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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罗马葡萄树”说起

收藏本文 2024-04-09 点赞:4238 浏览:13896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关键词]高考,历史科,学科知识,学科能力
[]B[文章编号]0457—6241(2012)13—0033—04
全国卷一向以能体现新课程理念为人称道,每年的全国卷通过材料建构新情境来考查学生能力的试题在数量上也远远多于各地方高考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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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一些试题在如何解读材料,用什么具体知识考查学生的学科能力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以2012年全国新课标文综历史卷第34题为例,笔者认为存在着考查目标脱离中学历史学科内容实际要求的嫌疑,在处理考试目标与课程目标的关系上失当。试题如下:
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记述过一个案例:有人砍伐了邻居家的葡萄树,被告上法庭,原告虽提供了确凿证据,却输掉了官司。原因是原告在法庭辩论中把“葡萄树”说成了“葡萄”,而《十二铜表法》只规定了非法砍伐他人“树木”应处以罚金。该案例说明当时在罗马
A.不重视私有财产的保护
B.法律具有形式主义特征
c.审判程序缺乏公正性
D.审判结果取决于法律的解释
答案:B
对于高考试题,最有发言权的应当是学生。为了验证自己的困惑,也为了查明这道题的症结所在,笔者组织了淮北市三所省示范高中的新高三学生进行了模拟测试(因为新高三学生已经完成了必修一的一轮复习,测试结果比较接近高考实际,具有参考价值),测定本题难度系数为0.51,有40%的同学选择了D项,选择A、c两项的分别为3%和6%。从命题技术的角度来说,本题难度适中,区分度较好,照顾到了多数学生。但是,做对题目和使用什么方法做对是结果和过程的关系,联系到高考和教学的关系,我们还是更应该从学科能力培养的角度人手,从通过学科知识体现学科能力的角度着眼。这既是高考对教学的反拨意义,也是历史学科的教学本位所在。

一、高考命题应避免跨专业的

学术化倾向
该题并非原创题,而是一道改编题。类似的材料和情境大量散见于网络和复习资料中。笔者选取了三例做对比分析。
例1:(福建省福州三中2012届高三第二学期第五次月考文科综合能力试题第21题)《十二铜表法》第八表规定:“不法砍伐他人树木的,每棵处25亚士的罚金。”有一天某人的葡萄蔓(藤)被砍了,告到法官那里,法官因他告的不是树,就不予受理。上述材料反映了罗马法
A.内容详实具体 B.法律程序严格
C.过于注重形式
D.保留习惯旧俗
答案:C
例2:(2011年3月赣州市摸底考试文科综合能力试题第29题)在古罗马,如果某人因葡萄蔓被人毁坏而起诉,但在诉讼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把葡萄蔓称作“树木”,而称作“蔓”的话,法庭最终会判决他败诉。这主要说明了罗马法
A.重视法律程序 B.保留习惯旧俗
c.保护私有财产
D.维护法律权威
答案:A
例3:(中国基础教育网历史频道历史必修一1—3单元检测题第22题)根据《十二铜表法》规定:某人由于葡萄蔓被毁而起诉,在诉讼中不用“树木”而称“葡萄蔓”,那么他将败诉,因为该法中只有“树木”一词。对此的理解是
A.法律条文清晰,一目了然
B.使平民获得了更方便的诉讼方法
c.说明它的审判量刑有了依据
D.对平民造成诉讼不便
答案:D
本题案例出自盖尤斯著、黄风译《法学阶梯》一书①。因为本案例非常经典,很具代表性,是命题的绝佳素材,让命题者难以割舍。在无法回避旧材料、旧情境的前提下,为了避免重题,同时为了拓展思维空间,增强思维力度,命题者将例1中过于直观化、表面化的选项“过于注重形式”改造成学术味较浓的“法律具有形式主义特征”,同时舍弃例2、例3中过于简单化、通俗化的选项“重视法律程序”“对平民造成诉讼不便”,增加具有一定专业性的D选项“审判结果取决于法律的解释”,以增强干扰性和迷惑性。从命题的角度,这本无可厚非,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命题者忽略了学生的知识背景,有将高考试题跨专业的学术化倾向,脱离了中学历史教学实际。

1.法律形式主义的渊源

形式主义作为法学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概念,最早是用来描述原始的审判程序法,比如远古盛行的采用所谓神谕或决斗的程序来解决纠纷,到后来专指在法律司法实践中,一个案件只有找到对应的诉讼形式才可以得到裁决。说法律具有形式主义特征主要是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考量法律的本质,其核心是相信法律制度本身是一个封闭的、可以完美解释自身的体系,认为法律对每一个案件都能提供一个正确的判决而具有确定性。概括来讲逻辑性和封闭性构成了法律形式主义的规则体系,它可以有很多表现形式,如“坚信法律的确定性”“相信法律词语具有明确含义”“裁判应当依据规则”。罗马法在其早期阶段规定,凡为法律行为,必依一定形式进行,如必须说固定的套话,做法定的动作等,若不依法定方式进行,或稍微不同,即使有意思表示,也未有法律效力,行为人的权力也就得不到保护。由此可以看出,在古罗马,审判结果取决于法律本身,并非取决于法律的解释,D选项错误。
法律方法中的形式主义作为一个概念,它的产生和美国法学有着深厚的渊源。1869年,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首任院长兰德尔借鉴当时的化学家兼哈佛校长艾略特的化学实验室教学法,创立了判例教学法。兰德尔在任职哈佛前只是纽约的一名律师,并无学术背景。当时思想界由于受到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影响,认为任何领域的知识都可以由纯粹的人类理性来建构出完整的体系。兰德尔在法学院提出法学也是一种科学,并把这种思想贯彻到教学中,“图书馆就是教授和学生们的真正工厂,它对我们的意义就如同大学实验室对化学家和物理学家,自然历史博物馆对动物学家、植物园对植物学家的意义一样”。但是兰德尔和他的后继者并没有提出“形式主义”的概念,而是作为被批判的对象由反对者们命名的。
本题题干记载的是古罗马对《十二铜表法》的应用,而答案则是现代人对古老的司法案例所做的具有法学意义上的解释。从材料可知对案件的判决完全是照搬已有法律条文的规定,也反映了批评者们所指出的法律的确定性在维护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时并不可靠,所以说“当时在罗马法律具有形式主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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