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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中国银监会性质和监管效力

收藏本文 2024-03-07 点赞:20888 浏览:94065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我国法律确定的银行监管机构,对银行市场的秩序与安全负有重要职责。但其“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的现有定性受到学界的广泛质疑,如此模糊的定位造成其监管权力与机构性质的不对称,即本应是以公益目的有着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却享有规章制定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检查权等。在其成立之初将其简单定性于直属事业单位,虽由后来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授予其制定规章规则的权力,但此种由法律授予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定权在立法法上找不到合理依据,且在行政法法理上也站不住脚,由此造成现有监管文件在其合法性上即有着根本性的不足。但实践中无论是监管机关自身还是被监管对象,都将通过立项、草拟、决定、公布等程序制定的文件视作部门规章来执行。在此种局面下,以银监会事业单位性质界定的不当出发,浅析此种界定引发的银监会监管文件的合法性质疑,对论述界和国务院在解决银监会性质不足上作出的探讨进行简单的介绍。借着国务院事业单位革新的“东风”,对银监会的性质进行了重新界定。以银监会权力的行政权性质论证将其定性为行政机关的可能性,以民法关于法人分类的规定论证将其定性为行政机关的合法依据,浅析所谓的国家经济调制机关的提法在法理和现行法律系统内的不妥之处。一旦将银监会性质界定为行政机关,则其业已制定并公布的一系列监管文件在行政法上的合法性的欠缺即得以解决,并根据其制定程序严格与否分为行政规章与行政规范,而后者又可依据法律效果分为创制性行政规范、解释性行政规范和指导性行政规范。在对监管文件进行性质界定和类型划分后,探讨监管文件与监管权设置初衷、监管法价值的背离之处,其限制了竞争的自由,破坏了竞争有序的银行市场秩序。针对监管文件出现的不足,寻找其理由——监管权与宏观调控权的行使过以甚密,监管规则的制定有受制于宏观经济政策的嫌疑,为解决此种不足,应当加强银监会在规则制定上的独立性,真正立足于银行业市场,以保护竞争秩序为宗旨,独立制定监管规则,适度地行使其监管权。关键词:银监会性质论文监管文件论文适度监管论文

    摘要3-4

    ABSTRACT4-7

    引言7-11

    一、不足的提出7

    二、国内探讨近况7-9

    三、革新点及其作用9-10

    四、行文思路10

    五、探讨策略10-11

    第一章 银监会性质辨析11-23

    一、银监会事业单位性质与其权力不对称11-15

    (一) 事业单位的定性11-12

    (二) 银行会的职权12-15

    (三) 银监会权力与机构性质不对称15

    二、银监会事业单位性质无权制定部门规章15-17

    (一) 银监会有行政主体地位15-16

    (二) 银监会规章制定权的合法性质疑16-17

    三、银监会走出性质困境的出路17-19

    (一) 银监会性质选择的论述探讨17-18

    (二) 银监会性质出路的实践探讨18-19

    四、银监会性质的重新定位19-23

    (一) 可能性——监管权的行政权性质20-21

    (二) 法律依据——民法对法人的分类21-23

    第二章 银监会监管文件性质与效力清理23-34

    一、银监会监管文件概况23-24

    二、银监会监管文件的性质24-31

    (一) 行政规章24-26

    (二) 行政规范——行政立法以外的普遍性规则26-31

    三、银监会监管文件的效力区分31-34

    (一) 在银监会监管中的效力31-32

    (二) 在诉讼中的效力32-34

    第三章 银监会权力行使有着的不足34-38

    一、银行监管的初衷34

    二、对自由竞争的妨碍34-38

    结语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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