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管理学 >> mba >> mba优秀范文 >试议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在新刑事诉讼法中修改要点查抄袭率

试议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在新刑事诉讼法中修改要点查抄袭率

收藏本文 2024-02-11 点赞:6074 浏览:1412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刑事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全面性直接决定了案件的真实性。本文主要通过介新刑事诉讼中对证据制度的修改内容,并对其修改要点进行评价,为保障人权和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出重要铺垫。
【关键词】证据制度;新刑事诉讼;修改要点
一、前言
刑诉法第四十八条明确指出:一切用来证明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其揭示了刑事诉讼证据的本质内涵,证据的真与检测、合法与非法,需经法庭调查、辨认、质证等程序后予以认定。因此,从本质上讲,刑事诉讼证据指刑事诉讼的相关人员,如辩护人、当事人等依法收集证据并且提交给办案机关,或由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依法收集,所有形式的材料须结合新刑诉法的具体规定和司法实践。
证据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而所有案件的侦查都围绕着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展开。在犯罪侦查过程中,由于犯罪的特殊性、特定性、侦查模式的传统和手段的限制,机关我一直将侦查的精力和视角集中在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这使得新形势下的刑诉法难以继续提供有力后盾,基层检察院的压力越来越大。因此,如何实现高效率的办案,就提出证据制度下的新刑事诉讼的修改。
证据制度在新刑诉法有8 个条文被修改,其中包括证据定义与种类、证据规则、证明标准等。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吸纳了司法的实践经验,采纳了“两个证据规定”

二、证据制度在新刑事诉讼中修改的具体内容

(一)证据定义变化、证据种类增加

新刑事诉讼法在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与传统的“一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都是证据”的定义相比,有所改善;它对证据的界定不仅在表述方式上优化了,体现了广义上立法机关对证据的定义,转变了侦查人员的侦查观念、树立了证据意识。同时,通过对证据种类进行“包括”性描述、对具体证据类型表述的科学化、增加证据种类等手段来实现这个目的。

(二)强化证人出庭的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据。严禁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提供有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下,须让他们协助调查。”这在规定严禁以刑讯方式逼供和以其他方式收集证据的基础上作了侦查,有利于保障取证活动的进行,遏制刑讯逼供。

(三)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它强化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关系,对避免重复工作有利,且节约了办案的成本,提升执法、司法效能,准确打击犯罪。

(四)明确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确实、充分”的刑事案件的标准由三个方面作了细化,让刑事诉讼活动参与各方,使它更清晰地把握案件证明的标准问题。这条规定虽然是从审判机关判处的角度作出了规定,但作为基层院自侦部门,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以后应当主动将诉讼程序案件的标准来开展侦查活动,尽量减少人为因素的退查率,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流畅性。

(五)非法政治排除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词;或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人的证言、被害人陈述,否则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上述规定反映出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排除标准进行了区分。

(六)非法取证行为的程序性制裁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视情形通知纠正或者追究刑事责任,这是非常严厉的程序性制裁。该条规定主要针对人民检察院,由哪个部门行使该项调查权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七)非法证据法庭调查环节侦查人员的出庭义务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对非法证据法庭调查程序、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及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的情况须出庭说明义务。一方面防止非法取证行为;另一方面避免重复出庭。、

三、证据制度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修改要点的评价

刑诉修正案对证据制度的修订重点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化证人
出庭和保护制度。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即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作了规定,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在法律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做出明确规定。
 

源于:论文例文www.udooo.com

 据此,刑诉修正案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内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或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收集证人的证言、被害人陈词,应当给予排除;违反法律规定的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给予补正并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并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给予排除。刑诉修正案还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以及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此外,在制度方面为了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刑诉修正案还增加了规定拘留、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过程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明确证人的出庭范围,加强对证人保护。证人出庭作证,则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刑诉修正案规定:若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写作技巧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的,且该证人的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让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若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法庭,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天以下的拘留;同时,考虑到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的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持,要求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为进一步加强对证人以及鉴定人、被害人的保护,刑诉修正案还增加了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诉讼中作证,其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若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作证面临危险的,可以请求给予保护。
四、总结
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过程中关于刑事证据额收集、审查判断及运用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侦查机关对收集的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全面性,直接决定了检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可程度。人民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地审查,并对非法证据做出适当、准确的识别,才决定案件的实体和程序。总之,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证人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制度,对于保障人权和实现司法公正具有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戴长林.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的改革[J].江西学学报,2012,4(159):10-14.
黄杰文.略论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证据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2,08(49):49-53.
[3]杨军.正确理解与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的证据制度[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2,20(64):64-69.
[4]童建明.新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M]. 北京:人民检察出版社,2012.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