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法学 >> 司法制度 >宪法产生原因

宪法产生原因

收藏本文 2024-03-31 点赞:3335 浏览:1223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宪法是近代法律发展、资产阶级革命的一个产物,对其产生的原因有不同角度的多种学说,文章试从法律发展的角度作一探讨。
[关键词]宪法;产生;
从19世纪开始,制定宪法并依照其规范进行政治活动、建构法治制度成为一股国际性的政治风暴,在短短的数十年间席卷全球。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宪法得以产生并风行于世界呢?
现有的理论一般从政治、经济、文化等角度出发来阐述宪法产生的原因,往往也十分中肯。如“宪法在近代的产生不是偶然的,有其一定的社会政治历史条件决定的客观必然性。宪法是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资产阶级政治发展的要求及资产阶级宪政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①这种说法恰如其分地点明了近代宪法的积极性质及其内容。从这一角度看,上述几点原因使宪法得以产生是无可疑义的。宪法在近代的产生有其客观必然性,但并不意味宪法是自动产生的,或是人们凭空臆想出来的。从这一点看来,在宪法得以产生的客观条件下与宪法产生这一结果中,必定存在着某种相似度检测,使得宪法产生由可能变为现实。
笔者认为,在欧洲长期以来法律观点、法律制度的延续性也是使近代宪法产生顺理成章的一个重要原因。学者们认为:“古希腊关于法的概念和方法,关于城邦制度的立法,(‘宪法’)对以后欧洲国家的公法及其司法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②而“罗马法既是古代社会最发达的法律体系,也构成了近现代西方法和法学的历史基础。”③意大利学者孟德斯鸠和卢梭理论化了的两种宪法模式:英国模式和法国模式。前者具有自由主义和资产阶级的倾向,人们确认它是来自于日耳曼的,但实际上它包含了不少罗马宪法的原则;后者,即法国模式,“具有倾向,与共和制的罗马宪法有更直接的联系。”④他认为,大陆的宪法在立法活动、选举活动上与罗马法的相关规则制度有一种联系,而政府由议会支持的原则让人想起平民大会中开会的平民对平民保民官的罢免等等。⑤以上如此多的引用与论证,无非是想证明如同没有、没有十月怀胎,便无法凭空产生出婴儿一般,没有从古至今的法律观念的传承与积淀,以及法律制度的延续与发展,资产阶级的革命是不能空手找出一个“宪法”来的。这也正可以说明为什么宪法首先产生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这是一个主客观相互作用的结果,传统的文化观念给了资本主义发展壮大的空间,而资本主义的基本制度也是在原有的法律制度文化基础上提炼升华而成,也可说是

源于:www.udooo.com

个螺旋式的上升。
资本主义的条件成熟时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而革命胜利后,为什么要制定颁布一个“宪法”呢?可以认为,宪法的产生是革命正当化、合法化的需要,这又是宪法得以产生的一个直接原因。宪法的产生总是以阶级斗争为先导的,且总是经过了阶级之间的大搏斗、大较量之后,由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的阶级来制定的。而“承认”的原因就在于:革命在推翻现行政权之后,它必然要废除将这次革命视为非法的法律制度,而建立起新的法律制度,以昭示自身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自此以后,凡是与这新的法律制度相违背的便被视为非法的。而在革命正当化、合法化的过程中,在建立一套新的法律制度时,最紧要的莫过于规定革命所要达到的社会的最本质、最基础的制度。于是,宪法应运而生,为国家提供一个“定分止争”的最高法。因此,宪法是对阶级斗争或革命胜利成果的法律形式的固定。无产阶级革命成功后,也需要一个根本法来肯定它所要建立的基本制度。因此,尽管社会阶级性质不同的国家宪法内容迥异,但宪法的形式和作用却惊人的相似。
宪法产生的另一个直接原因是人民的愿望与要求,制定一个宪法并赋予它最高的效力,是保障公民权利、保证的实行,保证国家长期稳定存在下去的需要。革命成功需要无数人甚至几代人的艰辛努力,而人们参加革命,一个最基本的动机就是寻求自己的权利,而且是最充分、最大化的权利。革命者在革命成功之后当然不愿意自己的革命成果被篡夺而必然要求。因而,人们迫切需要一个“宪法”来确认自身的权利并保障这些权利不受来自国家和其他个人的非法侵害。又因为实际上在一个国家之中,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总是少数人,人们当然更需要一个“宪法”来肯度并保证的实行,唯其如此,才能保证大多数公民不至于被排斥于国家政治生活之外。虽然宪法来源于政治权利,但它又规范着政治权利并保障着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也是人民需要宪法的原因。最后是革命者希望革命的胜利成果长期保存下去,于是也就需要一部宪法将革命成果制度化,使改变宪法所规写作度的决定难以作出。正如著名学者G·Jellinek在《国家学总论》中说道:“任何一个要长存的团体,皆需要一个根据其意志来组织与执行的规范,并界定其范畴,也规范其组织成员间以及对此团体的关系,这种规范便称为‘宪法’”⑥确实,宪法正是一种防止权力和自由滥用的机制,后代人在继承了它的同时便能更有效地致力于特定目标,而不必经常应付那种反复出现的为政治生活确立基本框架的需要。人们不能总是从零开始,否则就没有国家政府的连续存在,也就不会有稳定之后的繁荣昌盛。因而,革命成功之后,制定一部赋予其持久性的——尽管不是不可改变
的宪法是必不可少的。
综上所述,宪法的产生不但具有客观上的原因,也有主观上的原因。前者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但后者也必不可少。前者决定着宪法是否可能产生,而后者使可能变为现实,正是由于这些更直接的原因,宪法才得以产生,并在此后迅速风行世界各国而几乎不受民族或地域的限制。
[注释]
①董和平等.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
②③何勤华.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1997.
④⑤[意]阿尔多·贝特鲁奇.罗马宪法与欧洲现代宪政.法学,1998,(3).
⑥陈新民.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84.
[参考文献]
董和平等.宪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0.
陈新民.公法学札记[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意]阿尔多·贝特鲁奇.罗马宪法与欧洲现代宪政[J].法学,1998,(3).
[4][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5]何勤华.外国法制史[M].法律出版社,1997.
[作者简介]武宇红(1970—),西安财经学院法学系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法学的教学与科研。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