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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新时期科研院所面对税务风险与防范

收藏本文 2024-02-02 点赞:5970 浏览:18089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新时期的科研院所由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逐步向研发、生产、销售、产业投资多元化的管控型企业集团方向发展,面临的税务风险也越来越大。文章主要从具体业务层面探讨科研院所新时期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面临的税务风险及防范。
【关键词】 科研院所; 税务风险; 防范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科研院所面临的经济环境和市场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科研院所从单一的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向研发、生产、销售、产业投资多元化的管控型企业集团方向发展。作为参与市场竞争的经济组织,既要面对市场的主战场,也要面对特殊的政府市场。随着业务来源的多元化,科研院所的财务管理难度在加大,对会计核算的要求越来越高,既要受到企业会计制度和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范,也要遵守政府各类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同时还要执行税法和税收的规章制度。但现在科研院所兼具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的业务,管理远比企业复杂得多。尽管税法和税收的规章制度对税务事项规定比较明确,但执行过程中,税务实务操作的准确把握还是比较困难。如何在科研院所发展壮大的过程中降低税务风险,本文主要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来进行探讨。

一、增值税税务风险及防范

(一)增值税事项的税务风险

1.免税项目进项税转出的税务风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科研院所在购进货物、接受劳务时很难区分用途,是用于科研项目还是经营支出,只有在领用时才能区分开来。科研项目作为免税项目增值税进项税月末需转出,如不区分科研项目支出还是经营支出,则会产生很大的税务风险。
例1:一家科研院所,2010年5月购进了一批材料1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其中:某科研项目领用4万元材料,经营项目领用6万元。当月将材料进项税额1.7万元进行了抵扣。月末未做进项税转出。2011年1月当地的税务机关在核查时,发现了某科研项目领用4万元材料,应进项税转出0.68万元,做出如下惩罚决定:该科研院所补交0.68万元的增值税,并处以0.34万元的罚款和相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在实际操作中特别要注意区分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在例1中,某科研项目领用的4万元材料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应该抵扣,在月末应做进项税转出0.68万元(4×0.17)。如果未做转出,税务机关可按已抵扣而未转出进项税额最低百分之五十进行罚款,并按税款额每天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2.免税和非应税项目中的水电费列支的税务风险

科研院所每年的水电费是一笔很大的支出,由于对每个项目不会单独计量用电用水量,通常会将水电费等费用按项目工时或直接材料等的比例分摊进入各个项目,也包含免税科研项目和缴纳营业税的非应税项目,在分摊水电费的同时,应将免税的科研项目和非应税项目分摊的水电费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单从核算上看都没问题,但税务检查时常常出现争议,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会出现补缴税款和罚款情况。

3.固定资产用途不明确产生的税务风险

在进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时,用于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近年来,国家对科研院所的固定资产投资较多,科研院所在组织实施这些投资项目时,要注意这些问题,避免出现多抵扣少纳税的现象。

4.自制设备带来的税务风险

科研院所一般研发能力强,技术力量雄厚,经常会出现设备自己研发、自己制造、自己使用的现象。对于自制设备财务处理通常是按项目在科研成本中归集核算,待设备完成验收后,按照科研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减少该设备科研成本发生金额和修购基金科目金额,同时按自制设备的成本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在纳税申报时,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5.预收账款的税务风险

新形势下科研院所承担了大量市场化研究和生产任务,由于科研院所产品具有研究创新的特点,项目研制周期往往比较长,产品交付验收后,在合同款没有全部到位的情况下,为控制经营风险,存在大量预收账款挂账现象,不按税法规定及时确认营业收入,不能按规定时点申报纳税,存在巨大的税务风险。

(二)增值税税务事项的风险防范

对于上述存在而常常忽视的增值税税务风险,根据科研院所的业务特点,对免税项目进项税转出的税务风险的管理,科研院所需要从科研项目源头上开始重视。随着国家科研体制发生变化,科研项目除政府拨款外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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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单位自筹部分资金完成,所以上报科研项目预算时要进行税务策划,尽量将涉及进项税转出购进货物等在自筹资金中开支,不涉及进项税转出的费用在科研拨款中开支。在下达科研项目任务计划时,分为国拨和自筹项目分别下达并分别核算,每月按在国拨经费中购进货物支出金额为依据,计算当月进项税转出金额。
对免税和非应税项目中的水电费开支进项税额转出,依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根据此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金额,按月及时进行进项税额的转出。
对自制设备的税务风险控制,科研院所在自制设备完成验收后,要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同时要作为视同销售处理,特别要做好自制设备认定,自制设备计税最好征得税务机关的意见,税务机关同意后,按同类设备的来计算增值税,及时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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