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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冒名利用远程身份验证体系解决借冒名贷款不足

收藏本文 2024-04-18 点赞:30081 浏览:134935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借冒名贷款给中小金融机构带来巨大损失,在处理借冒名贷款问题的,实践中存在多种方法,这些方法对于防范和解决处理借冒名贷款均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借冒名贷款仍然得不到根治。笔者通过分析借冒名贷款发生的行为与原因,利用远程身份验证系统从技术上为解决借冒名贷款问题提供思路。
[关键词]借名;冒名;远程;验证

一、借冒名贷款的行为及原因

众所周知借冒名贷款的基本特征是: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基于借款人或实际用款人行为可以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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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借款人以自己件①贷款后直接交给实际用款人使用或转贷第三人(实际用款人);二是实际用款人基于合法或非法的原因占有借款人件,并以借款人件贷款。
在上面的两种情况中,从事信贷管理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否知情,客观方面是否履职;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主观方面是否共谋,客观方面是否有帮助或转贷行为是借冒名贷款之所以发生而不被发现的关键因素。上述因素究其根本为负有信息传递责任的相关人员,在信息传递过程中主观上隐瞒、改变信息,并且实施了隐瞒、改变信息本质的行为,而使信息传递“失真”,管理层或监管层采用了“失真”的信息,最终造成了借冒名贷款损失的结果,或者说信息不对称使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的一方有可能采取隐瞒改变信息本质的行为。
这里信息优势的表现是:名义借款人、实际用款人相对从事信贷管理工作人员的信息优势;实际用款人和从事信贷管理工作人员对名义借款人的信息优势;或者是三者对监管层存在信息优势。
因此,信息不平衡是维系借冒名贷款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键因素。要根治借冒名贷款,就要打破信息不平衡,使行为发生之初将可以确定借冒名贷款的信息转移至监管层,监管层介入,使行为无法发生结果,就能从根本上杜绝借冒名贷款,就能更好的解决借冒名贷款问题,做到即使有行为,也不能有结果,在行为产生结果之前制止行为,避免结果发生。

二、信贷流程中相关人员信息优势分析

研究银行业务防控系统的需求,首先要研究银行业务流程,不但要研究银行制度要求的流程还要研究银行业务操作中的实际流程,同时还要研究违规流程及违规行为在流程中如何发挥作用,进而研究违规行为如何对监管层隐瞒信息,进而通过信息技术打破违规行为信息优势,在行为开始即终止行为,避免结果发生。因此,根据参与调查借冒名贷款主要发生在已经停止的农户联保贷款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中,该信贷产品的概要流程如下:

1.借款人申请,填制合同、借据并签字。

2.信贷员依合同、借据,收集件与身份信息,包括、户口本、结婚证(小额信用贷款),同时将件、身份信息与本人、贷款合同、借据核对,一致后签字。

3.信贷外勤主任进行完整性审核并签字。

4.借款人持借据、件到身份二次核对人员处进行身份核对后持身份二次核对人员签字盖章后的借据回到信贷员处。

5.信贷员将合同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后审批。

6.审批通过后,借款合同加盖印章并由主任与借款人当面签字。

7.系统直接将贷款汇入借款人存折或。

8.借款人属于第一次贷款,审核身份并开具存折。
9.凭存折支取贷款。
上述流程中,借名、冒名贷款的控制环节包括2、4、6、8环节。若出现借冒名贷款行为,则因为2、4、6、8环节存在对监管层的信息优势,其信息传递不能被有效监控。从目前流程看,2、4、6、8环节存在完成行为的时间条件和空间条件,因此从事2、4、6、8环节管理的工作人员具备信息优势,监管层处于信息劣势。即使再增加若干环节,信息优势依然由于时间条件和空间条件而不受影响。

三、远程身份验证系统构造说明

通过流程分析,可以看出2、4、6、8环节需要认证的要素是:件真伪,件与持有件本人是否一致。目前对件真伪核查可以通过与联网进行查验,如果经过核查已经为真实的件,而件被他人持有,如非法利用则对所有人产生不良影响,甚至损害第三方利益。目前对件与本人核对只能靠具体经办人手工处理,或者说靠本地认证。而非法利用他人件往往与具体经办人联手操作,或具体经办人本人非法利用他人件,在人工审核条件下有时间与空间进行操作,这种情况下监管层无法发现。
为了避免件与本人核对工作中受利益相关人的影响,笔者设计了一种专利产品——远程身份验证系统(专利号:201220159998.6)。
本系统属于信息采集与网络技术领域,涉及一个或多个采集与控制终端采集的特征信息与实时信息通过怎么写作器传递至审核终端,审核终端将特征信息与实时信息进行比对后的结果通过怎么写作器发送至第三方系统,以审核终端的结果控制第三方系统。
应用此系统,将2、4、6、8环节审核涉及到的信息(包括:合同编号、件照片、持有件照片、视频及音频),通过一种终端设备采集后,经过加密处理通过远程网络传输至怎么写作器,怎么写作器对上传数据进行存储后,转发至审核终端,审核终端集中对件真伪与联网确认的前提下,比对采集的件照片与持有件人员照片、视频与本人是否一致。并要求音频采集内容固定化,即由件持有人做贷款额度与用途的陈述。
本系统的升级版本还可以应用在任何一种需要银行进行身份控制的业务领域,如:信用卡开卡、开卡、挂失、大额存单取款等等方面。

四、信息技术在案件防控中的发展

运用信息技术防控案件风险,有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
技防的提法始见于《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银监办发[2008]171号)要求“强化人防、物防、技防的三结合”。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成功堵截案件情况的通报》(银监办发[2009]7号)中要求“对重点部位……充分发挥金融科技设施效用”。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治理2009—2011年工作规划>的通知》(银监发[2009]29)中要求“建立健全岗位,规范、制度流程、监测技防体系”。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提示及防控工作意见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63号)中要求“将所有风险业务纳入信息科技系统管理,配置业务操作……建立技防体系。”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回头看”和案件防控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银监办发[2009]269号)中要求“加快信贷……配套建设,将所有业务都纳入信息科技系统管理……增强技防能力。”由此可见,技防发展有如下特点:一是从最初物防概念向业务领域各项风险点的技防转化;二是从注重监控、监测向利用科技信息系统配置业务操作进而控制风险转化。
另外,由于信息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过去成本高昂、开发困难、可操作性差的技防手段变得成本低廉、易于开发、易于使用。所以,利用信息科技根治借冒名贷款问题从政策面和技术面目前已经成熟。
从金融机构本身分析,贷款利息是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信贷资金运用的好坏,直接影响银行的生存与发展。因此,我们认识到开展贷款营销,发挥信贷资源优势,是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但是目前对贷款的监查手段已经滞后于业务发展的需要,在不能有效管控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的情形下,开发新的业务品种、拓展营销队伍可能带来新的风险。
因此,通过技术手段在借冒名贷款行为发生时及时制止,从而防止借冒名贷款的发放,是解决借冒名贷款问题的最有效的方法。
[注释]
①件或身份信息:件指贷款需要审查的、户口本原件;而身份信息指件记载的内容,一般表现为记载件内容的客体,如伪造变造包含件内容的检测,件复印件等。很多信贷审批环节不允许使用身份信息,因此凡仅仅使用身份信息贷款,一般涉嫌违反信贷操作规程。鉴于概念完整一起列出但在讨论行为过错中未加考虑。
[作者简介]姜承君,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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