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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途径与问题

收藏本文 2024-01-28 点赞:6722 浏览:2164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社会管理创新是政法系统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检察机关于其中也承担着重要的职能作用。如何协调好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之间的关系是提升履行检察职能成效的关键问题。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途径主要有三个方面,应当以此为基点强化职能建设,同时对于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也应予以关注。
[关键词]刑事检察;预防犯罪;社会责任
转型期的社会管理可能需要诸多方面的创新,但以化解社会矛盾为取向的创新离不开刑事工作的支撑。因为刑事工作所应对的是最为激烈的社会矛盾,由刑事工作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完全有必要的。社会管理创新对于刑事工作而言并不是空洞的,而是实实在在的工程,需要刑事领域不断总结出预防犯罪的对策,并上升为系统性的理论,为决策者改进管理工作提供科学的蓝本。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推进管理创新的途径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以刑事检察为基础的职能建设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途径不一定是单一化的,但主要内容还是集中于刑事检察业务,即通过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职能确保刑事打击和保障人权的落实,实现对犯罪形势的控制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但这些基础职能只能算是对社会管理的保障,真正推动社会管理创新还必须触动相关的管理机制。检察机关可以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通过在刑事检察业务中强化法律监督等,推动社会管理的完善。

(一)通过专项监督手段防止以罚代刑遗漏追究

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诉讼的力度和后果都是最重的,也因此,这一“利器”往往也容易被规避。尤其是在行政管理体系中,个别部门出于本位主义等因素,多采取以行政处罚代刑事处理的方式。这种做法虽然直接成本降低,但以罚代刑却也使得犯罪成本随之减少,诱发不法分子继续冒险。以罚代刑实际上是对犯罪分子的庇护与纵容,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给社会管理埋下隐患。对此,检察机关近年来开展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完善即为有益的尝试,通过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信息共享机制等形式,促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力衔接。

(二)通过刑事手段实现对隐性矛盾的妥善处理

刑事司法工作应对的是犯罪活动这一最为激烈的冲突问题,其对案件中矛盾的处理也直接关系社会管理秩序稳定与否。如果以刑事处罚为标杆,案件中的矛盾可分为直接矛盾和间接矛盾或显性矛盾和隐性矛盾。直接或显性矛盾一般针对犯罪行为,处理这一矛盾的过程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进行定罪量刑;间接或隐性矛盾一般针对犯罪后果,即引发冲突的矛盾根源或实质矛盾,这一问题往往容易被忽略而可能再度引发新的冲突。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期间如果能加大关注力度,及时发现并妥当处理,往往能比审判阶段更有效地控制并化解案件中的隐性矛盾。

(三)通过跟踪回访实现对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内部矛盾也呈现增多趋势,泛刑事化并非最佳途径,过于刚性的处理不仅不利于冲突的处理,也不利于犯罪分子回归社会,反而会增加社会管理的防控成本。在化解矛盾基础上实现从宽处理并跟踪监督或许是应对当前刑案激增的有效方式,也有利于真正化解人民群众的内部矛盾。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过程中,一般要求加大对诸如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软处理力度,通过加强对话沟通,促进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以此为基础予以相对不诉,并通过跟踪回访确保成效,最大程度地把遭受破坏的社会秩序恢复至原有状态。

二、以预防犯罪为取向的职能延伸

刑事检察工作侧重于打击,但从社会管理的角度看,这只能算是治标,只有减少和预防犯罪才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治本之策。犯罪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其产生的根源具有多元性,因而预防手段也各有不同。近年来,检察机关围绕预防犯罪展开了一系列有益的改革尝试,有的已形成成熟的工作机制,有的则尚待实践的检验。

(一)职务犯罪预防机制

这一工作机制是检察机关经由实践论证并逐步发展完善起来的。因为查办职务犯罪只能“治标”,只有真正从源头治理,才能实现“治本”,职务犯罪的减少对于完善社会管理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二)未成年人帮教机制

由于生理、心智等因素影响,未成年人既容易成为刑事犯罪的侵害对象,也较可能成为潜在的犯罪主体来源,应成为社会管理重点关注的对象。

(三)检察建议督促机制

社会矛盾是有一定发展规律的,刑事工作面对的多是激化了的矛盾。一些基于社会管理的问题而产生的矛盾并非不能避免,如能从刑事办案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并改进管理机制,对于提升管理成效是不无裨益的。

(四)社区矫正工作机制

这一工作机制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已基本成熟并纳入了法律体系内,如近期通过的《刑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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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八)》即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实务中,刑事判决的执行容易成为监督的“死角”,特别是监外执行人员往往被忽视,对该部分人员放松管理也给社会稳定造成潜在的威胁。

三、以社会责任为载体的职能辐射

除了检察职能,检察机关还以国家机关的身份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在某种意义上可算是从道义层面参与社会管理。毕竟当前社会利益格局尚在调适中,新问题不断出现,检察机关也必须在能承受的范围内适当超越职责怎么写作于社会管理的大局。

(一)建立刑事救助机制

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较为尴尬,作为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其可能要承受着物质与精神方面的损害后果,而在刑事处理过程中,被害人并没有实质上的决定权,其陈述与意见仅获得证据的地位。对于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被害人多数能得到被告人的经济赔偿和认罪道歉等,在物质和精神损失方面得到可观的弥补。而对于未达成和解的案件,虽然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可以慰藉被害人的精神损失,但其物质损失在法律框架下却无从追偿,虽然判决会要求被告人必须承担赔偿义务,但这种义务的落实比例常常是较低的。为了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也为了防止被害人因承受损失得不到弥补产生报复心理而诱发新的犯罪,检察机关主动作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尝试建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是值得肯定的。

(二)检察文化建设机制

检察文化是检察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该建设的对象主要是检察干警,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对社会管理产生积极影响。检察文化可以理解为在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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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规制下对检察制度的正确反映并具有积极能动作用的一种观念形态。在这种观念形态的指引下,检察工作不仅仅只是被动地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能履行,而是主动地把怎么写作宗旨和争创理念融入履职过程,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对社会管理产生感化等作用。
或许现在对社会管理创新这一工作进行评判尚为时过早,毕竟一项社会性的工作机制没有经过较长时间的实践检验是较难判断其是否具有优越性的,但并不影响对该机制的阶段考察与调适。当今社会发展步伐如此之快,新问题不断出现,如果不能及时分析应对,将可能为新形势所淘汰。社会管理创新需解决的问题涉及面广,篇幅所限,仅提出三点:1.关于转变观念的问题,由于社会管理创新牵涉的主体单位较多,也未明确具体落实的部门,且目前对于其概念内涵外延的研究也有待深入,容易在实务中受到陈旧观念或本位思想的掣肘。如个别单位虽然也表示响应,却无任何实质做法,往往认为社会管理并非本部门的职责范围,不愿意深入研究和应对,不积极通过自身职责的强化、延伸和辐射作用推动社会管理的创新;2.关于系统构建的问题,社会管理是一个复杂的事项,任何机制的创新都不可能只是某一单位或部门的事,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如针对犯罪活动,仅凭公、检、法三家加强刑事打击力度是不够的,诸如对外来人员的登记、对房屋租赁的管理等涉及行政领域的工作必须及时跟进,形成合力,才能真正发挥整体成效;3.关于社会参与的问题,虽然社会管理创新针对的是管理主体,但这并不影响管理对象的参与,当前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似乎尚未为民众的参与提供明确的渠道,诸如听证会、网络等方式完全可以引入社会管理创新的决策、评估环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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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诚,单民.中外刑事公诉制度[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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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智勇(1983—),男,福建漳州人,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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