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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治”思想与其——从先秦儒家法律思想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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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先秦儒家以周“礼”思想为源泉提出了“礼治”思想。“礼治”思想主要概括为“亲亲”“尊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孝忠”思想和“礼法互补,综合为治”等,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封建宗法等级制度。我们应该正确评价先秦儒家法律思想中的“礼治”思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关键词]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礼治”;启示
《说文解字》曰:“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礼,是起源于部落中的祭祀活动。人类伊始,对大自然的威力和自身的无助使得人们祈祷天地鬼神的保护,确保自身、家人乃至整个部落的四季平安,祭祀成为先民生活中极其重要的内容,而祭祀须有仪式程序,于是就有了礼。在向国家过渡的漫长进程中它规范着本部落成员言行,确立早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成为一种习惯,它对每一个成员都有约束力,其执行靠每一个成员的信仰,部落首领的威望,而无国家机器的强制力执行。祭祀的内容除了敬神外,还具有敬祖的内容。《史记·礼志》沿用荀子之说,总结道:“故礼,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敬祖的目的在于维系血缘的亲情,团结氏族成员。这表明了“礼”不仅仅是人与神沟通的媒介,而且它是人与鬼(祖先)沟通的媒介,所以本质上是人与人的关系,因此,“礼”与亲属制度关系密切。正如考究中国古代礼仪制度的历史学者所言,“礼制起源于原始宗教,在原始宗教中祖先崇拜对中国文明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祖先崇拜并不只存在于中国上古时代,在世界上许多民族中均存在过祖先崇拜,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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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中国文明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最大,也最为发达,这种发达的祖先崇拜才使中国先民对血缘关系异常重视,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人类文明史上最繁复的亲属制度”。由此可见,“礼”正是因为源于敬神和敬祖的祭祀活动,并且不断扩大它的调整范围,逐步发展成一套规范人们衣、食、住、行各方面的礼仪制度,可以说“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尚书·皋陶谟》中有“天叙有典”、“天秩有礼”、“天命有德”、“天讨有罪”,即上天安排了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之间的伦常次序,并规定了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这五种人应该遵守的礼节。当时的人们对“天”和自然界有了原始概念和初步认识,并认为如果倒行逆施,轻视并违背自然规律,怠慢并放弃社会历法,上天将抛弃苍生,使之没有饭吃,不得安宁。殷人的世界观是绝对相信天命,认为“天”是至高无上的,天命不可违,否则必受惩罚。
从周始,周人不像殷人那样迷信天命,“礼”真正具有了儒家法律思想的涵义。周公教导康叔不可迷信天命,而要注意民情;武王“伐纣灭殷”的事实促使周人的思想认识发生质变,由敬天转为保民。他们认识到天命不可信,不可安于天命;认识到人民力量之伟大,人为因素是人民产生怨恨情绪的根源,应该重民轻天。为了使社会秩序井然,管理好民众,于是出现宗法等级观念。“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3]即上级贵族是下级贵族的君,而下级贵族则是上级的臣,上下级贵族之间存在着人身隶属关系。事实上,这种划分等级的人身隶属关系或君臣关系叫“名分”,故有“礼达而分定”,“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4]于是,人们对“礼”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认识,并开始为儒家法律思想所吸收和发展。到春秋战国时期,重民轻神思想兴起,奴隶制、王权、神权以及天命思想都受到严重冲击,“礼”成为社会主导思想。“礼”的涵义较此前得到了极大丰富,开始转变成为维护分封制、宗法制和世袭制的工具,起到调整政治权力、经济利益和婚姻家庭等各种关系的作用,也是西周典章制度的总汇。

一、先秦儒家的“礼治”思想

先秦儒家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最大学派,其代表人物孔子、孟子和荀子都提倡“礼治”。孔子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末期仍然主张“礼让为国”,提出并建构了以“仁”为本源、以“经国”为目标、以“复礼”为愿景的“礼治”思想体系,作为儒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
儒家“礼治”思想的出发点是“性善论”。孟子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5]他认为人有四种“善端”“,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礼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6]从人的“善端”出发,儒家概括地提出“礼者,天地之序也”,认为“礼”是合乎天道的“天理”,而欲顺应天道就必须顺应“礼”,遵守上下尊卑的等级原则。可以说,儒家这套说法是封建道德的礼教和封建司法立法的法理的结合体,也是“天人合一”的自然法。
先秦儒家的“礼治”思想推崇“亲亲”“尊尊”的宗教等级名分。所谓“亲亲”是指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它包括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亲亲”主张家族利益为上,故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亲人犯法应隐而不报。所谓“尊尊”是指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要服从国君。“尊尊”实质上是将人等级化,要求低贱者尊崇尊贵者,承认贵族特权。孔孟尤重“亲亲”原则,认为“亲亲”为大、“尊尊”次之,因为“亲亲”中的子弟孝顺父兄和下级服从上级已经包含了“尊尊”。所以,当“亲亲”原则和法律法规发生矛盾时,仍然主张“亲亲”至上,提倡“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事实上,儒家对周礼的“亲亲”原则有所修正,周礼讲究“任人唯亲”,而孔孟提倡“举贤才”,荀况主张“贤能不待次而举”,可以破格提拔,尽管荀子认为,在贤能相同条件下应该由亲及疏。
为维护“亲亲”“尊尊”的宗法等级制度,孔子提出“五伦”以“正名”。他认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是维持社会稳定的最基本关系,但是,“五伦”并非对等的,而是有名分的。他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7]这里的“名”实指“礼”所规定的人的身份地位,正名就是用名分所规定的义务去要求一个人,使他的言行与名分相符。孟子宣称“内则父子,外则君臣,人之大伦也。”荀子明确将“贵贱有等,长幼有差”的精神视作“与天地同理”、“与万世同久”。儒家的这种分贵贱等级思想实际上使具有特殊“身份”的特权阶层在政治上享有特殊的权力,在“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的社会里对法律起到了支配作用。以“五伦”思想为基础,以“亲亲”“尊尊”为原则,儒家提出了以家族为本位的“孝忠”思想。孔子一再强调“笃于亲”,认为孝亲是“为仁之本”。孟子阐发道“:孝子之至,莫大于尊亲。”[8]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9]不孝”则是“十恶”之中的大罪。儒家认为家国一体,君父相通。“家国一体”相应地要求“孝”和“忠”“,孝”体现了“亲亲”的宗法原则,“忠”体现了“尊尊”的等级制度,统治者重宗法,亦即“亲亲”,且“孝”体现并包含了“忠”,代表了家族利益,故有“孝”为重。儒家提倡“孝”的最终目的却是“忠”。“忠”以“孝”为基础,“孝”以“忠”为归宿,“孝”的延伸便是忠君。这便将维护家长制的宗法原则导入法律体系中,法律便有了通过保护孝道来实现忠君守法的使命。
“礼治”思想的基本特征为“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普通劳动人民一律不能享受“礼”所赋予贵族阶级的特权,但必须服从“礼”所规定的义务。“礼不下庶人”强调了“礼”的等级性和差别性,天子有天子之礼,诸侯有诸侯之礼,庶人有庶人之礼,不同等级之间,不能僭越。“刑不上大夫”主要指刑罚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贵族阶级的。[10]大夫以上那些身份高贵的贵族是君主的左膀右臂,因此,他们在犯罪行刑上是不同于庶人的,大夫“违礼入刑”,可“议而罪”。但是,如果大夫以上的贵族实施谋反、叛逆等“十恶”大罪时,同样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可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法律原则否定了人天生的平等性,强调了平民百姓与官僚贵族之间的不平等性,进而使他们所享受的权利和义务严重失衡,其根本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特权。

二、先秦儒家法律思想中的“礼治”

为了维护礼治,孔丘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末期仍主张“为国以礼”,提出并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作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在法律上,孔丘主张必须以“礼”作为刑罚的指导,只有在“礼乐”的指导下,刑罚的运用才能得当。他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孟轲也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荀子虽然反对礼所规定的贵族世袭制,但却特别推崇礼所维护的等级制,指出:“礼者,法之大分(本),类之纲纪也。”要求以维护等级制的“礼”作为指导立法和审判的根本原则。
在古代,道德是以宗常为核心的血缘人伦道德,一切道德规范都包含于“礼”“,礼”外无德。儒家的“礼”具有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双重属性,礼的外延远大于法,法在礼中,“礼”外无法。儒家尚“礼”是不争事实,“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11]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祀、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12]如果社会没有“礼”,道德衰败,那么,纵使拥有完备的法律,国家也难为其政,社会也难以稳定。刑罚“繁如秋荼”“密如凝脂”的秦王朝国运短暂便是例证。
儒家推崇礼治,重视德政,汲取周公“明德慎罚”的思想,提出“德主刑辅”的观点。在儒家的统治方法上,“德”占有重要的地位。提倡“为政以德”的“德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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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德服人”的“仁政”,主张“王道”,反对“霸道”,也就是重视道德感化作用,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它强调注重教化,反对滥用刑罚,在定罪量刑时,要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孔子认为“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13]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14]孔子眼里的“礼”具有法律甚至根本法的性质。孟子认为“天下有道,大德役小德,大贤役小贤”,[15]主张以德服人,重视教化,认为善政不如善教,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儒家同时也肯定了“法”与“刑”的重要性。孔子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6]主张君子既要“怀德”,又要“怀刑”。孔子同时提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17]认为“礼乐”是运用刑罚的指导,是刑罚得当的前提。孔子总结说,“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18]即著名的“宽猛相济”说。对于“刑”,孟子主张“省刑罚”,他认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19]道德与法律各有优劣,应该结合起来,既反对“上无道揆”,也反对“下无法守”,而应该“礼法互补、综合为治”。
荀子说“:礼者,节之准也”,即礼是法律的标准。“礼”是创制法制的根据,是法度的渊源和价值基础。他认为“故绳者,直之至;衡者,平之至;规矩者,方圆之至;礼者,人道之极也。”[20]并指出:“礼者,法之大分(本),类之纲纪也。”[21]要求以维护等级制的“礼”作为指导立法和审判的根本原则。同时,荀子很重视教化与刑罚的结合运用,因为礼义教化不是万能的,不是改造人性恶的惟一方法,社会上总有礼义所不能教化的人,对于这些不听从教化的人,只能待之以刑。荀子把法看作是治理好国家的开端,他甚至提出法和礼是治国安邦不可偏废的两大根本手段,故“隆礼重法则国有常”。荀子反对不教而诛,也反对教而不诛。他说:“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诛而不赏,则勤勖之民不劝;诛赏而不类,则下疑俗俭而百姓不一。”[22]即“教而不诛”(强调道德教化、忽视法律)和“不教而诛”(强调使用法律而不注重思想教育和道德感化)都是不可取的,因为“教而不诛”的后果是犯罪的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不教而诛”的后果必然是刑罚越来越繁复却不能有效地禁止犯罪,其结论是“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23]
作为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精神和根本原则,“礼治”思想的具体贯彻体现在“引礼入法”的过程,即将具体的礼治规范引入国家法律当中,从而确保儒家所倡导的各种社会道德准则可以依靠国家法律的强制实施得以推行。于是,法律成为所谓“最低限度的道德”,成为实现德化天下这一至善目标的手段。“引礼入法”在中国法制史发展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除秦和汉代早期的律令所含“礼”的成分甚少以外,历代法典几乎都出于儒者之手。真正引“礼”入法、把“礼治”思想全面贯彻到律令中,是在秦亡以后,其代表人物如汉初的贾谊和东汉董仲舒、陈宠等。三、启示
先秦儒家法律思想中的“礼治”带有浓厚的贵贱等级名分色彩,如“亲亲”、“尊尊”的基本原则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根本特征都强调了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差别,否定了人天生的平等性,权利赋予了贵族,义务留给了平民,其终极目的是维护封建贵族特权。
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礼”本身发生了重大变化,有了新的含义,它既可以表示尊敬的语言或动作,如敬礼,也可以表示礼物、送礼等,肯定了人在地位上的平等性。“礼”区别于法律,“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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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种在社会生活中由于风俗习惯而形成的大家所共同遵守的言行举止的规范性仪式,是一些基本的礼貌、礼节和个人修养,属于道德范畴;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规范体系。道德和法律非对等关系,道德是一种内在约束机制,靠人们内心的信念、修养来维系,而法律则是外在强制力,靠国家强制力来维持。“礼”也应用于法律,“礼”作为习惯法被国家认可,如国家赋予社会上某些早已存在的礼仪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在民事法律中,“赔礼”是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赔礼道歉”也是民法上诉讼请求的理由之一。可见,今日之“礼”已非古时之“礼”,因此,我们应该辩证地看待先秦儒家法律思想中“礼治”思想。一方面,我们应该绝对抛弃其中为维护封建等级特权而提出的一些思想观念,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借鉴其中的积极因素,保留并且赋予全新内容,以丰富我国法律制度,怎么写作法治建设。
1.现代法律应该绝对排斥“亲亲相隐”思想。我们提倡亲爱自己的亲属,更提倡亲爱众人,但不再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不再以家族利益为上。最大自由的获得必须是以严格遵守法律为前提的,“亲亲相隐”必然导致不公正和不公平,最终损害自己、他人和社会利益,所以要绝对抛弃“亲亲相隐”思想。
2.现代法律应该绝对抛弃“尊尊”思想中的贵贱等级观念,因为“贵者恒贵,贱者恒贱”的封建贵贱等级观念违背了现代法律思想中追求“人人平等”的发展潮流。但是,我们可以赋予“尊尊”全新的内容,如人与人之间应该互相尊重,以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工作生活得更协调,更能享受到作为社会主人的权利,体会到平等的真正含义。
3.现代法律已不需要“正名分”,因为儒家“正名分”的前提是承认人的贵贱等级差别性,这显然背离人天生的平等性。但是,我们更提倡分工合作,提倡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主张在充分享受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同时,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使权利和义务相一致。
4.现代法律应该绝对抛弃“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思想,因为它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罪责自负原则。在现代社会,所有触犯刑法者均会受到刑法的处罚,定罪量刑以犯罪事实为根据而非犯法者的身份、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结合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来量刑,以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5.现代社会应该继续提倡“孝忠”思想,并赋予其新的含义和活力,以提高个人的道德素质和社会道德水平。现代社会应该提倡不以家族为本位的“孝”,敬老爱幼、孝敬父母是我们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赡养父母甚至父母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定义务,违背了社会道德。新时代的“忠”既可以理解为热爱祖国、忠于祖国、为祖国的现代化事业怎么写作,也可以理解为忠诚于他人。
6.“礼法互补、综合为治”的思想是儒家法律思想中的合理因素,它揭示了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的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互为补充的关系,这可以给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我们以重要启示。要实现依法治国,一方面要加强法制建设,反对人治,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另一方面要加强新时期的道德建设,重视德育工作,使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同步进行,协调发展,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
礼治解决社会问题方法论的逻辑起点是个体修养,逻辑终点(最后的目标和归宿)是个体与社会群体的和谐。在个体修养问题上,强调的是自我对道德规范和社会准则的遵从。孔子以君子的道德人格为和谐的典范,以“智”、“勇”、“信”、“义”、“忠”等作为君子的基本人格要求。个人要恪守礼法,自我控制,不得妄为,与社会的发展形成有机的协调。在个体与社会群体的关系上,孔子认为,“仁者爱人”,人与人要互相爱护,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准则。这就要求人们社会生活中做到上下有义、父子有亲、夫妇有爱、兄弟有悌、朋友有信,以仁爱之心对待一切人,在人际交往中注重人的价值,把别人也当作与自己同类的人看待,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相亲相爱的和谐人际关系。这样由内而外、由点及面,家庭和顺,国家有序,天下就会进入和谐状态依据礼义文化机制回归生命的意义世界,避免因礼义失范导致的精神萎靡与价值虚无,重新恢复生活、家庭、社会、文化、体制应有的人性化、人文化特征,乃是中国式的现代化建设能否成功的一大关键。以礼为治是我国古代社会行之有效的治理方式,作为方法论意义上的礼治观对当代中国“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施具有重大价值。
[参考文献]
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教育出版社,2000.
[3][18]左传·昭公二十年.
[4][12]礼记·曲礼.
[5]孟子·告子上.
[6][15]孟子·公孙丑上.
[7][17]论语·子路.
[8]孟子·万章上.
[9]孝经.
[10]张国华,刘富起.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11]论语·颜渊.
[13][16]论语·为政.
[14]左传·隐公十一年.
[19]孟子·离娄上.
[20]荀子·礼论.
[21]荀子·劝学.
[22]荀子·富国篇.
[23]荀子·成相.
[作者简介]吴艳(1984—),女,广西桂平人,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民法教研室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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