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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价值大专

收藏本文 2024-04-09 点赞:19011 浏览:83813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社会经济的急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日趋严峻,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贯彻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 未成年人犯罪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专章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特别程序,其中设立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刑罚处罚文明化的体现,是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的又一举措。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界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是我国首创,从立法层面而言,附条件不起诉的典型国家是德国和日本,只是在德国称之为“附条件的不起诉”;日本称为“起诉犹豫”;在美国,被称为“延缓起诉”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一个富有意义的替代性措施的分流”程序中的一种。1
在我国,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某些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基于对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公共利益以及相关刑事政策等等因素的全面考虑,设立一定的考验期。对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予起诉,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对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属于刑事审判前程序中的起诉自由裁量权问题。2
可以看出,附条件不起诉产生的程序后果是暂时不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形式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在这三种形式中,人民检察院只有在相对不起诉的情形中,才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这一限定条件,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的要求。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则赋予了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状况和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作出诉与不诉决定的权力。在司法实践和立法本意上,是符合维护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的发展要求,可以说,附条件不起诉是相对不起诉的延伸和发展,两者在内容上存在一定的衔接与包容。

二、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以立法的形式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确立下来,同时也规定了严格的条件。首先,设立了严格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且必须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所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其次,限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必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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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第三,设立了严格的监督机制。一方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时应当听取机关和被害人的意见;另一方面,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写作技巧人对附条件决定有异议,检察院必须提起公诉。之所以做出如此严格的限定,也就是为了保障对未成年人不起诉制度的规范有序适用,防治滥用的发生。

三、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意义

(一)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体现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主旨是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和犯罪嫌疑人区别对待、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有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部分罪行较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个很好的司法救济途径。检察机关通过起诉裁量权的应用,在审查阶段即对其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一方面通过一定期限的考验促使其反省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可以使其免于犯罪前科,避免留下刑事处罚的污点,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二)符合效率原则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法律在追求公正的同时,不可忽略效率的价值,西方经济学家波斯纳认为:“法律程序的运作过程中会耗费大量的经济资源,为了提高司法活动的经济效益,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经济资源的耗费作为对法律程序进行评价的一项基本价值标准,并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实现这一目标3。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通过对部分轻罪案件附条件和附期限地不予起诉,缩短了诉讼程序,节约了司法资源,既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又能最大程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三)符合未成年人自身发展的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从主观上看,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尚处于发育发展阶段,自我辨别是非能力较弱。美国心理学专家曾研究发现16~l8岁的青少年被逮捕的人数比其他年龄阶段的多.分析认为,这种现象与该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生理发展迅速成熟,而心理发育相对缓慢的原因有关4。在客观方面,未成年人赖以生存的社会、家庭环境会对其人生发展产生“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影响。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是针对未成年人可塑性强的特点,符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社会利益原则,更有助于未成年人回复自信,融入社会。

(四)是法律和道德相统一的体现

法律对道德的接受能力依赖于特定的社会文化和政治状况。中国传统的观念和法律思想皆已根植未成年人关爱的元素。古代刑罚中“矜老恤幼”的思想正是儒家“以礼治国”观念的体现。回归我国现行法律,实体上,对未成年人犯罪,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现未成年人预防控制犯罪与教育感化的双重价值。在程序法,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程序应当区别于一般的诉讼活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提出,正是适应这一要求的需要,也正是法律和道德相统一的体现。
参考文献:
[美]韦恩·R·拉费弗,杰罗德·H·伊斯雷尔,南西·J·金.刑事诉讼法[M].卞建林,沙丽金,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孙力主编,暂缓起诉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
[3]张巍巍.来成年人不起诉相关制度之浅析.中国司法.2006(2)
[4]【美】马丁·哈斯克尔,路易·雅布隆斯基.青少年犯罪,耿左林等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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