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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客观事实

收藏本文 2024-04-18 点赞:2721 浏览:7505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我们生活中经常遇到这样的事例,两个人发生了矛盾冲突,去评理,然后各人说各人的理,但双方又都拿不出证据,调停人只好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如果这两位有冲突的人去找执法人员的话,司法人员应该如何处理呢?我们看下面一个案例。
决断的根基是证据
2013年12月2日上午,北京朝阳香河街道的一个十字路口,一位东北口音的中年妇女遇到一位骑车的外国小伙时,突然摔倒,浑身瘫软。当这位外国小伙去扶她时,这位中年妇女死死抓住这位外国小伙的胳膊不放。这位外国小伙几次想挣脱,都无果而终。中年妇女坚持说外国小伙撞到了她,必须赔偿,导致堵车一个多小时。到来后,这位妇女坚持说她很难受,外国小伙带她到医院去检查,没有检查出伤情。最后,调解,这位小伙赔偿这位妇女1800元。我们先不管这个案例处理是否得当,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深思一下应该如何处理类似的案件。
我们常常说,判案要以事实为根据,但这里的“事实”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是被证据验证过的客观事实,这里,证据是最核心的要素。法律事实可以无限接近客观事实,但有时也可能与之完全相反,这跟证据的有无、强弱相关。比如说,甲在乙的威胁下写了一张欠条,欠条上写着:甲欠乙1万元,上面有甲的签名以及还款的日期。当乙拿着欠条到法院要求甲还款时,如果甲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这张欠条是在乙威胁下签署的,那么法官只能判处甲还款。在这个案例中,法律事实是甲欠乙1万元,而客观事实是甲不欠乙1万元,两者完全是南辕北辙。
既然法律事实是被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那么应该由谁来举证呢?根据我国民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谁主张法律上的权利谁负责收集证据。正如前面那个中年妇女和外国小伙的案例,中年妇女主张自己的权利,她应该拿出证据说明是那个外国小伙撞到了自己,然后到医院去检查,由医院证明自己受到了伤害,然后通过警方让那个外国小伙赔偿自己的损失。当然,在这个事件中,警方经现场勘察并调取监控录像查明,外国小伙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在人行横道内肇事,并且口出粗言,谩骂妇女。最终,警方依法处理了那个外国小伙。
如果双方都拿不出证据应该怎么办?我国古代就有存疑不决的精神,也就是说如果案件有疑点暂不判决。无罪推定是西策略治中最基本的原则,只要没有充足的证据,嫌疑人就要无罪释放。现在,我国法律也有类似的精神,如果证据不足,先不要判以免造成冤检测错案。也就是说,如果双方都拿不出证据,最好调解,双方自愿和解是最好的结果,即使不能达成和解,司法人员也不要判决,否则会造成不良的影响。我们看下面一个案例。
法官判决的影响
2006年11月20日,66岁的南京市民徐寿兰女士在公交汽车站摔倒,造成徐寿兰女士粉碎性骨折,当时在一旁的年轻小伙彭宇把徐寿兰女士送到医院就医,徐女士这次花了十几万元的医疗费。这个时候,矛盾出现了:徐女士向警方报警,说自己是被彭宇撞倒的,彭宇应该承担医疗费。而彭宇则说自己完全没有碰到徐女士,他看到徐女士倒地不起,完全是出于好心做好事,怎么反倒要承担医疗费呢?最后双方走上了法庭,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承接了此案。一审法官认为,双方都拿不出证据,根据公平原则,判处彭宇赔偿40%的医疗费,法律事实≠客观事实相关论文由www.udooo.com收集约5万元。彭宇不服,进行上诉。二审法院以双方和解结案。彭宇赔偿徐寿兰女士1万元,双方约定都不在媒体上发布任何消息,同时一审法院的判决失效。5年后,南京市委常委刘志伟公布彭宇案的事实真相,彭宇承认和徐寿兰女士相撞,也发表文章承认了这一事实。
这一案件引起了一场关于道德的大讨论,也带来了严重的消极影响。2012年12月,深圳市福田区78岁的老干部肖雨生在小区里跌到,保安和路人接连走过,没有一人敢去搀扶,老人悲惨地离开人世。这种消极后果是我们没有想到的,现在我们再来反思彭宇案还是很有作用的。彭宇案的两次判决都是不合适的。第一审法院在双方都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进行了判决,让人们普遍同情彭宇,认为彭宇做了好事反遭讹诈。第二审法院,徐女士掌握了证据,彭宇也承认了事实,应该通过判决让老百姓了解事实真相,法院却由于案件的舆论影响太大,不敢根据法律证据判决,反而和稀泥让双方通过和解结案,从而掩盖了真相。俗话说:错误的判决比没有判决更可怕。可怕的是有法不依,只要依法判决,就不会产生消极的影响。我们再看下面的案例。
2013年6月15日,四川达州城区正南花园附近,65岁的蒋婆婆摔倒了,造成了骨折。附近的3个小孩去搀扶她,蒋婆婆抓住一个小孩不放,坚持说是3个小孩撞倒了她,要求赔偿。附近小卖部的陈女士说她亲眼看见老太太自己倒下去的,与3个小孩无关,有7位证人愿意为此作证。蒋婆婆的家属要求3个孩子的家长承担医疗费,调解未果。于是,家属把蒋婆婆送到一个孩子的家里,其父亲江先生不胜其烦。5个月后,3个孩子的家长把蒋婆婆及其儿子以敲诈勒索罪向派出所报案。警官通过调查了解了事实真相,决定对蒋婆婆及其儿子进行行政拘留,并罚款500元。蒋婆婆由于年龄较大,免除行政处罚。
我们分析这个案例,警官完全依法进行,只会产生积极的影响,不会产生消极的影响。蒋婆婆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她拿不出证据,也就是说找不到法律事实,无法支持自己的主张,反而是3个孩子的家长找到了目击证人证明孩子是无辜的。在这种情况下,蒋婆婆还要到别人家里死赖着不走,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必定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如果蒋婆婆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小孩撞了自己,他们完全可以依法推翻此案,让3个孩子的家长受到惩处。只要依法进行,绝不会对社会造成消极的影响。
这里,我们总结一下,没有充分的证据,法官不要判决,能调解就调解,不能调解先放着,决不能当成政治任务去解决;如果有充分的证据,一定要依法公开判决,不要调解解决,影响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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