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4-5
Abstract5-8
前言8-10
第一章 中泰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不足之处10-14
1.1 “投资”定义不够严谨10-11
1.2 投资待遇规定不改善11-12
1.3 间接征收规定不明确12-13
1.4 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不改善13-14
第二章 改善中国—泰国BIT可借鉴的国际投资协定实践14-28
2.1 国际投资协定(IIA)进展的新特点15-20
2.1.1 区域投资协定进展的新特点15-17
2.1.2 双边投资协定进展的新特点17-20
2.2 《中国-东盟投资协议》的相关规定20-21
2.2.1 《中国—东盟投资协议》对“投资”定义的相关规定20
2.2.2 《中国-东盟投资协议》对投资待遇的相关规定20-21
2.2.3 《中国-东盟投资协议》对征收(间接征收)的相关规定21
2.2.4 《中国-东盟投资协议》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21
2.3 《东盟综合投资协议》的相关规定21-23
2.3.1 《东盟综合投资协议》对“投资”定义的相关规定22
2.3.2 《东盟综合投资协议》对投资待遇的相关规定22
2.3.3 《东盟综合投资协议》对征收(间接征收)的相关规定22-23
2.3.4 《东盟综合投资协议》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23
2.4 中国近年修订的双边投资协定涉及的主要内容23-28
2.4.1 改善国民待遇条款23-25
2.4.2 改善征收相关规定25
2.4.3 改善投资者与东道国争议解决机制25-28
第三章 改善《中国-泰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思路和具体倡议28-40
3.1 对“投资”定义予以适当限制29
3.2 改善投资待遇规定29-32
3.2.1 增加国民待遇条款29-31
3.2.2 明确公平公正待遇的范围31-32
3.3 明确征收的相关规定32-34
3.3.1 明确征收的含义与范围33
3.3.2 改善征收的相关条款33-34
3.4 建立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争端解决机制34-38
3.4.1 制定改善的投资仲裁制度34-36
3.4.2 限制接受ICSID管辖权36-38
3.5 中国—泰国BIT与区域投资规则的协调38-40
结语4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