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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达芬奇达芬奇家具案中案新闻学术

收藏本文 2024-03-07 点赞:4208 浏览:1033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本文通过对电视台《达芬奇“”》两集报道及随后《新世纪》杂志《达芬奇案中案》的后续报道,从新闻传播角度,分析了央视在此事件中暴露的新闻问题,包括暗访的形式、非平衡报道、记者有预谋的新闻策划行为等,最后发展为涉嫌敲诈勒索。文章最后总结分析了本事件发生的内因和外因。
[关键词]达芬奇 央视 新闻
一、前言
2011年7月10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了第一期《达芬奇“”》,沸沸扬扬的“达芬奇事件”直到2012年2月,的通报才落下了帷幕。整个事件中牵涉角色众多,事件发展脉络错综复杂,其中折射出来的问题值得学界与业界共同探讨与反思。本文将事件按时间发展顺序及标志性事件进行梳理,达芬奇家具案中案的发展脉络如图1所示。
在达芬奇与央视互控查重事件中,主要的角色包括媒体即央视,媒体从业者即李文学等人,企业达芬奇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公关公司”传媒中国网,以及掮客崔斌、孙国军等人。以达芬奇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心则可以得出如下关系图(如图2)。
围绕着达芬奇家居有限公司,首先是央视播报了有关达芬奇“查重”的事件,达芬奇为了应对危机,通过孙国军找到“公关公司”传媒中国网,传媒中国网的实际控制人崔斌则穿梭在传媒中国网与央视、李文学之间,充当掮客,在此过程中不断地跟达芬奇“谈条件”。而无论是央视、达芬奇、传媒中国网对于公众都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涉及到传播界多方面的问题。从央视的角度而言,央视播报新闻,其行为牵扯到新闻传播的问题;从达芬奇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出发,其对产品的宣传涉及到广告传播的问题;从传媒中国网这一家所谓的“公关公司”出发,其中涉及到公关的问题。
受篇幅所限,本文只着重分析在新闻传播方面的问题,以《新世纪》对案件的披露为中线,对事件按照《新世纪》揭露央视制作新闻前与后两个阶段进行分析,并对央视策划制作新闻的动机、手段及其结果进行剖析,初步探究央视在此次事件中有违新闻的原因。

二、《新世纪》揭露前之新闻分析:争议与非平衡报道

读罢《新世纪》刊载的《达芬奇案中案》,其中披露的情节显示,央视播报的《达芬奇“”》有违新闻。但检测若没有《新世纪》周刊的报道披露,只基于最初看到的两期《每周质量报告》分析,央视报道是否违背了新闻呢?

(一)富有争议的暗访

央视的《每周质量报告》对达芬奇家居有限公司销售查重的揭露中,采用了非常具有争议的暗访方式。暗访是指记者在采访的过程中,没有向采访对象公开自己的身份和真实采访意图而获取资料的新闻采访方式。
关于《达芬奇“”》报道所采用的暗访方式涉及的争议,笔者采用了康德的“绝对命令”和哲学家密尔的“功利主义原则”进行分析。康德著名的绝对律令强调,一个人做出的选择能够成为普遍规律,头顶的星空和心中的律令是最崇高神圣的。康德的道义论特别强调道德的严肃性和纯洁性,重视行为者的动机和责任,即记者不能违反道德而进行新闻报道。
然而,如果为了维护道德的纯洁性,记者无法获取信息,那维护公众的权力则无从谈起。密尔的“功利主义原则”以“最大利益”作为行为的评判标准。倘若公众认为该行为是记者在履行其新闻监督的职责,并且代表公众的利益,该行为就可被认为是正当的。
两种理论,哪种更适用于此事件?笔者用一个政治学原则来帮助抉择。在公共生活领域,第一位的价值选择是;反之,在私人生活领域中则是自由。《每周质量报告》中,被暗访的企业被指控销售查重,属于公共生活领域,其行为影响到了公众的利益。公众,即社会的大多数很有可能因为购写了达芬奇的检测冒伪劣的家具而利益受损。然而,目的正义并不意味着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指法律的实施不仅要有正当的目的,其实施过程也必须是正当和合理的,这种程序的正义体现了公平、公正等。再者,新修订的《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还要求“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取新闻素材”。[3]央视暗访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其行为违反了“程序正义”,这种暗访的形式实际上是“以违法手段制止违法行为”,其做法并不可取。

(二)非平衡报道

纵然使用西方的功利主义的观点,央视暗访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新闻,然而再仔细审视央视的两则报道,违背新闻的地方依然存在。新闻职业主义理论中包含一个重要的技术性原则,就是平衡报道原则,所谓平衡报道,就是记者需要平衡报道一个事件,力求客观和公正。要求报道者能够给予涉事各方公平的调查采访与表达机会,而不是简单地从个人单方面的好恶出发进行报道。
细究央视在播出第一集《达芬奇“”》时,对于控诉达芬奇家具的消费者唐女士的情况给予了充分报道,而牵涉这起纠纷非常重要的另一方,达芬奇家居有限公司,央视的报道就显得异常单薄。首先,达芬奇方面的消息来源缺乏说服力。在第一集的报道中,央视采访的是达芬奇各地专卖店的工作人员。然而,这些一线的销售人员是否对与达芬奇家居有限公司的运作有真正深刻的了解,他们提供的信息是否准确,都值得商榷。在报道中,央视并没有采访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从后期的新闻报道可知,潘庄秀华也是通过媒体的报道才知道他们“被上了央视”。其次,央视给予达芬奇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报道时间可谓“短小精悍”。在第一集接近24分钟的节目中,来自达芬奇方面的报道仅有一段话,时长不过十多秒。此外,来自意大利卡布丽缇的消息本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但央视驻欧洲记者朱峰采访卡布丽缇方面的出镜只有几十秒。因此,无论是央视采访的达芬奇家居人员(且不论此人是否真来自达芬奇)的级别,还是对达芬奇方面的报道时间上来看,央视对于达芬奇并没有给予充分的意见表达的权利。整个报道带有偏向性。

三、《新世纪》揭露后之再审视——新闻的错位与失衡

在《达芬奇案中案》刊登之后,对于《达芬奇“”》报道的争议不再止于其暗访的争议以及违背平衡报道的原则。更受人非难的是《达芬奇“”》报道本身遵循的就是一个已经设定好结论、再去找论据的制作手法,几乎每个场景都经过了精心设计。其中的核心证人和证言都已被证伪,记者李学文还涉嫌有意查重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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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中折射的新闻的错位与失衡值得进一步剖析。

(一)策划新闻

在第一集《达芬奇“”》中,央视声称收到消费者投诉达芬奇家具有质量问题,央视记者几经周折,终于在东莞长丰家具有限公司展厅发现了与达芬奇门店几乎一模一样卡布丽缇双人床。至此,央视开始“揭开达芬奇天价家具身世之谜”。
首先,央视记者李文学检测扮“李总”,声称为20套别墅配家具,并要求款式仿卡布丽缇的雕花大床。随后,“李总”以考察一下工厂的生产能力为由提出要进入生产车间,在此期间秘密拍摄其生产过程及“总经理”彭杰对古典欧式家具制作工艺的讲解。由此引导彭杰讲出雕花部分并非实木,并一再追问,迫使彭杰点头承认达芬奇展厅的卡布丽缇家具是“我们帮达芬奇做的”。而为了做到言之有据,李文学要求长丰拿出证据。于是长丰出具了两份“铁证”。“铁证”一:与达芬奇家居的一张电子回单,时间为2010年2月,结算金额为9795元,并且是长丰帮达芬奇家居加工展会所用的布艺布板及挂件。”铁证“二:印有达芬奇家居新加坡公司抬头以及地址的PI(形式)报价单、订单、产品装箱单。[4]随后,李文学再引导彭杰讨论“如何才能把家具从国内转至意大利,再转回国内”。通过步步引导和后期的视频剪辑,央视呈现给观众的是长丰总经理彭杰承认为达芬奇代工,制造质量低劣的高价家具,并且证据确凿。
财新《新世纪》文章《达芬奇案中案》则揭示了另一个事实:记者抛开新闻要“具体真实”的要求,按预先设想的目标策划新闻,践踏了新闻的真实性。首先,最有力的证人并未被核实身份。在《达芬奇“”》中,最关键的证人,跑单员彭杰,被说成是东莞长丰家具公司总经理。事实上,央视记者并未求证谁是东莞长丰的总经理,因为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找到一个配合的“演员”,在“导演”的引导下按照已有的“剧本”拍成想要的“电影”。而彭杰的表现欲使他成为适合的摆布对象。其次是对采访对象的摆布。在找到了合适的演员人选后,李文学就一步一步地引导彭杰走进预先设定的情节与对白中。
两个“铁证”实际上并非真实。电子回单是达芬奇家居委托长丰加工展会用的布艺布板及挂件,却被说成了达芬奇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为了上市而伪造的单据,上面所写的一切并不真实。而印有达芬奇家居新加坡公司抬头以及地址的PI(形式)报价单、订单、产品装箱单,也只是2006年以前好莱坞家具跟长丰合作的单子。
新闻的真正使命在于实现公民权中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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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种社会权力和权利,其内在的职业价值是实现整个共同体的求真意志,将公权力和公民权都吸引到诚实这面大旗麾下,因此,它具有很大程度上的超然性质,既不屈从权力,也不谄媚大众,只对真相负责。[5]而在《达芬奇“”》的报道中,只有被策划出来的”事实“,而非呈现出事情的真相。如果说备受争议的暗访是基于普遍公众利益的选择,对其侵犯的争议可以有所保留的话,而策划的新闻则将公众利益完全抛弃。此刻理论的争议不再存在,违背新闻是不争的事实。

(二)报道新闻

消费者唐女士因货款、质量等问题与达芬奇家居公司产生民事纠纷,此前已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审理3次。对于双方纠纷央视报道进行了回避,有意无意隐藏了事件背景,扭曲了事件的真实面目。
此外,对于指控达芬奇家居销售查重,能够得到来自意大利卡布丽缇方面的声音本是具有说服力的信息。然而,从被的视频来看,电视台驻意大利记者朱峰在听到卡布丽缇对达芬奇100%的支持后,开始对央视同事的采访目的开始怀疑。报道中,朱锋只说了“掌门人卡布丽缇先生告诉我,这些雕花是由一种特殊的树脂材料做成,并非实木雕刻。”[6]而卡布丽缇相信达芬奇,并解释说雕花部分并非实木材料,但所用的树脂是经过欧盟认证的相关内容在报道中丝毫没有被提及。我们依旧无法知道,是朱峰在报道中缄默,还是后期制作的选择性呈现。但纵观事件的前前后后,无论是哪一个答案,都有违新闻。
而央视对“最有力的证人”——彭杰在新闻中的处理,也是颇受非议。年纪尚轻涉世未深的彭杰为拿下“李总”大单而被诱导夸口撒谎,并全然不知自己所说所做的一切已被偷拍。《达芬奇“”》播出前并没有告知这位撒了谎的年轻人,从这点上看,央视已经侵犯了彭杰的知情权。彭杰最终因央视的播出而精神崩溃长达数月,还一度企图。
此外,节目主持人援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等规定,指控达芬奇销售查重的不实罪名。[7]这种带有诱导性的评点,使得舆论认为“达芬奇”受的处罚过轻。

(三)新闻报道后

央视出现报道失实后,并没有道歉。根据新准则规定:“出现报道失实时要主动承担责任,及时更正致歉,消除不良影响”。但李文学对于潘庄秀华所提出的把“上海工商局公布达芬奇调查结果,未发现有查重行为”的调查结果陈述一遍不予正面回应。只是建议达芬奇不要再提“查重门”事件,回避责任和给予道歉。此外,无论是潘庄秀华说的与李文学会面4次还是李文学说的2次,私下会见报道对象都有违新闻。潘庄秀华公布的交谈录音驳回了央视所说的李文学“非敲诈勒索,而是为了追踪报道”的言论。
更甚的是,央视记者以仍未播出的节目为筹码,对达芬奇家居进行要挟,存在有偿不闻的行为。所谓有偿不闻,是指新闻从业人员在履行舆论监督职责的过程中或者借舆论监督之名,接受或变相接受被监督方的贿赂而使舆论监督活动中止或改变的行为。[8]新《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更是强调,“坚决反对各种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行为”。李文学在与潘庄秀华的会面中,以负面新闻换钱的目的和行为表现明显。李文学以手头持有的视频为筹码,随后崔斌跟潘庄秀华谈条件,声称帮忙摆平央视,不做后续报道。虽然根据的通报,李文学并没有收受达芬奇家居的100万元。[9]公关项目负责人也表示,此钱款是公关怎么写作费,与李文学无关。但从达芬奇家居公布的交谈录音中,李文学曾劝说潘庄秀华甩卖杭州门店,并说“你把它甩了,我先收一下”。他还多次提及公关费用:“潘总……电视台二套这节目,它做任何东西,它能没有费用吗?”至此,李文学的意图毕露无遗。唐女士老公曾以“认识央视记者”威胁达芬奇,说“有办法把达芬奇家居搞垮”。跷蹊的是,达芬奇通过崔斌的传话并支付唐女士“和解金”后,便见到了央视暗访记者“李总”李文学。唐英与李文学的关系以及和解金与李文学的关系,也不得不让人生疑。
央视记者除了通过负面新闻进行勒索,还建言达芬奇家居通过付费上央视节目,承诺帮忙介绍和联系。这一行为涉嫌“有偿新闻”。所谓“有偿新闻”,就是一种以金钱或实物做相似度检测写卖新闻的现象,通过交换写卖双方捞取了实惠。[10]
《新世纪》周刊了央视查重后不难发现,两辑新闻从策划、播出到播出之后的过程并非是简单线性的。而是一起由检测借舆论监督之名,以播报新闻为要挟筹码,行敲诈勒索之举的新闻策划。央视中的某些记者将媒体这一履行舆论监督职责的社会公器变成私人的生钱机器(如图3)。
四、总结
在央视查重事件中,其原因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央视本身的原因。央视由于本身的行政级别赋予了其权威度和普遍认同的社会地位,可以影响舆论,驱动政府调查。[11]但该事件中,在两期《达芬奇“”》节目中担当重要角色的李文学竟为非持证的新闻记者,本身是否具备从事新闻采访的素养有待考究。而主编、制片人、部门和中心主任等多道关口,都未能对新闻事实的可靠性坐实,使这样的报道堂而皇之地与全国公众见面。这意味着央视本身的新闻从业素养有待提高。
另一方面,由于达芬奇家居自身的原因使得央视查重勒索有机可乘。达芬奇家居销售的部分家具存在质量不合格、原产地和标识等问题,这为媒体“选择性监督”提供了环境。而其投资人既不具有中国商场“潜规则”下的“政治靠山”,又缺乏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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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机的技巧,唯有“出钱写平安”了事。
不过,媒体本身仍应清楚认识到自身的社会责任与存在价值。观众或读者受制于自身经历,只能通过媒体阅读新闻了解世界各地发生的事件,洞察自身所处的环境。一旦对媒体深信不疑的受众们发现播报的新闻实际为检测,媒介公信力就会大打折扣,长久以往,媒体终将失去其用户,最终威胁到自身的生存。
注释:
蓝鸿文:《新闻采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阴卫芝:《 卧底采访的法律与道德风险——美国食狮公司VS.美国广播公司判例与青岛〈城市信报〉卧底系列报道对比分析》,《新闻记者》2011年第12期
[3]《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再修订 强调坚决反对各种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行为,《军事记者》2009年第12期
[4]高昱、王姗姗、龙周园等:《达芬奇案中案》,《新世纪》2012年第1期
[5]萧瀚:《现行刑事司法制度下的新闻》[EB/OL], (2010-01-30)http://xiaohan.blog.caixin.com/archives/7663
[6]每周质量报告,达芬奇“”(1),[EB/OL]. (2011-07-10)[06-17]. http://news.cntv.cn/china/20110710/10540

5.shtml.

[7]每周质量报告,达芬奇“”(2),[EB/OL]. (2011-07-17)[06-17]. http://news.cntv.cn/china/20110717/10230

1.shtml.

[8]刘京林: 《新闻心理学原理》,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4
[9] :通报“达芬奇”报道问题调查结果,[EB/OL]. (2012-02-10)[06-17]. http:///cms/cms/website/zhrmghgxwcbzsww/layout3/index.jsp?channelId=367&siteId=21&infoId=732930.
[10]陈绚:《新闻传播与法规教程》,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7年
[11]张志安、陆晔:《记者“权力寻租”中的社会资本转换及其边界》,《国际新闻界》2008年第10期
(杨喆: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博士生;梁舒韵: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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