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3-4
Abstract4-6
目录6-9
引言9-10
第一章 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10-15
第一节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10-13
一、古代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萌芽10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的确立10-12
三、大陆法系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惩罚性赔偿12-13
第二节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浅析13-15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惩罚功能13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遏制功能13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补偿或赔偿功能13-14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激励功能14-15
第二章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15-18
第一节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的立法理由15
第二节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的适用条件15-18
一、必须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消费者16
二、经营者的行为须构成欺诈16-17
三、消费者须因欺诈而受到损失17
四、消费者需提出双倍赔偿的请求17-18
第三章 我国消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有着的不足浅析18-23
第一节 对“消费者”概念中有着的不足浅析18-19
一、消费者的范围是否应当包括单位18-19
二、生活消费如何界定19
第二节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欺诈”中有着的不足浅析19-21
一、对民法作用上的欺诈与经济法作用上的欺诈认识不清19-20
三、“知检测写检测”者是否为“消费者”20-21
第三节 惩罚性赔偿金额中有着的不足浅析21-23
一、赔偿数额计算策略不合理21
二、赔偿倍数不合理21-23
第四章 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之比较浅析23-28
第一节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同23-24
一、英美等国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23-24
二、我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24
第二节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不同24-26
一、英美等国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24-25
二、我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25-26
第三节 惩罚性赔偿数额规定不同26-28
一、英美等国家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26
二、我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26-28
第五章 对改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若干倡议28-36
第一节 科学界定消费者的概念28-30
一、惩罚性赔偿的求偿主体仅限于自然人28-29
二、准确判断何为生活消费29-30
第二节 严格界定欺诈中有着的不足30-32
一、经济法作用上欺诈的判断标准30-31
二、知检测写检测者应该为消费者31-32
第三节 重新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计算策略32-33
第四节 其它方面的倡议33-36
一、建立独立惩罚性赔偿请求权33-34
二、建立符合消费纠纷特点的仲裁制度34
三、建立小额赔偿诉讼制度34-36
结语3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