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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内部控制国内上市公司内部制约评价信息披露理由与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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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4202(2013)03-000-02
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国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经济环境恶化,内控环境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商务部研究院说800余家上市公司存在粉饰,内控自评之最,自曝家丑伤不起,一些热点事件在打击投资者的信心的同时也暴露了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不真实和不规范性,因此本文将从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及问题入手,探究解决的方案。
关键词 内部控制 信息披露 对策

一、企业内部控制评价信息披露的内涵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企业管理层处于自愿或者不得不按照要求将企业内部控制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的信息以公开的形式提供给利益相关者,以供其对于该公司的市场价值作出理性判断的一种企业行为。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国内企业的内部控制评价信息披露主要是由公司董事会单独发行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意见、年度财务报告中的管理层陈述以及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评估报告和结论性意见等组成,而这四个组成部分很少对外公开。

二、我国目前企业内部控制评价信息披露的现状及问题

(一)内控信息披露的规范标准不一。目前我国相继出台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不统一的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企业对于执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行为标准及程度的理解,造成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随意性和敷衍性。如我国证监会的规定与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存在着不统一现象,证监会规定公司监事会需对公司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性,发表意见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而上交所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出现重大风险时要以临时报告的形式予以披露并在年度报告中公布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深交所要求公司董事会提交自己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此发表意见并在年度报告中对外公布。当然随着五部委对内控规范的分步实施我们欣然看到了统一的进程。
(二)内控信息披露的内容界定标准不明朗。通过对近年来国内企业内控信息披露的调查发现,虽然公司会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披露,但披露的内容往往非常泛化,无关痛痒,套话检测话,几近千篇一律,没有实质性的说明和内容,丧失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应有的意义。究其原因是相关的法律对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缺乏明确详细的界定,一方面使得大多数公司没有具体的参考标准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评价标准,另一方面也使得某些公司钻法律的空子[3],如证监会规定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发表独立意见,这项规定原意是要求监事会履行监督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效力的职能,是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的一项保障。但是,证监会没有界定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详细程度以及监事会对此的态度,这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司相关部门会认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仅仅是一个形式,从而降低了内部控制在企业发展中所起的应有作用。
(三)内控信息披露的主体及其职责界定不明朗。关于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法律并不少,却没有一项法律明确规定了披露主体及其职责。大多数法律都有提到目前我国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体包括董事会、监事会、注册会计师等三大法人主体,至于他们的具体职责人们大致归为董事会是建设和完善内部控制的主体、监事会是监督和评价的主体,而注册会计师事内部控制的外核,虽然这种观点较为合理并被人们广泛接受,但是并不能将它等同于法律[4],所以内控信息披露的主体及职权划分不清晰仍然是不争的事实。例如,从沪、深两大城市的公司内控信息披露情况看,有些是由董事会披露,有些是由监事会披露,而有些是由两个部门同时披露。由于董事会和监事会在企业中的具体地位和职责不同,两大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关注重点和评价也不尽相同,这就使得企业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从一开始就不统一。
(四)媒体公开对2011年内控自评报告做了分析,并在中国会计报推出了内控自评报告之最,“最诚实”、“最简洁”、“最难懂”以及内控水平最高进行了报道[5],同时各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处在新法规执行的初期都怀着敬畏之心,自曝家丑会不会带来更多的公司负面影响,内控缺陷的定性定量标准在自己公司如何确定,所以我们看到的大多是不存在缺陷,正如上交所报告所言“多数公司未披露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具体标准”[6]。

三、针对企业内部控制评价信息的现状应该采取的对策

(一)加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自愿性不高,所以要想提高内控信息披露的质量必须采用强制性的手段,加强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才能从法律层面上使加强内控信息建设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首先,必须明确披露形式,内部控制披露报告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每个公司内部控制的制定、执行和监督都有自己的特点,当然其披露形式也不尽相同,同时也不可否认某些公司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本公司内部控制问题采取隐瞒政策。因此,监管部门必须制定清晰的 披露条款和披露方式以便为投资者和市场调查员提供真实有效的企业信息。
其次,必须明确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主体的职责。目前我国没有就企业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主体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内控信息披露主体的责任界定不清。有些公司的内控自评报告就是内审部起草,提交董事会就对外披露,每个董事对披露的内容细节是否清楚。是否怀有不同的认识和目的,是否经过内部详细讨论达成一致,有些形式主义。公司应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管理部门,例如,董事和经理对内部控制最熟悉,最有能力对其进行评估,而且他们的受托责任中也包含了将内部控制的执行结果报告给投资者。
(二)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外部监督环境。上市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经济实体,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多少取决于其对成本和效益的权衡,因此,一些公司为谋求高效益而隐瞒甚至提供虚检测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监管部门法律法规的健全对于改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外部监督环境有着重大意义,强制性的法律手段使公司在公布内部控制执行力的评价中会有所收敛,同时也为弱势群体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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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和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加强内控规范的深入培训,使内控意识深入落实到全员的自觉行为,使具有内控管理能力的专业管理人员成为公司高管乃至董事会成员,让内控自内而外发挥作用,而不是被迫的执行内控。
结语:以上种种表明国内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依然并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存在,这在整体上有碍于我国经济发展,使恶性竞争有机可乘。虽然如此,但对于这些问题的关注与探讨在持续增加,很多专业内控管理咨询的公司,在多年企业内控咨询的经验基础上,总结了中国企业在内控合规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这足以说明中国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在逐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律化,所以,我们必须全方位、多角度的支持和鼓励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执行。
参考文献:
朱荣恩,应唯,袁敏.美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会计研究.2003(8).
林斌,饶静.上市公司为什么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基于信号传递理论的实证研究.会计研究.2009(1).
[3]杨有红,汪薇.2006年沪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会计研究.2008(3).
[4]周勤业,王啸.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发展及其借鉴.会计研究.2005(1).
[5]2011年内控自评报告之最.中国会计报.201

2.5.16.

[6]上交所:2011内部控制披露情况分析.资本市场研究所年报专题小组徐明磊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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