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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分配体系不断深化和现代经济法回应

收藏本文 2024-04-04 点赞:24394 浏览:109038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关于资本主义企业的四个阶段的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崭新的认识经济法的视角,对资本的支配权的不断分离的进程可以看作是越来越能近似反映公共利益的收益权与其他公共利益性质相对比较弱的权力的分离;而现代经济法对此做出了积极的回应,它通过对经营权、投资管理权、储蓄规划权的适当规制,保护公众投资人的收益权,从而实现公共利益目标。
[关键词]经济法;资本主义企业;经营权;投资管理权;储蓄规划权

一、资本主义企业的四个阶段

罗伯特·查尔斯·在1981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中将美国近两百年来资本主义企业的演变历程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以19世纪企业作为一种商业组织形态的出现为标志,称为“企业家时代”;第二阶段为“职业经理时代”,在20世纪初期达到成熟;第三阶段为“投资组合时代”,在20世纪初期出现,并且在20世纪60年代达到顶峰;第四阶段为“储蓄规划时代”,1935年美国《社会保障法》的出台是其前兆,在写作该论文的时候,即1981年,认为这个阶段已经处于婴儿发育期。
认为,每一个阶段的出现都伴随着新的职业阶层的形成,职业化进程的本质是权力的让渡过程,提供资本的个人享受到经济收益的增加,但是与此同时对资本的支配权力下降。并且这种支配权力的分离是一个不断进阶的过程,每经历一次分离,资本家手中的剩余权力进一步减少。如图一所示,在第一个阶段中,企业家拥有完整的支配权;在第二个阶段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并且经营权职业化,出现了职业经营经理阶层,此时留在资本家手中的只剩下所有权;在第三个阶段中,所有权分离为资本供应权和投资管理权,并且投资管理权职业化,出现了职业投资组合经理阶层。如机构投资者、金融相似度检测组织等,此时留在资本家手中的权力进一步减少,只剩下资本供应权;在第四个阶段中,资本收益权进一步分离为收益权和储蓄决定权,并且储蓄决定权职业化,出现了职业储蓄规划,如“员工福利计划”等,此时留在资本家手中的权利只剩下收益权。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这里的资本家有一个固定的内涵,即“对资本的收益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请求权”,但是它的外延是在不断变化的:第一阶段中的资本家是一个非常小的精英富人群体;第二个阶段虽然公众持股人逐渐多起来,但是多数的股权仍然掌握在上流阶层手里;第三个阶段范围扩大到所有的银行储户和投保人;到第四个阶段,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员工福利计划”中的所有参与者和受益人。

二、法律的回应

在以上的四个阶段中,支配权力的不断分离,导致资本家的剩余权力不断减少、不同的职业阶层兴起,由此也形成了不同的组织管理关系和权力的分配层次体系。“尽管其背后可能仍然是财产的流转、支配,但这完全不同于平面的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必须适应这种变化。”也指出,法律通过采取不同的规制策略对不同的阶段作出了回应。
在第一阶段中,从限制组织,直接打击组织的扩大,这是国家对公司作为一种商业组织形式兴起的最早反应,也是经济法最早产生的领域。这一时期的规制策略是权力限制和公平竞争:前者主要表现在限制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和权力;后者主要体现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新型法律的制定。直到20世纪初期,对公司权力的限制才有所放松,此时已经进入了第二阶段的成熟时期。
在“职业经理时代”,经理控制企业,形成了所谓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为了防止内部人对公司权利和股东权利的侵蚀,同时基于效率目标的考虑又要保证职业经理行使权力的独立性,所以法律规制并不是通过限制经理人员的权力来实现,而是通过促进有效证券市场、加强诚信义务的方式来实现对企业的良性引导,主要体现在《联邦证券法》中有关利益冲突规则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
到了第三个阶段,公共投资者增多,但是他们不直接参与投资管理活动,而是把这个权力让渡给机构投资人或者金融机构,自己只留下资本供应权,因此利益冲突规则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意义变弱。此时对公共投资者来说,最重要的是保证自己的资金不会因为金融相似度检测机构的财务亏损而受到牵连,因此国家通过多层次的法律规制,将公共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性与相似度检测机构的经营风险隔断开来。这个时期的典型法律是对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组织的行为控制和机制设计。
进入“储蓄规划时代”之后,资本家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员工福利计划”中的所有参与者和受益人,他们不参与企业经营、投资管理甚至储蓄规划,而仅仅享有收益权,因此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这个群体的利益采取了更加严格的保护,甚至深入到组织内部进行规制,发展到可以称之为“消费者保护”的趋向。这个时期的典型法律是1974年颁布的《职工退休所得保障条例》(ERISA)。

三、对经济法的意义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收益权是资本家手中一个很重要的权利。在所有的阶段中,资本家手中的剩余权力都包括收益权,因为个体在资本市场的一个最主要的目标就是追求利润。随着资本家的范围不断扩大,整个资本市场收益权的加总越来越能反映公共利益的状态。从历史的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于资本家范围的扩大,法律为了保护众多公众投资人的利益,对组织的干预程度越来越大,从一开始的“从限制组织、直接打击组织的扩大”到“引导组织行为”,再到“深入到组织内部进行规制”。可以说,这种现象是对传统的抽象思维,形式正义中平等的一种颠覆。
传统的形式正义观念将所有的个体都抽象成一个“共相”,主张对“相同的情况进行同等对待”。但是随着组织的不断扩大,就企业的外部关系来说,大企业与小企业之间、企业和个人之间已经出现了实质上的不平等,如信息不对称等,法律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不考虑主体的大小、质量、结构;并且随着权力分配层次体系的不断深化,就企业的内部关系来说,“‘角色’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职位、地位、身份’,和等级、科层、官僚化(企业也可以看作是一个官僚组织)以及与此相联系的‘权力’,已经形成了‘社会分层’。”这些现实都在召唤着另外一种反形式主义的法律精神的出现,因此以实质正义和效率为价值目标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应运而生。
在这个意义上,关于资本主义企业的四个阶段的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崭新的认识经济法的视角,对资本支配权的不断分离的进程似乎可以看作是越来越能近似反映公共利益的收益权与其他公共利益性质相对比较弱的权力的分离。而经济法的任务之一就成了对经营权、投资管理权、储蓄规划权的适当规制,从而保护公众投资人的收益权,以实现公共利益目标。然而,在规制的进程中又不免要侵害传统形式主义法律中赋予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权利,一方面是对实质正义的法律精神的追求,一方面是来自传统法律中形式平等的观念的束缚,经济法的产生正是对前者的回应和对后者的勇敢突破。
[参考文献]
Robert Charles Clark, The Four Stages of Capitali: Reflections 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Treaties, Harvard Law Review, Vol. 94, No. 3,1981.
邓峰.经济法漫谈(一):社会结构变动下的法理念和法律调整[M].经济法学评论,2001(2).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3]邓峰.经济法学漫谈:正义、效率和社会本位[M].经济法学评论,2004 (4).北京: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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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马学婵(1991—),女,广东汕头人,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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