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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伤由教师打伤学生事件引发忧虑要求

收藏本文 2024-01-31 点赞:6564 浏览:22053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报刊、网络等媒体有关教师打伤学生的信息时有所见,这些事件成为网传、巷议的热点话题。其中虽然不乏理性的声音,但更多的是对学校、老师的批评和挞伐,由此引发了我们对于学生管理和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忧虑。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然而,在现实中,为什么老师伤害学生事件屡禁不止?虽然难以给予一个简单、肯定的回答,但将过错完全归咎于老师,显然是不公平、不公正、不科学的。老师伤害学生事件屡禁不止的事实证明,对老师的处理只能是一种应急、应景的行为,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古人云:子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家庭和学校、父母和老师从来就是对青少年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场所和责任主体。现在,一些家长或借口工作忙,懒于、疏于做孩子的思想道德教育;或鉴于自己对孩子教育管理力不从心,将教育责任完全推到学校、老师身上。而在学校,由于缺少对学生道德品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评价考核标准,多数学校和老师在应试教育和急功近利思想的驱使下往往过分重视了教书,而育人这一教育教学的重要目标不折不扣地沦为了保证教书活动顺利进行的必要手段。由此使得青少年的德育建设落入事实上的无人负责的境地。
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领导者,教育、管理、指导学生是班主任的权利也是义务。面对学生逃课、迟到、打架、抽烟、说谎等问题,班主任怎么办?不管:悖于良心、违反职责,对不起家长。管:说轻了,无关痛痒,收效甚微;说重了,伤害孩子自尊,有违法嫌疑。体罚、变相体罚,高压危险;惩罚,虽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但也没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而且力度难以适当把握。在孩子利益至上而国家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完善的情况下,管教学生的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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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度尺度,只能由老师根据实际灵活定夺。由此使得青少年的教育管理问题充满风险,教师的“以身试法”情形变得不可避免。
几千年来,在教育管理学生方面,教师获得了跟学生家长几乎同样的权力,没有谁或很少有人对老师教育管理学生的行为提出异议。近年来,社会过分强调了青少年平等、受保护的一面,淡化了他们需要被管理、被监护的一面,忽视了老师基于这种特殊关系而享有的特殊的管理学生的权利。一些家长过分地维护学生的自尊,不顾历史传统和现实需要,不考虑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成长成才规律,把罚写作业、罚写检讨、公开批评等好多有效的教育管理办法说成是明显的或变相的侵权行为,动辄投诉控告,使得教师的教学管理工作越来越难,越来越充满法律风险。
同志在全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推动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全民族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增强我国发展后劲和国际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可见,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设,任务光荣,责任重大。每一位家长、老师、专家、学者都要深刻反思教师打伤学生这一事件,进一步关注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问题,为学校的德育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条件。
(作者单位:青岛市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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