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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属性法理界定

收藏本文 2024-02-22 点赞:5925 浏览:1953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是对权利人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保险法律关系中的一项重要保护性权利。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具有民事请求权的基本属性,不仅是一项实质性的权利,更是链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桥梁性”权利,更重要的是,在保险法律关系中,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就有明显的独立地位,是权利实现受阻时的重要救济方式。
关键词 民事请求权 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 保险法律关系
作者简介:赵晨希,吉林大学法学院。
1009-0592(2014)02-025-02
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是责任保险制度中重要的概念之一,亦是责任保险法治内核的重要体现。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属性的法理界定相关论文由www.udooo.com收集权具有民事请求权的一般属性,亦具有自身的特质,我们以民事请求权为视角,来对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的属性进行界定。

一、理由的提出——民事请求权理论的“寻根溯源”

请求权的概念明确的提出是在1856年,出现于德国著名学者温德沙伊德所著《从现代观点看罗马法的诉权》一书之中。温德沙伊德认为,与传统的古罗马审判保护权利的模式不同,现代法要求权利应该是本源,通过审判来保护权利只能是一种结果而已,他将古罗马法的“诉”具体划分为诉权与请求权。即运用请求权这一新概念,将包括于“诉”之中的实体法内容剥离出来,而剩余的内容则分配给诉讼法来规制,其结果是诉讼法与实体法,诉权与请求权的当然分离。德国学者赫尔维格则对这一学说进行了发展与细化,使诉权、诉讼请求权、实体请求权三者进行了新的划分与界定,既存的实体权利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诉讼主体基于诉讼过程而提起的权利是诉讼作用上的请求权。这是对实体作用上的权利及法律关系的特定化和具体化,而这个层面的权利主张方为审判之对象。而在实际立法中,请求权这一概念为《德国民法典》所采,得到了实体法的确认,加之《德国民法典》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典范作用,请求权的概念亦得以广泛传播。我国民法演进深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请求权概念亦成为我国民法研究之对象之一。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离体现着深刻的法治精神,这就是权利的救济。权利的本质是为正当利益的实现为或不为亦或是要求他人为或不为特定性为的可能与资格。权利实现一旦受阻,如何给予保障,这就产生了权利的救济。救济的基础是权利存在的合法与正当性,权利一旦丧失法律的保障,就是去了存在的价值与作用。可以说,权利及其实现与救济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并统一于法的运作过程之中。事实已经充分证明了这样一个道理:权利的真正实现不仅需要法律的宣示,更需要法律救济的切实保障。这就意味着,权利实现受阻时,权利主体可以寻求私利救济亦或是国家的公力救济,要不然权利只能是“雾里看花”、“空中楼阁”,可望而不可即!私法领域的定纷止争须由救济来解决,权利的真正实现有赖于救济渠道的畅通。温德沙伊德所提出的,对于古罗马“诉”的分离概念,正是基于权利的实现与保障,也只有概念的分离,方可为实体法上的权利保护提供前提与基础。这是请求权演变成实体性基础权利的理论基础,这意味着请求权独立出来,具有了独立的地位。程序法所谓诉的终极目的恰恰在于,实体权益受到侵害亦或是实现受阻时,通过诉权来实现权利的救济,诉权主张的根据正是请求权的实体性存在。故此,民事法律必须在实体法作用上确立请求权的概念和制度,为诉讼主体主张诉讼提供实体法基础。请求权的本旨在于为属于民事主体享有的原权利提供一种保护性的救济工具。

二、民事请求权涵义的界分

通过前述的阐析,我们知道,请求权现代作用上的界分追根溯源来自于古罗马法的诉权概念,并由德国著名法律学者温德沙伊德将这一概念从实体法作用与程序法作用两个角度具体加以了区分,并赋予这一概念新的内容与涵义。这种新的界分是请求权概念理论作用上新基础,并为实体作用上请求权规定于德国民法典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指导。依据温德沙伊德之主张,高度概括的请求权即是某人对他人可为请求之权利,也正是基于这一理论基础的指引,在经典的《德国民法典》中,对于请求权的法律规定是“请求权实为向他人请求,使其为或不为之权利”,而这一规定对后世私法学者展开请求权之研究提供了实体法层面的规范基础。
而对于请求权内涵在私法范畴内的界定,各学者亦表现的略有不同。德国法律学者Nuener主张,请求权产生基于特殊之理由,并基于当事人特定间关系所产生,某人可以对他人请求为特定之容忍、不作为乃至作为之权能,无论此权能是否实际违反相对人其根本意思,亦可通过强制方式得以实现。而德国学者Nuessel对于请求权的界定却是从实体法角度来考察的,即可以向特定人请求为或不为的正当性。我国大陆民法学界对请求权涵义的理论界定,一般是依据权利之功能亦或是作用将民事权利具体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以及抗辩权,而请求权则明确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通过对不同请求权概念涵义的界分的阐析,我们知道从分类的层级来考察,原权利与请求权具有相互独立的关系,在权利类型上亦属于不同的层次,请求权本身具有独立的地位。此外,请求权并不仅仅是权利作用的某种具体表现,例如,如果将物权界定为支配权,但却实不能将物权之请求权仅仅界定为物权的具体作用之表现形式。从民事法律基本理论发展的趋势来考察,请求权应是民事基本权利的当然内容,应是具有完整民事权利作用的一种独立性权利。而民事请求权的涵义至少应该涵盖以下内容:行为主体以自由意志为支配,以实现某一特定利益为目的之请求他人不作为或作为的资格、可能抑或是自由,而这一资格、可能或自由应法律规范明确之规定抑或是隐含其中,并在法律关系中得以实现。

三、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属性的界定

对民事请求权涵义的界分,是为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请求权属性的界定提供理论的指引,故此,责任保险中第三人请求权的属性应该是:
首先,这一请求权应为一种实质的权利,并非某一权利或权能作用的具体表现。一般作用上的民事请求权具备作为权利所应具备的独立本质属性。其一,从法哲学角度考察,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的内核是以自由意志为基础的责任保险当事人意志,而责任保险中第三人请求权的昭示着责任保险第三人对特定法律关系乃至法律效果一种积极追求的心理愿望,是实现其自身意志和利益诉求的手段与途径;其二,尽管请求权与既得利益本身并非一一对应,但现实利益能否实现却要依据请求权的获得乃至行使,而具体到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中,其存在的现实物质根源则是基于损害而应填补之利益。更为重要的是,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乃为可能、自由抑或是某一资格,其实现的意志基础是责任保险第三人的自由意志选择,可以是依据保险法律关系的对损害赔偿的请求,亦可以是对索赔的放弃。这一选择是自由意志的表现,实不能为被迫为之。当然,民法作用上的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应是明文规定抑或是蕴含在法律规范之中的权利,国家公权力应切实保障其有效之实现。其次,这一请求权具有明显的相对性,发生于被保险人、保险人与责任保险第三人这一特定的相对人范围内。责任保险第三人向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提出保险金给付义务请求的基础,包括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其他民事责任,这些责任的产生无一例外的都是基于责任保险合同中所约定之保险事由,但是,必须明确的是,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之行使对象仅限于责任保险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人即特定之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与此法律关系之外的他人无关,这就明确了这一请求权的相对性(非对世性)。
再次,这一请求权是链接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桥梁性”权利。请求权的价值内核是要求他人为或不为某一行为的权利,一旦义务主体不履行此义务,权利主体当可提起相应之诉讼,以保障其权益之实现,在现实中多表现为作为给付之诉。而其作为诉讼之开端,其连接特性尤现突出。具体到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中则表现为请求权实现受阻时,便可为特定之诉的事实以及法定事由依据。
复次,这一请求权作为民事权利的基础是特定的债权。责任保险第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属性的法理界定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三人请求权存在之目的是对特定债权的保护即为实现损害之赔偿。故此,相对于相应债权而言,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实为救济性之权利,其发生的前提条件是第三人所遇侵权损害抑或是违约损害。换言之,如无责任保险合同预定之特定债权损害之产生,亦无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产生之可能,足见两者关系之紧密。
最后,至关重要的一点是,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作为民事权利的独立性。基础权利与请求权虽关系紧密,但二者并不相同,请求权虽依附于基础权利,但其独立民事权利的地位却不容否定。从独立地位角度来考察,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有其自身的产生、行使以及消灭的根据,主要涵盖责任保险相关法律规范上的法理及事实根据。特定债权虽是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存在之前提,但其产生须有特定之条件与事实。以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之消灭理由为例,不仅有相关债权的消灭,亦包括履行之消灭,相关之债权与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绝非同一概念,实为具有独立地位之民事权利。这种仅仅是技术上的权利划分,只为与支配权等相对应,仅是分类角度的不同而已。故此,不能将这一请求权与损害赔偿给付之请求混为一谈。
四、结语
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属性的界定,是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重要的法理基础,亦是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得以确立并得到保障与实现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也只有明确了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的独立地位,才能在现实中真正彰显这一请求权所蕴含的法治精神与价值取向!
参考文献:
[1]高其名.民事请求权基本理由研究.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2]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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