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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5-6
ABSTRACT6-10
引言10-11
一、我国法院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的近况11-15
(一) 我国审理涉外案件适用法律的相关数据及浅析11-12
1. 《适用法》颁布前的统计数据11-12
2. 《适用法》颁布后的数据12
3. 我国适用外国法的数据浅析12
(二) 我国适用外国法的依据12-15
二、我国“外国法无法查明”滥用的典型案例15-17
(一) 随意认定律师的法律意见书不属于专家意见15
(二) 随意认定当事人提供的“外国法查明”不充分15-16
(三) 认为外国法难以查明直接认定“外国法无法查明”16-17
三、外国法性质认定的不同学说及运用17-22
(一) 关于外国法性质的主流学说17-18
1. 事实说:认为外国法是一种单纯的事实17
2. 法律说:外国法是具有与内国法同等效力的法律17-18
3. 特殊的事实说:外国法是不同于一般案件事实的特殊事实18
4. 特殊的法律说:外国法是附有事实属性的法律18
(二) 不同学说下的外国法认定规则18-20
1. “事实说”及“特殊的事实说”下的认定规则18-19
2. “法律说”下的认定规则19
3. “特殊法律说”下的认定规则19-20
(三) “外国法不能查明”认定后的法律后果20-22
1. 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抗辩或是撤销案件20
2. 根据连结点重新确定应适用的法律20-21
3. 适用相近似、类似的外国法或适用一般的法律原则21
4. 适用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21
5. 适用内国法21-22
四、我国“外国法无法查明”制度的法律改善22-27
(一) 我国认可的外国法性质学说22-23
(二) 笔者的观点23
(三) 改善我国“外国法无法查明”制度的倡议23-27
1. 新制定司法解释对《适用法》相关规定进行细化23-24
2. 明确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查明外国法”的效力和优先顺序24
3. “外国法无法查明”的认定应在查明义务主体履行勤勉义务后作出24
4. 要辨证地看待当事人的查明24-25
5. 将当事人的查明义务仅限制在商事领域内25
6. 明确专家意见的内涵及认定25-26
7. 拓宽外国法查明途径26-27
8. 改善“外国法无法查明”认定后的法律后果27
结论2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