (4)近年来,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量越来越大,合约的品种也越来越多样化,包括利率掉期、利率互换、汇率互换、外汇远期交易、外汇掉期交易、外汇期权等。在查阅了我国上市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的金融工具持有情况信息披露部分时发现除了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以外,其他8家银行均在法定补充会计报告中进行了分类披露。
    (5)在主要会计政策披露中,虽然12家样本银行均对此进行了说明,但只有浦发银行专门为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政策列项,披露该行的交易品种、交易目的、交易的合法性及具体会计政策等详细情况也进行了表述。但是在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中大多数银行,却无法找到有关衍生金融工具的相关说明。只是在法定报告附注中披露了有关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品种以及年末合约面值的具体情况。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农业银行还分品种披露了期末的合约面值及衍生金融工具产品的重置成本合计数。
    (6)对于披露有关流量套期的相关信息中,12家样本银行中,只有浦发银行1家有所披露。
    (7)在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方面,少数银行对非套期保值目的的衍生金融工具按公允价值计量,对套期保值目的的衍生金融工具则按名义价值计量;工商银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有单独列表说明,其内容有:年初余额、年末余额、当年变动、对当年利润的影响金额等。而其他各上市银行对套期保值以及非套期保值目的的衍生金融工具不加区分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国际准则与中国准则均按名义价值计量。
    (8)浦发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将金融衍生工具在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中予以披露。浦发银行、光大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在关联交易中也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了披露。
    (9)对于与金融衍生产品,上市银行需要披露的信用风险信息与流动风险信息,12家样本银行中均给予了相应的披露。
    4 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分析表2中所披露的信息,我国上市银行的财务报表中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披露存在以下问题。

    4.1 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理解性及规范性弱化

    上述银行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披露均分布在报表附注当中,只有浦发银行在流量表中单独设立了衍生金融工具实现收益一项来对其进行列报。各大银行在列示衍生金融工具时分布过于分散,阻碍了报表使用者了解衍生工具相关情况,普遍存在报表使用者不能直观地观测到衍生金融工具的相关有用信息的情况。虽然我国在近几年也制定了有关于金融工具的披露准则,但毕竟其涉及衍生金融工具的面少,因此存在披露不规范,各家银行披露信息各异,阻碍了投资者根据报表进行横向比较。

    4.2 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可靠性有限

    由于上市银行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情况涉及面不广,因此,金融衍生工具相关的业务没有得到充分多方面真实的反映,使投资者不能对市场形成理性预期,不利于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上市银行没有把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化在报表中反映出来,因其未设专门的科目加以反映,报表使用者也无法确切获知其衍生金融工具引起的利润波动额,报表使用者无法获知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化所导致的利润波动及其风险。但是少数上市银行的补充会计报告还是采用了国际会计准则,在报表附注中体现了这一变化,使得报表使用者可以从中间接获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4.3 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低效性明显

    由于我国各大商业银行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披露时都采用了表外披露方法,因此投资者不能直观地了解衍生金融工具的利得、损失等相关信息,查阅时必须翻阅整个财务报告进行汇总计算,因此给投资者做出正确决策带来了繁重的工作量,不利于做出正确的决策。
    5 改善我国银行业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建议

    5.1 建立健全衍生金融工具监管体系

    健全的金融衍生工具监管体系应包括3方面的内容:法律体系、制度体系和组织执行体系。①法律体系,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界定金融衍生工具监管过程中有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与义务。我国没有专门针对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规制,使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没有根本性依据,无法可依。②制度体系,体现从当事人自身的行为角度展现有关各方在监管过程中的互动关系,要求有一整套互相配合的全国性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监管制度。③组织执行体系,要求对商业银行应用金融衍生工具监管须建立在有效的监管部门和健全自律监管组织基础上。金融监管部门要体现有效、经济、创新和竞争的监管原则,监管要适当,维护市场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并同时强化自律监管组织的作用,主要依靠经济手段来管理金融衍生市场,逐步减少行政管理,促进银行应用金融衍生工具的良性健康快速发展。

    5.2 完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

    有问题就要及时进行解决,这体现了会计当中的及时性原则。对于衍生金融工具在披露时存在的问题应当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1)突破传统的会计要素定义,将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核算。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第四章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二十三章中有这样的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这是唯一的初始确认标准。由于金融工具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变革,使得衍生金融工具可以进入到会计报表之内进行披露,这增加了会计报表的信息含量,使其相关性大大地得到提高。
    (2)在新会计准则下,应当对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优先进行考虑,应当运用公允价值来全面体现。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具有很高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因此要求企业详细披露与衍生金融工具有关的各种风险是不现实的。所以建议在要求企业进行上述披露的同时,应由政府成立的权威机构定期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市场构成、几大类合约的基本走势、相关法律制度、以及国际金融市场等情况以公告的形式公布出来。同时,不定期地以简报的形式对上述公告进行细化分析和专业解释,以方便广大报表使用者结合企业的财务报表对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走势进行分析。这样,既保证了报表使用者能得到较全面、正确的信息,同时,又避免了投资者由于缺乏专业知识而造成错误理解所导致的盲目投资的情况。从而也有助于衍生金融工具的推广和进一步的良性发展。衍生金融工具合约的信息包括可能影响未来流量的金额、时间和确定性的重要条款和条件。如果已确认和未确认的衍生金融工具很重要,对企业现时财务状况和未来经营成果都有重要影响,那么该合约条款和条件均应当披露。
    综上所述,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但随着其在金融市场中的重要地位,笔者相信,我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和证监会会依据衍生金融工具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对其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和补充,逐渐满足日新月异的金融市场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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