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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接续我国城乡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理由

收藏本文 2024-01-15 点赞:6365 浏览:20614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2012年11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职保、新农保和城居保这三大养老保险将实现城乡衔接转换,无疑是一项重大的惠民工程,但也不应忽视转移接续过程中所面临的种种问题。本文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相关文献进行简单梳理,以期为转移接续问题的深入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一、国内研究现状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必要性研究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缓解不断加剧的养老压力、促进制度公平、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颜令帅等,2012)。而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一个呈自我封闭并缺乏协调性的残缺体系,转移衔接机制尚未形成(吴君槐,2011),特别是在项目设置、指导思想、项目的具体设立(包括选择模式、覆盖对象、缴费标准、支付水平)方面(刘苓玲,2008)。[3]这种城乡断裂的保障状况,一方面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侵蚀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社会保障资金大量涌向城市,广大农民无缘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影响农村的发展和稳定(黄英君、郑军,2010);[4]另一方面,影响了劳动力流动,特别是跨区域就业群体的流动,造成人为的不公(何文炯,2010)。[5]而近年来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农村居民的相对地位进一步弱化,反映了农村居民生活风险的累积。因此,检讨目前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缺失,寻求实现城乡社会保障转移接续的模式和路径,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很有必要的(樊小钢,2004)。[6]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方案及路径研究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将走向合并,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成为必然趋势。潘怀明,谢娟娟对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对接提出了见解,认为包含平行对接和纵向对接两个方面的含义。他们认为平行对接就是城乡分制的相同项目的制度对接问题,即指在同一统筹范围内,城乡分别实行的相同社会保险制度(项目)之间在资金筹集、账户转移、待遇给付以及管理等方面转接、对接直至统一的过程(潘怀明、谢娟娟,2011)。[7]
至于如何实现转移接续,徐旭提出了衔接的两种方案,一是两个养老保险制度的双向衔接转换,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时,将参加城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及其利息(不含企业缴费划转部分),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按当地相对应的新农保缴费标准(档次)折算成缴费年限,时间序列自后往前折算,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同时应按新农保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新农保待遇;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将参加新农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全部的本息总额,并按当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最低缴费标准折算成缴费年限,时间序列自后往前折算,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按照城保的规定重新建立个人账户,同时按城保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城保待遇;二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计发算法,这需要用城保的统筹养老金的算法替换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算法(徐旭,2011)。[8]何文炯则提出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后的模式:国民年金制度(制度 A)+个人账户式养老保险制度(制度 B),即建立覆盖城乡居民、保障基本生活的国民基础养老保险制度(或国民年金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工薪劳动者强制缴纳,其他人员自愿缴纳,可以自由转移(何文炯,2010)。[9]

3.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障碍性因素

利益冲突影响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现行制度之下,缺乏一个利益协调机制,从而导致地区之间的利益矛盾(何文炯,2010)。各地市财政“分灶吃饭”,独立核算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数额并由各自地方政府最终承担养老金的发放义务,再加之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一致以及统筹账户基金的不能“自由流动”,导致各地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设置户籍等种种门槛,并引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所需支付的养老保险金额相比要高,为避免支付较高水平养老金,部分地区出于“地方利益保护”动机也设置了种种限制以减少劳动者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

二、国外研究现状

依据萨缪尔森的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定义,社会养老保险可以界定为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准公共产品。因为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受保人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但是这些费用相比此后所能享有的收益来说是要小的多,这也就表明养老保险制度在经济上排他是可能的。另外,在竞争性方面,只要受保人满足年龄及缴费等方面的法定条件,就可享受到养老保险的收益,一个人参加养老保险并不会减少其他人的参与,而且受保人的受益水平是根据缴费水平等来确定,并不会因为参加的人多了收益就会受到影响,每个受保人无法调节社会养老保险的参加数量和质量,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社会养老保险具有非竞争性。因而养老保险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的公共怎么写作,实现其均等化提供是对公共怎么写作的公共性程度提出的要求,即覆盖社会所有成员都能够享有基本均等的公共怎么写作,从而保证社会的公平。也就是说,城市和农村具有同样的资格享受均等化的公共怎么写作,这也是城乡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根本缘由所在。
罗尔斯在他1971年发表的《正义论》中阐述了自己的公平观,提出了两个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的公平原则与差别原则。机会公平原则要求国家设计一种保障公平的制度,以使人们不因某种特权而得益或受害,不因社会分工所形成的社会地位不同而变得高贵或卑贱,不因先天素质或后天能力的差异而导致富有或贫穷。社会保障正是国家所设计的一种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体现社会公平的保障公平基本制度。在养老保障领域,其公平性就表现为:无论城市的公民还是农村的公民都应该平等享受同样水平的养老保障,不应出现城乡差距。
参考文献:
颜令帅,吴忠,向甜,职韵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探究[J].劳动保障世界,2012(11).
吴君槐.构建长江三角洲地区城乡统筹医疗保障体系的思考[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4).
[3]刘苓玲.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城乡衔接理论与政策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4]黄英君,郑军.我国二元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反思与重构:基于城乡统筹的视角分析[J].保险研究,2010(4).
[5]何文炯.劳动力自由流动与社会保险一体化[J].中国社会保障,2010(12).
[6]樊小钢.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模式探讨[J].浙江社会科学,2004(4).
[7]潘怀明,谢娟娟.贵阳市社会保障制度城乡一体化的平行对接问题研究[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11(4).
[8]徐旭.各种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之探讨[J].中国劳动,2011(11).
[9]何文炯.劳动力自由流动与社会保险一体化[J].中国社会保障,2010(12).
[10]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作者简介:李茜(1986-),女,吉林吉林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201社会保障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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