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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信息传播网络社会信息传播和决策机制

收藏本文 2024-04-19 点赞:5703 浏览:1668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网络技术的推广似乎为实现人类自由共同体提供了条件,网络参与的普及也为政治的普遍性提供了技术基础。然而,这样的观点却有一种玫瑰色的乐观。网络社会的信息呈现多元化的悖论状态,其行动主体是一些蒙面业余者,议程设置的缺陷使它极易发生黑寡妇般的谣言信息传播,而且,点击多数决的信息决策机制也很容易导致新技术条件下的极权政治。因此,蒙面人的网络自由行动是否能达致网络公民社会仍是一个未知数。这一切都使网络社会的信息规制变得极为重要与迫切。应当开放更多的政治参与渠道,以更为公开、透明、公正的政府信息破除网络谣言,将网络政治参与纳入到法治范围之内。
关键词:网络社会;信息传播;决策机制;政治
0257-5833(2012)12-0035-09
对于人类政治发展进程而言,网络的崛起,或许是继近代革命之后的又一高峰。革命建立在人权和选举制度基础之上,但在大国众民的社会政治现实限制下,政治无法实现其彻底性,只能以选举或间接作为实现人权的具体制度形式。然而,当作为现代科技文明象征的互联网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席卷而来时,这两种运作方式都受到了挑战。在网络世界里,每个人都可以依据一条网线甚至无线网络,超越地理空间、成本费用、数字计算的限制,实现政治参与的直接①。网络社会似乎形成了一个全新的“人类共同体”,独立、自由、平等的政治价值仿佛在其中都能得以彻底实现。
我们要辩证客观地看待网络的崛起。一方面,它确实成为影响人们生活领域的一个客观存在;另一方面,它也可能给人类生活带来新的挑战。本文试图从信息角度讨论网络给人类带来的挑战。从某种角度说,人际关系或政治选择,取决于信息的性质,包括信息的状态、真检测、种类、充分性,以及传播过程的保真度。因此,需要集中讨论虚拟空间中的信息及其传播对人类判断和政治选择的影响。

一、多元悖论体:网络社会的信息状态

在阿伦特看来,公共领域的本质在于多样性,无论是历史的当下性还是个体的言说行动,都是通过多样性的呈现而显示出各种可能性都存在的开放状态。这种开放与呈现为个体的行动选择提供了慎思明辨或深思熟虑(deliberate)的基础②。公共领域的多样性是通过信息的多元化状态实现的。如凯斯·桑斯坦所说,一个表达自由的公民社会应当符合两个不同的要件[美]凯斯·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问题》,黄维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第一,人们应该置身于多元化的原始信息下,这些信息应当是未被筛选的、未经计划的、无法预期的,甚至是让人恼怒的;第二,人们应当拥有一定程度的共同经验(“社会粘性”),一个异质化的社会将很难处理社会问题。因此,从信息角度看,公民社会应当具备既拥有多元化而原始的信息,同时,这些信息应能支撑起社会共识的条件。
从多元化角度说,网络社会更具备桑斯坦所谓的信息特征。网络社会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三个独立进程的偶然巧合,即工业制度的危机和调整,以自由为目标的社会文化运动,以及信息与通信技术的革命。从根本上说,网络社会的社会结构由基于微电子的信息和通信技术推动的网络组成参见[美]曼纽尔·卡斯特《网络社会:跨文化的视角》,周凯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6、3页。。换言之,网络社会的技术范式是信息论,而其政治社会结果则是这一新型社会结构。
技术革命决定了信息状态的多元化特征。网络信息的多元化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从性质上看,网络信息是虚拟的。网络技术消解了空间与时间,体现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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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虚拟性与超时空性。数字化空间的基本元素不是传统物理空间的原子,而是非物质的“bits”(节点),它以光速在全球网络中流动,距离远近、时间长短都已失去效用,数字化虚拟信息的本质是保持时间和空间距离为零。非物质性与虚拟性决定了网络信息的消费成本很低,准入者门槛几乎可忽略不计。
第二,从结构上看,网络信息是去中心化的。传统社会的信息流通呈现出由核心向边陲地带流动的模式,立体式社会结构成为信息流动的渠道抑或障碍。但在网络社会中,即使那些处于网络最底层或最边陲的人,也能与网络中其他位置上的人一样,拥有同等的发言机会。“每个信息包都可以经由不同的传输路径,从甲地送到乙地。……正是这种分散式体系结构令互联网能像今天这样三头六臂。无论是通过法律还是炸弹,政客都无法控制这个网络。讯息还是传送出去了,不是经由这条路,就是走另外一条路出去。”④[美]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胡泳等译,海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254、205页。这个因信息无限流动而去中心化所形成的社会结构也是一种扁平化、多元化的社会结构。
第三,从数量上看,网络信息具有海量性。传统社会的一大弊病是信息闭塞,网络社会的一大困境却是信息泛滥。由于网络信息成本低廉,并且不受时空等物质条件的限制,同时由于网络信息的无限可复制性,网络中的个体实质上拥有海量的信息而不是有限的信息。例如,谷歌、百度等巨型搜索软件为我们提供的数百万甚至亿万计的搜索结果,使我们根本无法穷尽所有的搜索。网络上提供的信息也是全方位的,事无巨细、主流偏门都能在网络上找到相关信息,以至于尼葛洛庞帝形象地说,“每个人都可以是一个没有执照的电视台”④。凯斯·桑斯坦则称,人们可以自由选择并创办一份“我的日报”[美]凯斯·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问题》,第1页。。
但是,网络信息的多元化状态也会带来信息的悖论。
第一,网络技术的垄断性导致网络信息供给的单向度特征。网络社会是技术革命的政治社会产物,信息的状态取决于控制和管理技术的社会组织与政治机构。现在,绝大部分网络的硬件和软件产权及其核心技术都掌握在少数几家国际公司手上,如微软对全球用户的无形控制,这使网络用户无形之中成为非自主者。因此,海量网络信息也存在如马尔库塞批判发达工业社会时所指出的技术极权倾向[美]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刘继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4页。,海量信息只是“量”上的扩展而已,而在“质”上却是单向度的,并非真正的“质”上的批判性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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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世界中的议程设置往往有配套性的职业规范和法律机制作为保障。新闻记者受到道德规范和职业约束,否则有可能失业,受到法律惩罚,甚至失去读者而身败名裂。因此,他们不得不对自己文章和评论的真实性负责。然而,在网络匿名制下,发布个人新闻是免费的,不受道德约束和编辑阻挠的,更不会因此而失业或获刑。理论上,网民甚至不需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诽谤法》适用于现实媒体记者,然而网民却可以得到豁免。
网络社会中的蒙面行动者只是为谣言提供了可能性,网络社会的信息传播方式更易于形成谣言,导致错误的判断和解决方式。马克·斯劳卡在《大冲突》中说,“虚拟现实的政治——是指那些可能永远地模糊真实和虚幻之间的界限的技术”[美]马克·斯劳卡:《大冲突:赛博空间和高科技对现实的威胁》,黄锫坚译,江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52页。。虚拟现实之所以会模糊现实与虚幻,就在于它将改变人类信息的传播方式。
网络社会的信息源的点状分布和扁平化结构,增加了信息真实的分辨难度和谣言的发生率。首先,网络行动主体是一些业余人士构成的蒙面者,他们的信息质量无法与现实社会中权威新闻机构的报道所比拟。其次,网络转帖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不负责任的删减、修改信息内容,从而增强了网络信息的模糊性。再次,在单向传播模式下,对网络信息真实性的长时间检验所带来的滞后性,为谣言的形成和扩散提供了充分的时间和空间。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事件表明,网络已经成为谣言传播最为迅速的通道,是“黑寡妇”的沃土。
网络聚涌效应下的不断接力传播,会缩短网络谣言的形成周期。网民在聊天室、博客、论坛获得谣言信息后,在表示关注或将信将疑的同时,却有可能使用电子邮件或微博等个人即时通讯工具迅速地进行再次传播。由于再次传播具有较为明确的信息源,人们对信息的真实性质疑将会减弱,如此循环往复,在不断点击、复制、粘贴、解释、评论、发布的过程中,网络谣言从形成期到期的反应时间大大缩短于现实社会的信息传播,往往一夜之间或几个小时之内,就形成了大规模扩散。在快餐式生活模式和浮躁的心理状态下,很少有人去质疑这些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几乎没有人会对信息的最初源头进行考证,哪怕它们是断章取义、胡编乱造的。不断的接力传播,使接续而来的访客只能阅读和重复这些错误的信息,从而导致网络谣言不可控制,甚至无法去除。久而久之,这些错误信息积累起来就会使我们的集体记忆产生严重缺陷。
同时,由于网络信息传播的去中心化,它能够形成网格状的传播路径,因为信息可以从任意节点像细胞分裂般地向四周扩散开去,而且逐渐褪去最初版本的繁复内容,变得简单、明确和具有一定现实行动的可执行性。这是一个原初事件的逐渐模糊化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信息被无意识地修改,内容不断趋向于简单、明确,目标指向发生偏移。而这些改变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便于执行。也许没有人故意推动这种变化,但信息就这样自然地发生转变。
在网络虚拟现实中,信息源与传播者、作者与读者、事实与虚构、现实与想象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我们很难判断信息的真实性,也难以认清客观现实。比如,我们很难辨认资深记者的新闻报道和网络博客的信息发布之间的真实性。在公共信息严重匮乏的情况下,或许人们更愿意相信后者。久而久之,这必然会腐蚀或摧毁政治判断的信息传播过程,会使谣言比真实信息传播得更快、更烈、更汹涌。
有学者认为,在网络传播中,被削弱的主要是政府的“把关”功能而不是专业新闻机构的“把关”功能。然而,我们不要忘记,网络报道主体并不全然是具有“把关”功能的传统新闻机构,反而更多的是没有“把关”功能的个人发言、博客评论和匿名论坛。因为有可能被控制而废除“把关”,其中的逻辑机制颇似因噎废食。

四、点击多数决:网络社会的信息决策

公民社会的功能应当是建设性的而不是纯粹消极破坏性的。公民社会的互动结果应当是形成或积淀某种“共识”,从而增进民众之间的理解,并监督政治权力的运行。网络社会的信息决策,一般来说,被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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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逻辑的网络呈现。民情向背或舆论指向是网络信息的决策逻辑,而民情与舆论的表现方式就是多数决,在网络社会里表现为网民点击率。
网络社会的匿名原则和知识生产机制将开创一项史无前例的彻底化浪潮。匿名原则不但带来个体身份的彻底平等和原子化状态,而且网络知识生产机制也将弱化、矮化人类智能;同时,多数决原则将使得人们处于无政府状况或极权监控状态。对于网络个体而言,我们一向珍重身份平等、原子化自由等政治原则,但是,当这些政治原则的实现以知识退化、无政府状态尤其是极权监控为代价的时候,我们就必须反思“自由的代价”了。
首先,网络知识生产机制导致知识退化到常识状态。网络信息源是一些业余者的知识行动,它只是促进了知识的传播与消费,而并未创造出新的知识。如果说有新的知识,那也必然是不断重复的、低级的常识。网络通过两种方式再生产知识,一种是用户生成的知识,例如维基百科的资料库;另一种是搜索引擎指向的知识,例如谷歌的搜索结果。
用户生成的知识与搜索引擎指向的知识,这两种知识再生产方式无不生产出低级重复的常识。前者由维基百科滥觞,后者以谷歌搜索为代表。维基百科遵循自由开放的参与原则,每个人都疯狂地“发言”却不愿意“倾听”,其词条撰写者遵循匿名性原则,专业知识人与匿名撰写者具有同等的知识地位和可信度。这让人想起亚里士多德的警告,“政体类似于僭主政体,在平民领袖的煽动下,对国内较高尚的公民横施专暴”[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1页。。业余人士的常识雄踞于专业知识之上,势必造成知识的退化与常识化。谷歌的搜索引擎建立在运算法则之上,即按照网民浏览次数排列搜索结果,而不是以真实性和可靠性作为参照。利用技术手段增加信息的点击率,通过重复超链接或交叉链接等技术手段,都能够使某项信息排到搜索结果的前列。这一网络原则和技术,除了商业谋利行为以外,也已成为政治改变民意的手段,把特定性质的文章和评论排在搜索结果的首位并非难事。“群众智慧”的网络知识很少有真正的创新或者研究结果,因为它并不鼓励知识产权基础上的坚实性创造,而只是谋求既有知识的消费或传播。现在我们能够认可网络上的某些知识,部分是因为它是现实媒体权威知识的复制或转载,当“用户生成知识”和“搜索引擎”完全取消或者击退现实媒体之后,非智识性的常识将充斥网络。吊诡的是,这种由网络点击率决定的“少数人的偏好”或者,正是通过舆论或多数决来实现的。而多数暴政与舆论也正是西方政治思想家所一直批判的研读西方政治思想史,我们发现不绝于耳的批判的思想传统。从柏拉图到亚里士多德,从康德到托克维尔,再从埃德蒙·伯克到汉娜·阿伦特,这些政治思想家从价值、程序和主体等各个方面批判了制。从某种角度说,这些批判可以归结为化产生的多数暴政或舆论,这些思想家把制视为政治上的最大噩梦。舆论的政治机制是多数决,它造成两种复合性结果,一种是常识当道,另一种是多数暴政。苏格拉底之死就是仅有常识的城邦公民以多数决的方式对哲学家或者知识施加的暴政,这成为西方思想史中知识与权力内在紧张的元叙事。经过中世纪的神学压制,近代启蒙思想家和资产阶级革命共同打开了制的潘多拉盒子。如托克维尔所述,美国革命带来的身份平等的政治浪潮席卷了世界和历史。。常识当道的“群众智慧”导致知识的无政府状态,一方面信息爆炸,另一方面被丧失权威的庸俗知识所笼罩。“坏女孩希尔顿”、“陈冠希”成为人们的关注焦点,也成为视频网站的利润来源。过分平等的自由是自由的灾难。在网络泛滥的时代,除了每个人坚持的“真理”外,不会再有共同体共享的真理或信仰,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神”,而且神与神之间越来越不能兼容。知识和信仰上的无政府状态由此而缔结。
其次,网络技术也极易形成信息监控极权。现实世界里,我们可以撕掉银行账单、电话账单、私人便条和信件或令人不快的照片,但一旦我们的这些信息上传到网络,它们将会被永久保留,通过“cookies”技术而成为“信息玩物”。我们的信息不仅被出卖给商业公司,而且网络、政府机构也能通过网络找出我们的个人隐私与政治评论。Cookies技术使匿名制形同虚设,隐私不再沉默,这是一种将间谍分散在群众中的秘密制度。当网络文字成为“自白书”,视频和摄像头成为“铁幕”,麦克风成为“话筒”,我们无不生活在监控之下。搜索引擎就是《1984》中的“老大哥”。我们每天通过上万次的询问和回答,将自己的隐私全部在搜索引擎上公开。通过提问回答而掌握我们的搜索引擎,比我们的朋友、亲人和心理医生,甚至比我们自己更了解我们的习惯、兴趣和渴望。在匿名性和网络不会泄密的迷信乐观下,我们的身份信息通过技术性手段而被彻底垄断与控制。
网络的“奥威尔时代”是在2006年8月6日“美国在线”公开搜索数据而被人们所知的转引自[美]安德鲁·基恩《网民的狂欢:关于互联网弊端的反思》,丁德良译,南海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165页。。该日,美国在线公布了65.8万名网民(包括711391号用户)的搜索数据,这些信息包括堕胎、杀死爱人、和恋童癖等隐私。这件事就像国家情报部门公布它的秘密文件一样让人们震惊,更可怕的是它笼罩了所有社会成员。如果说,这次泄密是偶然性大事件,那么现实生活中个人身份资料数据(如业主信息、手机持有者数据)被网络公司倒卖却是时时发生的事情了。因此,网络个人身份收集就像

2.0版的《1984》。

这种数字监控也是全方位的。一旦电脑可以被安置在衣服里、墙壁上、街道上、卧室和浴室里,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绝对的方方面面——都会被人知道。而且这些信息还可以被收集、联网和发布出去。这是一个没有隐私的世界,是一个被全面公开的世界。“方方面面”代表了全面监视时代的降临。
福柯用“圆形监狱”来描述现代权力的规训与惩罚[法]福柯:《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刘北成译,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1999年版,第102页。:环形监狱建筑塔楼,上面开大窗面对圆环的内侧,环形监狱横割成囚室,外窗可透过阳光,内窗可看穿塔楼。这样就可以让看守呆在塔楼里监视囚室里的疯子、病人、罪犯、工人和学生。这种可视性的原则使个人完全暴露在对方之下,成为事实上的被者。这是近怎么发表明的“全景”的权力技术观念和实施机制,即“通过透明度达成权力”的公式,通过“照明”来实现消除黑暗,而消除黑暗使人无处可躲,因而也毫无隐私可言。正如福柯强调权力的空间领域一样(其他思想家总是从时间角度论述权力),互联网络提供了一种更为彻底与开放的空间。网络的匿名性及其毫无隐私,网络的自由公开及其全景,无不因应福柯的圆形监狱论述,而这种权力监视就是一种极权控制。

五、余论:网络社会的信息规制

不得不说,理论或政治决断具有时间与空间的选择性。在政治权力的使用与运行还不够完善的共同体内,在国家、政党和政府控制着大众传媒信息话语权的情况下,网络民意能够对抗甚至打破政府机构的信息垄断和政治独断,推动政治的发展,把网络社会构建成哈贝马斯所谓的革命的“公共领域”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25页。,敦促公共事件的公正解决,或“倒逼”政治体制进行改革。
然而,从原则或哲学上说,网络政治必然带来近代政治的更大隐忧。“微电子革命引起的核心过程是信息渗透,即在所有领域内,越来越多的人类活动或者受到高技术信息机器的渗透,或完全为高技术信息机器所控制。从这个角度讲,网络空间的权力开放实质上是仅对技术控制者的开放。”[爱尔兰]利亚姆·班农:《信息社会》,张新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版,第31页。而技术和基础设施,个体很难取得,大型企业和政府机构则具有天然优势,而技术控制的瞬时性,决定了受众不可能有任何的反抗时间。由此,自由走向了它的反面,成为自由的代价。所以,像托克维尔看到制蕴含的多数暴政可能性而试图对制加以规制一样,我们更要讨论网络参与的可能性后果,以及由此而必须提出的警醒与规制。
首先,对网络参与个体而言,要尽量保证其身份真实,不再是一些蒙面人,让每一个发言者都担负起发言的责任,而不仅仅视之为言论的权利。网络实名制也许是颇有争议的观点,因为网络匿名制是建构市民社会的重要手段;但从根本上说,网络匿名制也必将带来不负责任的网络信息和网络评论,甚至在“多数决”的信息机制下形成网络暴政。网络实名制的实行是一个时间问题,网络参与者的自律与自治也是一个值得建构的问题。
其次,要建立有效的知识生产机制,形成政治社会所必须具备的价值信仰。网络知识生产也要遵循知识产权机制,设置知识“把关人”,保证网络知识与纸质平面媒体具有同样的信息权威性。需要指出的是,纸质平面媒体传播的知识不能被我们相信,并不必然意味着网络媒体信息就更能让我们相信,二者并非零和博弈的关系。其实,当前我们信任的网络知识,大多是从纸质平面媒体转载到网络的知识和信息。然而,正如网络音乐正在扼杀传统音乐的发行机制一样,网络知识也正在扼杀传统纸质媒体的生命,而纸质媒体恰恰是当前知识产权的主体。
再次,要加强对网络运营商的管理,避免网络运营商出于谋利目的而利用网络参与的行为。从职业分工的角度看,网络商业行为也可以分解为现实商业的各个环节与链条。因此,网络推销(“推荐”、“置顶”、“加精”)、、()、商业绑架(流氓软件、无良内容、劫持怎么写作)等消极形式大量存在。因此,在法律规范尚未完善的情况下,网络商业运营更多以扩大知名度和拉拢人脉为前提,为此,不惜出卖网民隐私和制造虚检测信息。
最后,或许最重要的是,政府应当开放更多的政治参与渠道,把网络政治参与纳入良性的制度参与渠道之内。公民不负责任的言论应该受到限制,但政府的权力行为更应该受到规范,否则可能导致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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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权对公民权的侵害。民众有权利获得政治社会等公共事务的信息,破除网络谣言的最好杀毒剂是公开、透明、公正的公共信息。政府对待网络政治参与的态度应当是吸纳与疏导,而不是排斥与堵塞,不能把它当作“敌人”或者“自由的破坏者”,而要把它纳入到法治范围内,依靠法律制度进行良性管制,从而建构网络法治社会。
(责任编辑:李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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