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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信访基层检察院涉农信访处理效果设计

收藏本文 2024-04-13 点赞:27222 浏览:12236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群众尤其是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提高,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和公共利益的意识不断增强。近年来,基层检察机关受理的涉农信访事项稳步增长,体现出检察机关在农村领域履行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日益提高。本文拟从检察机关受理及处理涉农信访的情况,分析目前检察机关处理涉农信访的成效及有待完善的方面,提出个人的见解,为基层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更好地怎么写作新农村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涉农信访;处理效果;基层检察院

一、检察机关受理涉农信访的主要类型

(一)控告类涉农信访

工作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作斗争的一项业务工作,是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有效形式。近年来农民群众到检察机关控告的数量不断增加,主要反映的问题包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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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问题。主要表现在村集体土地的出租、出让和征用时,反映村镇干部尤其是村两委人员贪污、挪用相关的租金、补偿费、安置费等款项,或利用签订合同的职权收受承租人或开发商等贿赂,或者徇私为自己或亲友谋取利益。2、政府各类补助、补贴款的申请、发放问题。2006年一号文件《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出台后,我国“三农”问题的和农村全面小康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政府对农村农业的各类补贴政策不断出台,让农民切实得到了实惠,但在申请和发放各类补贴款过程中,一些村镇干部存在吃拿卡要或者虚报冒领或者直接贪污挪用等问题。3、村级基建项目违法违纪问题。村级基建项目如农村道路修建、村庄绿化工程、村厕改造等项目,由于工程量小,监督缺位,存在村干部收受建筑单位好处,合股承包,由亲朋好友施工承包、合伙贪污工程款,随意增加工程量,侵占工程款,利用基建项目虚报开支等违法违纪问题。4、村务不公开问题。主要表现为村财务不公开,村内选举或其他村务不公开、不透明。5、村级组织问题。一方面村务决定权过于集中于村党支部或村委会,“两委”干部在工作中争权夺势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贿选问题突出,选人失当。有些人运用说大话、空许愿、贿赂、恐吓、干扰等非正当手段谋取村官。6、政法部门问题。主要反映地方司法部门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或收受贿赂,导致放纵犯罪或判决不公。

(二)申诉及法律咨询类涉农信访

申诉类涉农信访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求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方面,另一个是对法院民事行政或刑事判决不服提出的申诉。
目前农村因家庭、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土地承包纠纷等问题引发的民事行政案件和刑事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在刑事案件及民行案件中,一些刑事案件当地机关立案不及时,或者侦查后不予立案,受害人要求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一些属于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为了机关或检察机关介入解决,也要求立案或要求检察机关实行立案监督。而对于民事行政判决不服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也不断增加,要求检察院对法院判决提出抗诉,得到有利于申诉人的判决结果。
法律咨询类信访多为一些村民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等不甚了解,但又涉及其自身利益,比如村里不批宅基地怎么办,对法院判决不服怎么救济,村务不公开向什么部门反映等,向检察机关进行咨询,检察机关给予解释答复。

二、不同信访类型的处理情况

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信访工作”,控申部门根据信访事项的不同性质,对信访事项做出不同的处理结果。

(一)属于检察机关的信访事项

1、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对线索的初核工作,刑事申诉案件以及能够直接答复的普通咨询类信访案件。2、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涉农信访中内容明确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3、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机关不予刑事立案的决定不服要求立案监督,对或控告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要求立案监督。4、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主要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申诉案件。5、其他如公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纪检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属于其管辖的涉农信访案件,实践中该类案件较少,本文不再详述。

(二)由检察机关以外的单位的信访事项

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涉农信访案件,受理信访的部门应根据信访内容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实践中,主要涉及机关、法院和纪检监察部门。
1、由机关的涉农信访主要有控告由机关管辖的犯罪,对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违法违纪的控告。由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特殊性,村民或控告的犯罪线索中,对于明确属于机关管辖的案件,控申部门直接将该线索转送机关或者征得控告人同意后转送机关处理,对于管辖不明确的,经控申部门初核后应由机关管辖的,转送机关。2、由法院的信访案件主要是对法院工作人员一般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及其他应由法院处理的信访案件,如信访人控告邻居侵占其宅基地问题,是明显的民事纠纷案件,告知信访人向法院起诉解决。3、由政府纪检监察部门的信访事项主要是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一般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案件。

三、检察机关涉农信访的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1、自侦部门查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对平息涉农信访的意义十分重大,一般能查出职务犯罪的村,信访问题基本能得到解决。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查办的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数量仍然较少,信访人多次、重复的现象没有得到缓解。其中的原因,有自侦干警思想认识上的问题,如不够重视农村犯罪案件,有的认为是小案子,不愿意查办;有自侦干警自身能力问题,查办案件时就案办案,深查深挖不够;也有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与交叉的问题;还存在线索价值不高,甚至恶意的问题。
2、侦查监督部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涉农信访均是有原处理结果的案件,如侦监部门对机关或检察院自侦部门立案或不立案决定不服要求监督,民行部门对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要求抗诉,这些原处理结果绝大部分是正确的,因此侦监部门和民行部门的信访结果也绝大部分是维持原处理机关的决定,这就很难达到信访人的希望,也就很难让信访人满意并不再继续信访。维护正确的司法处理结果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侦监部门和民行部门绝大多数的办案结果是值得肯定的,但也有极少数情况下,在此类信访案件时,存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等情况;另外在回复信访人的文书中,有的只有结果,没有调查经过、法律依据等释法析理内容,致使信访人不理解、不满意,没有起到化解矛盾的效果。3、控申部门的涉农信访类型最多,程序最长,涉及到受理、分流、、催办、答复、化解等全部过程,对处理涉农信访、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控申部门在涉农信访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在初核上,有些控申部门为了考核加分等原因,不该初核的案件也进行初核,容易打草惊蛇,不利于自侦部门的下一步侦查;有的是应该初核的案件不初核,直接将线索移送自侦部门或者纪检监察,致使线索得不到正确的分流。二是存在一些控申部门没有充分履行信访督办的职责,对移送其他部门长时间没有回复的信访线索没有进行催办,引发信访人的不满。三是在答复信访人时有的干警方式方法采用不当,态度生硬,难以让信访人息诉罢访。

四、完善涉农信访事项的建议

(一)切实提高对涉农信访工作的思想认识

一方面,基层检察机关的领导必须提高对涉农信访工作的思想认识,要改变原来只重视反贪、公诉工作的思想,把信访工作提高到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高度来抓;要重视控申部门的工作,配齐配强控申力量;要协调各部门关系,支持信访工作。另一方面,基层检察干警必须提高自身思想政治水平,将“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牢记心间,把信访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信访人的困难当做家人的困难来解决,在工作上严谨、细致、认真,在接待和答复信访人时充满热心、耐心和诚心,真正让信访人体会到检察机关是在为其认真解决问题的机关,是关心、爱护群众的机关。

(二)加强学习和培训,切实提高检察机关处理涉农信访的能力

首先,检察机关应加强自身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如控申部门应增强申诉复查办案能力,提高信访接待水平,掌握各种化解社会矛盾的方法等;自侦部门应提高侦查办案的水平,除了办好群众的线索外,还应主动出击,严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侵害农民利益的职务犯罪。
其次,检察机关还应学习和了解其他领域的知识、政策等,为有效地解决信访问题打下基础。如信访人可能是因生病没有钱医治,找出各种理由,如果工作人员了解民政、社保有关救助、大病统筹等政策,就可能为信访人找到正确的解决方法,真正解决信访人的难题。另外,掌握涉农领域方面的知识,还能预测可能发生的信访问题,及时做好相应的准备。

(三)认真贯彻执行现有的信访制度,严格依法依规办案

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这是检察机关开展信访工作的重要依据。基层检察机关更应该认真贯彻执行,严格依法依规信访案件。如控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初核工作,自侦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职务犯罪的查办工作,这些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能滥用,也不能推卸;各部门必须相互配合,并严格按照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控申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催办的职责;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答复,应该出具书面文书的,必须出具;信访事项的终结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不能久拖不结,也不能私自乱结。

(四)创新工作机制,怎么写作涉农信访工作

第一,检察机关应梳理自身现有的信访制度和有关规范,找出漏洞,不断完善,全面整合内部办量,才能做到涉农信访工作的统筹安排,不断提高涉农信访的效率。例如针对各部门对信访事项的考核方向和内容不同,致使有些部门不愿意也不怕推诿信访事项,则应改进对部门的考核内容,综合信访事项的整个流程制定对各部门均有约束力的考核办法。
第二,建立与外部门联合处理涉农信访的监督查办机制。对于与涉农信访联系最多的、法院和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应针对涉农信访的特点,与各单位建立不同的联系机制。
注释:
参见文荣森, 陈玉兰著:《我国“三农”问题与新农村建设》,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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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红芬:《发挥检察机关在处理农村信访中的职能作用》,载《青岛市委党校 青岛行政学院 学报》2008年第7期,第92页。
(作者通讯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北京顺义区1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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