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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原则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保护

收藏本文 2024-03-11 点赞:21295 浏览:95594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在市场经济快速进展的今天,物权始终处在不断的变动之中,交易安全倍受人们的关注。物权在变动的历程中,在出让人对出让的标的物并不具备完整的物权时,当事人之间便产生了严重的利益冲突,这个历程涉及原权利人、无权处分人、第三人等多方当事人,法律联系较为复杂。物权变动不仅对原权利人的利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对第三人的利益也同样息息相关。哪一方的利益更值得法律保护,法律如何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使其得到合理的解决,仍是当代法律需要解决的不足。区分原则是指物权发生变动时,其理由与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分别依不同的法律依据而生效。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方式下,区分原则的内涵有所不同,对区分原则的探讨也有助于对物权变动历程中合同效力不足、物权公示效力不足、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协调不足的理解与运用。《物权法》中的区分原则是以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方式为背景的区分原则,认可的是单向的区分,即物权变动历程中作为理由的合同效力依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确定,物权变动所需登记、交付要件的缺失,只能说明没有完成物权变动的结果,但作为物权变动理由的合同效力并不受其影响。区分原则的确立能够推动社会诚信系统的进展,促使合同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尤其在物权没有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获得必要的救济。《物权法》坚持区分原则的重要作用就在于能够把物权变动的理由与结果区分开来,合理地保护了写受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障了正当的交易秩序,推动了市场经济的良性进展,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的思路。物权公示原则,是指法律上要求当事人必须以法定的公开方式展现物权变动的事实,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依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所有者向世人展示其拥有物权的基本手段一般有两个,一个是占有(交付),一个是登记。物权公示的效力可以产生三个效力,其一为物权公示的形成力或对抗力,其二为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其三为善意保护效力。动产的公示策略主要为占有(交付),不动产的公示策略主要为登记,那么不动产的占有交付是否可以产生公示效力则要进行具体浅析。现实生活中,购写不动产之后不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情况比比皆是,导致“一房二卖”的情况经常发生,写受人入住多年也不能拥有法律上完整的物权,极大地影响了写受人的利益。如果仅仅认为购房人的购写合同有效,其对不动产的占有交付不产生任何物权公示的效果,那么,写受人的利益就不能得到最大化的保护。如果将不动产的占有交付赋予其公示效力则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写受人的利益,也能够起到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善意取得制度源起于古代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是《物权法》中有关物权归属的一项重要制度,其设立的目的是维护物权交易的动态安全,并调整原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物权法》明确将动产与不动产统一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以来,对解决物权的纠纷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仍有诸多不足需要厘清。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使原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产生了尖锐的对抗,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也一直有着争议。如果将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处分权理解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非写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则能够很好地解决物权变动历程中产生的利益冲突,既能使原权利人的利益不受损失,也能使第三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效力虽然不受让与人有无处分权的影响,但第三人要想获得物权的保护,就要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关键词:区分原则论文公示原则论文善意取得论文无权处分论文

    摘要4-6

    Abstract6-10

    引言10-12

    一、 物权法区分原则对保护第三人利益的作用12-18

    (一) 物权法区分原则的制度表述12-14

    (二) 《物权法》采取区分原则的解释14-16

    (三) 物权法区分原则在案例解决中的运用16-18

    二、 物权公示原则对保护第三人利益的作用18-25

    (一) 物权公示的效力方式18-20

    (二) 物权公示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制度体现20-25

    三、 善意取得制度对保护第三人利益的作用25-36

    (一) 善意取得的制度表述25-26

    (二)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对善意取得效果的影响26-31

    (三) 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运用浅析31-36

    结语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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