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政治 >> 马克思主义 >简论缺位巨灾保险岂能继续缺位

简论缺位巨灾保险岂能继续缺位

收藏本文 2024-03-27 点赞:8350 浏览:3233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四川芦山“4·20”地震造成了巨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也再次震撼了全国人民的神经。在汶川大地震之后,我国连续遭受了舟曲泥石流、玉树地震等巨灾。这都表明,我国仍面临着巨灾风险的威胁,且巨灾风险管理是我们面对的一个非常现实和严峻的问题,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刻不容缓。
巨灾风险难拥保险覆盖
“4·20” 芦山地震发生的当天,保监会启动了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响应程序,同时要求各有关保险公司立即投入到抗震救灾和灾后理赔怎么写作的工作中去。
保险企业纷纷启动了应急措施——新华保险立即提取了雅安地区投、被保险人的客户信息,准备通过电话回访方式逐一确认客户安全;中国人寿向参与救灾的医护人员、民警等捐赠了每人保额为2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
目前,我国相应的巨灾保险开发程度很低,专门针对自然灾害的保险险种还不多。除了中国保监会允许投保人以附加险的方式投保地震险之外,海啸、台风、冰雪等自然灾害一般不予承保。据介绍,不少与人身保障相关的寿险及意外险可以保障地震风险造成的损失,但在家财险、商业车险以及企财险条款中,地震损失则一般被列为“免责”条款,使得相关损失通过保险进行覆盖的程度有限。
只有部分企业可与部分保险公司在“特别约定条款”中,约定地震损失赔偿,或者将地震作为扩展条款,才可获得相应的赔偿。比如人保的企业财产险附加条款中的地震扩展条款约定,可按主险费率的10%投保地震附加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80%,还有不低于40万人民币的免赔额度。且投保人要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
虽然各家保险公司在震后积极履行保险赔偿和给付责任,但是商业保险在地震损失补偿方面的贡献依然甚微,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2008年发生的为例,汶川大地震遇难69000多人,失踪18000多人。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8451亿元人民币。保监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5月10日,保险业合计支付赔款16.6亿元。共赔付受损农房28.8万间,支付赔款1.82亿元。从中可以计算得出,虽然保险赔付涉及的人数和农房并不少,但赔付额占直接经济损失仅约0.2%。
同时,这也造成灾区众多房贷和以房地产抵押的贷款及个人信用卡透支形成呆帐,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风险。
一直以来,我国的巨灾保障体系严重缺位,如地震、飓风、泥石流、海啸、冰雪等许多不可抗力的巨灾都属于免责条款。即使理赔,赔偿比例一般也不超过5%,这一数字明显低于世界36%的平均水平,且和发达国家超过60%的保险赔偿比例更是相距甚远。
巨灾保险实质性推进缓慢
通常来说,经济水平较高、巨灾发生频率较高的国家,巨灾风险

源于:论文如何写www.udooo.com

管理水平则相应较高。我国是世界上受到灾害影响最大的国家之一,除火山爆发之外,几乎面临所有的自然巨灾风险,灾害发生的频率相当高。然而,我国当前的巨灾风险管理主要采用的是一种以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紧密配合、以国家财政救济和社会捐助为主的模式,并没有建立专门的巨灾保险体系。是什么导致了我国巨灾险的缺位?
1993年,央行开始严控保险险种和费率,地震等巨灾险种和条款被排除在外。
2000年1月28日,保监会下文规定,各保险公司在企财险项下不得扩展地震责任,如果是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必须事先报批。
从那之后,几乎没有保险公司开展这项业务。即使几年后在开展地震险等巨灾险不再需要报批的情况下,也仅有个别保险公司涉足,且业务量都不大。
比如,一些保险公司推出了相关“地震”概念的保险产品,如国寿“国寿安享一生”就涵盖了地震、洪水、台风、海啸、泥石流和滑坡等6种重大自然灾害,其中巨灾意外身故保障高达保额的3倍等。
深圳自2008年开始对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探索,但到目前仅进入费率厘定阶段。
南开大学保险系主任江生忠表示,地震等巨灾险的保障单靠商业保险公司是不行的——如果这些风险都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后果可能是大批保险公司倒闭。在巨灾险非常成熟的一些国家,一次巨灾险出现的理赔同样是惊人的。1992年,“安德鲁”飓风就造成了15家美国财险公司关门。
在2009年3月的全国“”上,巨灾保险成为保险业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之一。中国人寿原总裁杨超等保险高管,曾呼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然而,“5·12”汶川大地震已过去5年,巨灾保险制度目前仍未正式建立。
金融业“十二五”规划也提出要“逐步建立国家政策支持的巨灾保险体系,完善巨灾风险分散转移和补偿机制”。2012年11月,保监会提出要在完善防灾减灾体系中发挥优势,加强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加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利用保险机制预防和分散灾害风险,并提供灾后损失补偿。
最新的进展出现在今年,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表示,今年3月1日《农业保险条例》开始施行,下一步将重点研究巨灾保险问题,“在推进农业保险的基础上,下一步研究在国家政策支持下的巨灾保险问题”。
有保险公司人士表示,保监会已多次召集保险公司研讨有关巨灾保险制度建立的问题,希望能促成巨灾保险制度的尽早出炉。
但是,有关巨灾险的具体内容,至今还没有公布。看来,我国推出巨灾保险虽然很迫切,但现在仍处于纸上谈兵阶段。
巨灾需要有风险分担机制
每一次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都是对当地保险深度及保险密度的一次考验。而在每次灾害发生后,我们也都能看到相关保险公司迅速赶往现场,积极排查理赔的身影。遗憾的是,最终的结果总不能尽如人意。我国大部分灾害损失都得不到充足保险赔偿,反映出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的缺失。
按照国际惯例,导致财产直接保险损失超过2500万美元,并影响到大范围保险和被保险人的事件即可被定义为巨灾。面对地震、海啸、飓风等巨大灾难,人类虽然无力抵抗,但可以提前防备,而巨灾保险即为其中一法。目前世界上已有1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环视当今世界,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加强巨灾风险管理,已被证明是规避巨灾风险的一个有效办法,更是巨灾风险的重要分担机制。据全球性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的数据,2010年自然巨灾和人为灾难导致的全球经济损失为2220亿美元,达到2009年630亿美元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其中,全球保险业承担的损失额为360亿美元,较上年增长34%,可见其保险机构在巨大灾害面前颇有裨益。
每当巨灾出现,我国采取了举国救助的方式。全国各地的志愿者、援建者都会奔赴灾区。政府紧急拨款,号召全社会捐款。这样应对巨灾的救助方式,已经让一些普通民众产生了错误观念,认为国家总是要管的,自己不必为风险提前做准备。
其实很多国家都已经有了很好的制度设计,就是为巨灾保险建立一个基金池——个人每年强制性地支付很少的钱,汇聚在一个基金池里,作为巨灾出现后的基本保障。商业保险公司在此基础上研发产品,将超出部分的损失纳入保险范围。这样一来,就能将巨灾造成的巨额损失降到最低。
由于我国没有相应的政策,政府不对巨灾的基本损失进行兜底,商业保险公司就无法在此基础上进行产品的研发和推广。
地震的再度降临再一次警示我们,应该加速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目前风险单位的数量已经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自然灾害的发生,或会再次唤起民众保险意识,使得更多民众参与保险,规避风险,而这也是建立巨灾保险的良好时机。
如何构筑巨灾保险体系
国外不少国家推行了巨灾保险卓有成效,如美国政府努力推行联邦政府主导的非营利性巨灾保险计划;在英国,巨灾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虽然政府并未直接参与巨灾保险再保险计划,但政府通过兴建洪水防御设施来降低洪水风险等措施,使洪水风险具有了一定的可保性
在我国,巨灾保险的推行其实

摘自:毕业论文摘要www.udooo.com

也需要政府支持。业内专家提出,“巨灾保险是一种公共、准公共产品,政府必须给予支持。否则,任何一个商业性保险公司都难以开展这类商业保险业务。此外,可考虑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保险是一项政策性保险,国家和政府应在巨灾保险基金的设立、再保险的安排等政策方面给予支持。”
目前,我国已制定了与防灾减灾有关的专项法律,如《防震减灾法》《防洪法》等,但尚无一个综合性的法律,致使防灾减灾领域中许多需要法律调整的关系和问题无法可依,政策和行政手段在相当程度及范围内代替着法律的功能。所以目前立法最为关键。
另外,政府应在建立地震保险制度中发挥主导作用,应把地震保险定性为政策性保险,为其提供必要的财政和税收支持,在承保与投保上采用适当强制措施,并充当最后保护人的角色。
同时,在保险体系建立方面,针对不同巨灾区域的不同自然灾害建立差异化的保险体系。在沿海地区,福建、江苏、浙江等地可以建立台风风险保险体系;在四川、云南、河北、青海等地区,可以建立地震风险保险体系;在长江中游流域可以建立洪水风险保险体系等。
建立全国性的巨灾保险基金,协调利用政府、社会、保险业和资本市场等方面各力量,合理搭建多层次的危险承担机制,向超过保险公司能力以上部分提供再保险,在此基础上可向国际再保险公司投保。
以巨灾保险机制为核心,将地震保险和台风、洪水、泥石流、干旱、潮汐、雪灾等综合自然灾害保险统筹考虑,遵循商业保险的经济原则,建立起政府主导的完整的巨灾保险制度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巨灾保险我们不能再继续缺位下去了。
(作者单位:凤城市人民银行)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