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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论监督现存问题与改善措施

收藏本文 2024-02-26 点赞:4477 浏览:12771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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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研究了当前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情况,指出目前舆论监督所存在着没有形成风气、传通管道不畅、本身的非刚性等问题。认为要改善舆论监督机制,应采取如下措施:(1)保护舆论自由,实现政治(2)建立舆论监督的法律制度(3)加强舆论监督队伍建设(4)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监督网络。
关键词:舆论监督;舆论自由;
新闻舆论监督属于新闻传播活动,一般要以新闻为途径或以新闻报导和评论为内容,因而为了实现媒体的新闻舆论监督权,必须由法律保证媒体享有其它相关的权利,但由于我国目前舆论监督机制还不完善,在缺乏新闻法律有效保护的情况下,舆论监督受到各方的影响,还存在如下问题:

一、舆论监督没有形成风气

我国新闻媒体中党报报刊唱主角,对媒体功能的认识局限于单一的宣传功能,“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是中国新闻传播事业一贯坚持的原则,在此方针的指引下,我国媒体的舆论监督也必然更多地以正面报导和宣传教育为主,批判性报导比重很小。而舆论监督恰恰主要是通过批评性报导实现的。与此同时,目前我国媒体舆论监督颇不尽如人意,主要问题是舆论监督的力度不大,层次较低。对于一些急需监督的重大问题,,而且大多停留在揭露和批评思想道德领域“检测丑恶”的低层次监督,而少有触及到对党务、政务特别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职行为的高层次的舆论监督。

二、行政权力干预问题严重

以各级党委机关报为主流的新闻媒体,不仅是党和人民的“喉舌”,而且是党和人民的“耳目”,两种作用不可偏废。但在实际工作中,“喉舌”的“正面报导”作用发挥得非常充足,而“耳目”的“舆论监督”作用发挥得不够理想,致使一些负面的东西未能受到及时监督和处置,进而演变成不良风气和后果,不同程度地损害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到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非常害怕舆论监督,认为舆论监督揭露了地方之“丑”,破坏自己的政绩,影响自己的升迁,拼命封堵消息,阻挡记者的采访或者利用关系说情,甚至以武力相威胁。显然,行政干预新闻舆论,是当前新闻舆论监督中的突出问题。

三、舆论监督本身的非刚性

新闻舆论监督是通过在新闻媒体上的方式,对社会存在的问题进行披露并且促使其解决的一种活动,它有其独特的作用,但也有它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是指,新闻媒体它不是管理和执法部门,它不是行政官员,不是执法者,它没有进行管理和制裁的权力。按职责来说,它只是新闻传播者,是将事实的真相公之于众,以期使各种问题能及时得到解决。但是问题的受理和处理都在职能部门,媒体揭发了能否得到受理,政府和司法部门受理了能否得到处理,处理能否公正合理,都没有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报导权、监督权得不到应有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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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甚至连人身安全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这就使许多媒体和记者在实施舆论监督时如履薄冰,对舆论监督望而却步。

四、受商品经济的冲击巨大

在市场经济时代,我国一些媒体面对现代商业文化气息的氛围,为迎合一些人的非理性而单纯以市场做裁判,以金钱为惟一驱动和价值判断,置职业于不顾,不恰当地使用话语权,造成报导失实,或制造、传播检测新闻。在市场经济和商品意识的影响下,一些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受利益的诱惑,往往会把手中的报导权利视为一种“权力”,将舆论监督变成生财的工具,以利益换取新闻工作者的操守和良知。
根据以上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所存在的问题,作者以为,要改善中国的舆论监督机制,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保护舆论自由,实现政治

在西方国家,新闻媒体被称为“无冕之王”、“第四种权力”,它独立于政府并强有力地监督着政府的行为。而在我国,目前的新闻媒介大多隶属于党政部门,不但很难以公众媒体的姿态对社会生活进行广泛、经常和制度化的舆论监督,而且容易成为主管部门昭显政绩、隐恶忌医的自我宣传、自我保护工具。
在实际的新闻舆论监督运作中,新闻舆论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武器是社会成员拥有的和新闻出版的权利。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言论、出版的自由,但这些权利的实际行使却受到限制,而新闻媒体机构又受制于政治权力,使软化的舆论权力无法抗衡政治权力。切实保障舆论自由,保障公民意愿的自由表达,有利于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畅通社情民意表达管道,营造浓郁的氛围,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二)、建立舆论监督的法律制度

作为舆论监督主要行使者的媒介,其权力、义务在法律上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新闻传播活动虽具有社会性和广泛性的特点,拥有强大的影响力,但它毕竟不具备强制执行力或其它行政权力。在相关法律缺失的情况下,舆论监督必然会面临诸多尴尬局面,出现缺乏力度的疲软现象。这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新闻媒体在监督过程中面对重重困难,为了避免牵扯官司、耗费精力而在工作力度上有所保留。因此,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新闻工作者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力和义务,都应从法律上加以明确的界定。另一方面,法律作为一把“双刃剑”,在保护舆论监督落实、确保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权力的同时,也对其行使监督的权限和方式进行了规范。例如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针对隐性采访这一采访报导手段,如何判定其究竟是行使了正当的采访权力还是侵害了被采访对象的隐私权,在批评性报导中如何界定内容是否侵犯了监督对象的名誉权等等。舆论监督的法律制度不仅能保障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而且使舆论监督本身受到法律的约束,达到真实可靠又实事求是。因此,尽早出台健全的舆论监督法律和法规,才能使舆论监督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三)、加强舆论监督队伍建设

随着新闻从业队伍的不断扩张,部分人员职业道德、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低下,他们把新闻传媒当成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把舆论监督权利当成私人权力,收受贿赂,搞有偿新闻,造成了“商媒勾结”、“官媒联合”甚至“官商媒共谋”的现象,使舆论监督成了一纸空文。这不仅令我国的舆论监督蒙受耻辱,也玷污了社会主义新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为此,要加强舆论监督队伍建设,一要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二要改进新闻采编工作作风,做到三贴近;三要引导新闻采编人员在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新闻专业素质的同时,学习现代科技、现代管理、现代市场经济等体现时代性要求的新知识;同时增强职业精神,坚守职业道德,杜绝虚检测新闻、“有偿新闻”,在开展舆论监督工作中做到“唯真、唯实,不畏权、不为钱”。

(四)、建立和发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舆论监督网络

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监督途径既能建立起全方位立体式的舆论监督网络,又有助于舆论监督的有效实施,从而使各党派、各社会阶层、各行业都能通过适当途径行使监督权,最后实现舆论监督与其它监督相结合。要保证舆论监督的有效性,必须通过权力监督机制的制衡,其有效性才能真正得以实现,因此,舆论监督只有在与其它强制性监督相结合之后,才能实现其宗旨。
参考文献

1. 刘建明:《基础舆论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2. 邵培仁:《传播学导论》,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3. 刘建明:《当代舆论学》,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 。

4. 康荫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新闻舆论》,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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