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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外部环境我国信托业进展外部环境

收藏本文 2024-01-19 点赞:4036 浏览:9553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完善并规范配套法律及制度
我国的信托法主要是规范、确立、调整信托法律关系的原则和内容,不属于行业立法,也不规范信托机构的经营行为,所以还需要制定和完善一系列配套的具体法律、法规,以便形成完整、有效的法律环境。
·建立信托登记制度
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关系的效力对第三人利益的影响极大。如果不以一定方法公开信托事实,第三人则可能因为不知道某财产已成为信托财产而遭受意外损害。为保障公平,体现公示原则,信托财产及信托关系应当向社会公示。我国的信托登记制度应对信托登记的权利人、义务人、登记机关及具体程序等方面进行规范并加以明确的规定。若信托登记仅能公示财产属于信托财产,而不能明确具体地公示信托的目的,则其公示功能仅限于标明被登记的财产为脱离于委托人和受托人责任财产的财产,实际上只能保护委托人和受托人、债权人的利益,对受托人处分相对人并没有任何益处。
·建立信托财务会计制度
完善的信托财务会计制度是信托业规范运作和对信托公司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监管的微观基础。过去我国信托业务的相关会计问题一直参考银行的有关规定,没有为信托公司自己专门用于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表格,也没有分别记账的强制要求,不能反映信托活动的本质属性,也与信托法的有关规定不相适应。当前,信托业的法律环境正处于不断的完善之中,建立信托财务会计制度就显得十分重要。
首先,应该制订适合信托投资公司自身的会计制度。信托投资公司应以《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为基础,正确理解相关法规对信托业务的核算要求,在已实施的各项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参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制定自己的会计核算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这一规定明确提出了,各金融企业可以在不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订出适合本企业的会计制度。
其次,应设置和使用适合信托投资公司自己业务需要的会计科目。已颁布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详细列示出信托投资公司所使用的具体会计科目和全部会计科目,只是列示了一些有代表性的一级会计科目,因此就需要各信托投资公司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业务特点,在制度框架下制定出适合自身业务的会计科目,包括设置制度中未予以列示的一级会计科目,并规范二级和等会计科目。由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会计科目的设置问题未进行具体完善的规范,因此可以借鉴《企业会计制度》对于规范和设置会计科目的说明和解释精神,规范和设置适合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的会计科目。至于具体如何设置和选择使用会计科目,由于各企业的经营业务和发展方向存在较大差异,必须要根据各信托投资公司自身的业务情况及发展方向决定。
再次,应根据信托业相关法规的立法精神,参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信托公司的会计核算。对于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应根据会计法规和信托法规的立法精神设立独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由于信托业务具有代人理财的特殊性,其资产既不属于信托公司的资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的负债,只是代他人管理和经营的他人财产,因此必须单独建立账簿、单独核算损益。单个信托资产业务的核算既不能与信托投资公司自身的业务核算混淆,也不能与其他信托业务的核算混淆,信托业务之间的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应严格分开,这是信托业务核算的基本原则。
·建立信托税收制度
由于信托财产在信托当事人之间流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区别于传统的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与公司制度也大不一样,所以应该有一套专门的税收规则适用于信托。在我国信托制度确立之初,应当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本着促进信托事业健康发展的原则,遵循信托的本质属性,有选择地借鉴、吸收国外信托税制的立法惯例,确立我国的信托税收制度。我们不应该把信托仅仅作为一种工具来规避税法,信托不应该是税收的一种障碍。在建立信托税收制度的时候,尤其要注意区分信托所得,避免重复征税等问题。
设立有关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大监管力度
当前信托业的发展正处在经营模式的构建过程中,需要设立有关的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导。如果监管不力,难保信托业不会走上违规经营之路。因此,监管部门必须从维护信托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角度研究和调整监管政策和措施,给信托业的生存和发展留出一定的空间。
·转换监管理念
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实际上变成了金融管制,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缺乏平等对话的机制,缺乏信息沟通的渠道,导致信托业发展中早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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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被长期搁置。其实,信托从业者和信托监管者都是信托市场的组织者,虽然承担不同的职责,但共同目标是一致的,就是建立和维持一个公平、有序和有效的信托市场。因此,我们应及时转变理念,改变监管手段,引导公司开展规范的信托业务,并帮助信托机构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形成激励共容的良性循环。操作中可以考虑建立与被监管者的沟通机制,以了解监管对象的看法,减少过强的政策调控手段对市场的冲击,做到既要鼓励行业创新,又要严控信托风险,并在创新与监管的博奕中逐渐提高自身的监管水平和效率,防止监管失效。
·转变监管重心
首先是从重机构审批到重业务监管。以前对信托业的监管,侧重于机构的审批,缺少对业务方面的指导,使信托业在业务发展方面存在的一些矛盾无法得到解决。真正的信托业务对于我国的信托公司来说,还是一项全新的业务,其规范和发展需要监管部门的引导,对信托机构的职能及其在金融机构中的地位加以确定,及时分析了解企业在运行中的风险隐患,建立对经营者有效的运行机制。其次是从重合规性监管到重风险性监管。过去的监管以合规性为主,忽视了风险监管。其实,风险监管才是金融监管的核心。监管机构必须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指导企业将有些规写作度化,同时指导企业制定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最后是从重机构监管到重制度设计。多次整顿的经历表明,只凭清理机构、整顿业务等修补措施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制度建设才是监管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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