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今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日臻完善,并未有效阻止食品安全事件的再次发生,表明食品安全单纯依靠法律治理存在着一定的局限。道德可以超越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不足,实现食品安全的源头治理与内在自律。道德与法律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相互支持,能够有效保障食品安全,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关键词:食品安全;治理;法律;道德
: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7-0005-03
自2009 年6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施行起,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步入快车道,食品安全法律治理日臻完善。然而,食品安全事件并未就此而终结。食品安全单纯依靠法律治理存在一定的局限,道德可以超越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不足,实现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优势互补,从而有效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事后处理特征显示即使是再充分的制度安排与设计也不可能做到永不过时、天衣无缝。事实表明,“即使是充分的制度设计及安排也不能消除市场机制本身所固有的缺陷。”[1](P3-9)面对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新问题,法律法规缺位的情况也将在所难免。另外,一些不良商家也可能利用法律治理的纰漏巧作文章,投机弄检测,做出违背道德的事情。
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范围是相当有限的,它只能在它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干预,这个范围无论怎样扩大,也不可能涵盖整个食品领域。只有当食品安全事件的爆发危及到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事故时,食品安全法律治理才会彰显出它强大的控制力。而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分配和制作过程中的一些不良行为,法律的治理则未能涉及也不可能给予全面规定。
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离不开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的执行力则成为法律治理的关键因素。目前,一些恶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不能说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而是由于一些监管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造成的。因此,法律法规的切实有效离不开有良好道德品质的人去执行。人的思想和道德品质会直接影响到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成效。
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良性运行与食品从业人员的道德品质密切相关。众所周知,一名食品从业人员如果拥有较高的道德品质,虽然缺少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知识,但他依靠心中的道德律,也能够恪尽其做人的操守,其违法犯罪的概率一般相对比较低。相反,一个食品从业人员即使知晓食品安全相应的法律法规,而其道德品质较低,那么在利益的引诱下,他很可能穿越起码的道德防线,利欲熏心,不仅会伺机钻法律治理的漏洞,而且可能会铤而走险,置公众安危于不顾,直接挑战法律的权威。
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局限表明法律不能够独自撑起食品安全这片天。因而,道德的介入就成为一种必然。
二、
道德是人类现实生活中,由经济关系所决定,用善恶标准去评价,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维持的一类社会现象。道德的本质要求社会成员在交往活动中应该遵守道德,不应该随心所欲。道德对人的约束力是他律与自律的结合,主要是依靠自律实现。正是因为道德,使人成其为人。道德功能的发挥源于人的内心信念,源于人的主观自律。
食品安全道德治理,能够实现食品安全的源头控制。食品安全法律治理,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亡羊补牢的行为,因为只有在食品从业人员违法犯罪之后,法律的力量才能得以彰显,法律的尊严与神圣才会得到体现,违法者才会被绳之以法,受到惩罚。这对于犯罪分子而言,意义在于对其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对于社会而言,这种责任追究会起到以儆效尤的警示作用。因此,法治通过“反馈”方式维护食品安全,是一种治标之策。与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事后责任追究不同,食品安全道德治理在于规范人心,可以凭借信念的力量内在地、自主地促使食品从业人员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因此,对食品安全能够起到“前馈”式的预防作用,是一种治本之策。
食品安全道德治理的范围可以涵盖整个食品领域,不仅可以涉及到食品安全法律治理范围的行为,而且可以广泛干预食品安全法律治理所未能触及到的真空地带。可以说,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一切行为都应该受到道德的规约。另外,食品安全法律治理一定要专门的机构、专门的人员来实行,而食品安全道德治理的主体则是多元的,可以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实行,社会关系中的任何人都是食品安全道德治理者,“道德法庭”遍布于整个社会和每个人的心中。食品安全道德治理的全面性与食品安全道德治理者的全员性充分表明道德因子可以渗透到食品安全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进而发挥道德的调节功能。
食品安全道德治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进和增强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效果。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主体是执法者,客体是食品从业人员。执法者与食品从业人员的道德品质直接决定着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效果。正如麦金泰尔所指出的:“在美德与法则之间还有另一种关键性联系,因为只有对于拥有正义美德的人来说,才可能了解如何去运用法则。”[2]P152执法者道德品质高,其敬业精神可以让食品安全事件制造者无法逃脱法律的严惩:食品从业人员道德品质高,其责任意识可以尽量避免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而无论是执法者,还是食品从业人员都是食品安全道德治理的指向对象。当社会公德与职业道德、安全与责任意识成为执法者、食品从业人员内在价值诉求的时候,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效果会提到提升,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概率会大大降低。
毋庸讳言,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源头治理比责任追究更有益,内在自律比外在他律更有效,这也是食品安全道德治理优越性的生动体现。但是,食品安全道德治理的优越性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完全取代食品安全的法律治理而成为食品安全治理的唯一方式,食品安全道德治理与食品安全法律治理应该是相辅相成的,两者需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只有德法并济,才能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德法并济实现了食品安全监管范围的全面性与重点性的统一。道德干预社会生活的范围十分广泛,道德的影响力能够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各个问题,而法律干预的主要是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的重大问题。在食品安全监管中,食品安全道德治理可以涉及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而食品安全法律治理则只能对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规定。德法并济有利于道德与法律的互动,一方面,在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的制定中蕴含道德因素,体现制度的价值指向;另一方面,将食品安全道德规范化、制度化,上升到法规的层面,加快的制度化趋向。在食品安全制度与制度的双向互动中,使食品安全监管更加有效。
德法并济实现了食品安全监管形式的他律性与自律性的统一。食品安全法律治理凭借外部权力来规范人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他律,而食品安全道德治理对人的行为的规范凭借于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本质上是一种他律与自律的结合而以自律为主。德法并济有利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道德规范的他律性向自律性的转化。当食品从业人员、食品执法人员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道德规范内化于自身的道德品质和行为标准时,当食品从业人员、食品执法人员把遵纪守法、恪尽职守作为一种主动的价值追求时,提升的将不仅是食品从业人员、食品执法人员的道德人格,而且食品安全监管的水平将得到质的提高。
德法并济实现了食品安全监管方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食品安全法律治理一定要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所规定的准则和程序进行,而食品安全道德治理则比较灵活多样。食品安全法律治理与食品安全道德治理相比,它所依靠的是一种强制力,在手段上显得更加严厉,它可以从行政处分、经济制裁到剥夺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甚至处以死刑。食品安全法律治理需要道德治理的有力支持,否则,仅依靠严刑峻法而缺少道德治理方法,人们可能会因道德水准的普遍低下而不能自觉遵守法律。同样,食品安全
德法并济实现了食品安全监管成效与人的品德提高的统一。食品安全监管的直接结果是保证了食品安全,为人类生存与发展提供了安全放心食品。而食品安全监管的潜在结果则应该纳入到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建设和道德体系建设的大环境中进行考量,在食品安全监管的过程中,食品从业人员会在外力与内心的共同作用下,将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与道德规范由外在的自在转化为自己内心的自觉,在这种转化的过程中,人的品德无疑会得到提升,社会环境同样会得到净化。
食品从业人员只有铭记心中的道德律,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恪尽职守,做良心食品、放心食品,才能更好地享受到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赢得良好的道德声誉,获得丰厚的物质利益。否则,食品从业人员不仅要受到良心的拷问,而且要面临法律的审判。德法并济,可以促使食品从业人员在道德之威下不愿意去生产问题食品,在法律之剑下不敢去生产问题食品,这样才能够有效保障食品安全,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参考文献]
[1]王小锡.论经济与的内在结合[J ]. 哲学研究,2007,(6) .
[2]Alasdair MacIntye. After virtue: A Study of Moral Theory[M].the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81.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 Management on Food Safety
WANG Wei, PU Li-juan
(Department of Political Science, Nanch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Nanchang, 330022, China)
Abstract:Food carries the value of life, and food safety is the biggest issue of peoples livelihood. However, the improvement in current Chinese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food safety system construction does not effectively prevent the food safety incidents, suggesting that food safety dependent on legal management has a certain limitation. Morality may be beyond the laws of food safety management deficiencies, to achieve food safety source management and internal self-discipline. Morality and law in the food safety management are expected to be supported mutually so as to ensure food safety and raise the level of food safety.
Keywords:food safety; management; law; morality
〔责任编辑:李 官〕
关键词:食品安全;治理;法律;道德
: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7-0005-03
自2009 年6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施行起,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步入快车道,食品安全法律治理日臻完善。然而,食品安全事件并未就此而终结。食品安全单纯依靠法律治理存在一定的局限,道德可以超越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不足,实现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优势互补,从而有效保证食品安全。
一、法律:食品安全硬性治理的局限
食品安全法律治理能够对从事问题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给予威慑,但其功能的发挥主要表现为,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之后对不法商家的惩处。这种事后惩处本身是对事件发生后的一种反应,带有被动性,缺少对问题的预见和预判。同时,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外部制约特征也难以触及到食品从业人员的心灵,这种被动的防范,只能震慑食品从业人员不敢去生产有毒有害食品,而无法保证和促进食品从业人员为人类的健康做出更大的贡献。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事后处理特征显示即使是再充分的制度安排与设计也不可能做到永不过时、天衣无缝。事实表明,“即使是充分的制度设计及安排也不能消除市场机制本身所固有的缺陷。”[1](P3-9)面对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新问题,法律法规缺位的情况也将在所难免。另外,一些不良商家也可能利用法律治理的纰漏巧作文章,投机弄检测,做出违背道德的事情。
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范围是相当有限的,它只能在它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干预,这个范围无论怎样扩大,也不可能涵盖整个食品领域。只有当食品安全事件的爆发危及到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事故时,食品安全法律治理才会彰显出它强大的控制力。而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分配和制作过程中的一些不良行为,法律的治理则未能涉及也不可能给予全面规定。
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离不开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的执行力则成为法律治理的关键因素。目前,一些恶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不能说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而是由于一些监管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造成的。因此,法律法规的切实有效离不开有良好道德品质的人去执行。人的思想和道德品质会直接影响到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成效。
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良性运行与食品从业人员的道德品质密切相关。众所周知,一名食品从业人员如果拥有较高的道德品质,虽然缺少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知识,但他依靠心中的道德律,也能够恪尽其做人的操守,其违法犯罪的概率一般相对比较低。相反,一个食品从业人员即使知晓食品安全相应的法律法规,而其道德品质较低,那么在利益的引诱下,他很可能穿越起码的道德防线,利欲熏心,不仅会伺机钻法律治理的漏洞,而且可能会铤而走险,置公众安危于不顾,直接挑战法律的权威。
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局限表明法律不能够独自撑起食品安全这片天。因而,道德的介入就成为一种必然。
二、
源于:硕士毕业论文www.udooo.com
道德:对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超越道德是人类现实生活中,由经济关系所决定,用善恶标准去评价,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维持的一类社会现象。道德的本质要求社会成员在交往活动中应该遵守道德,不应该随心所欲。道德对人的约束力是他律与自律的结合,主要是依靠自律实现。正是因为道德,使人成其为人。道德功能的发挥源于人的内心信念,源于人的主观自律。
食品安全道德治理,能够实现食品安全的源头控制。食品安全法律治理,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亡羊补牢的行为,因为只有在食品从业人员违法犯罪之后,法律的力量才能得以彰显,法律的尊严与神圣才会得到体现,违法者才会被绳之以法,受到惩罚。这对于犯罪分子而言,意义在于对其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对于社会而言,这种责任追究会起到以儆效尤的警示作用。因此,法治通过“反馈”方式维护食品安全,是一种治标之策。与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事后责任追究不同,食品安全道德治理在于规范人心,可以凭借信念的力量内在地、自主地促使食品从业人员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因此,对食品安全能够起到“前馈”式的预防作用,是一种治本之策。
食品安全道德治理的范围可以涵盖整个食品领域,不仅可以涉及到食品安全法律治理范围的行为,而且可以广泛干预食品安全法律治理所未能触及到的真空地带。可以说,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一切行为都应该受到道德的规约。另外,食品安全法律治理一定要专门的机构、专门的人员来实行,而食品安全道德治理的主体则是多元的,可以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实行,社会关系中的任何人都是食品安全道德治理者,“道德法庭”遍布于整个社会和每个人的心中。食品安全道德治理的全面性与食品安全道德治理者的全员性充分表明道德因子可以渗透到食品安全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进而发挥道德的调节功能。
食品安全道德治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进和增强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效果。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主体是执法者,客体是食品从业人员。执法者与食品从业人员的道德品质直接决定着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效果。正如麦金泰尔所指出的:“在美德与法则之间还有另一种关键性联系,因为只有对于拥有正义美德的人来说,才可能了解如何去运用法则。”[2]P152执法者道德品质高,其敬业精神可以让食品安全事件制造者无法逃脱法律的严惩:食品从业人员道德品质高,其责任意识可以尽量避免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而无论是执法者,还是食品从业人员都是食品安全道德治理的指向对象。当社会公德与职业道德、安全与责任意识成为执法者、食品从业人员内在价值诉求的时候,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效果会提到提升,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概率会大大降低。
毋庸讳言,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源头治理比责任追究更有益,内在自律比外在他律更有效,这也是食品安全道德治理优越性的生动体现。但是,食品安全道德治理的优越性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完全取代食品安全的法律治理而成为食品安全治理的唯一方式,食品安全道德治理与食品安全法律治理应该是相辅相成的,两者需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只有德法并济,才能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三、标本兼治:德法并济保障食品安全
德法并济实现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源头治理与责任惩处的统一。在食品安全监管中,道德可以引导食品从业人员尊重和信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而法律则可以成为维护食品安全道德的威慑力量;道德可以用来防范尚未发生的违法行为,而法律则可以用来制止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和严重背离食品安全道德的行为。德法并济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既有利于将食品安全问题“防患于未然”,也能够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进行及时的补救,让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德法并济形成了对食品安全的全程控制与管理。德法并济实现了食品安全监管范围的全面性与重点性的统一。道德干预社会生活的范围十分广泛,道德的影响力能够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各个问题,而法律干预的主要是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的重大问题。在食品安全监管中,食品安全道德治理可以涉及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而食品安全法律治理则只能对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规定。德法并济有利于道德与法律的互动,一方面,在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的制定中蕴含道德因素,体现制度的价值指向;另一方面,将食品安全道德规范化、制度化,上升到法规的层面,加快的制度化趋向。在食品安全制度与制度的双向互动中,使食品安全监管更加有效。
德法并济实现了食品安全监管形式的他律性与自律性的统一。食品安全法律治理凭借外部权力来规范人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他律,而食品安全道德治理对人的行为的规范凭借于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本质上是一种他律与自律的结合而以自律为主。德法并济有利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道德规范的他律性向自律性的转化。当食品从业人员、食品执法人员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道德规范内化于自身的道德品质和行为标准时,当食品从业人员、食品执法人员把遵纪守法、恪尽职守作为一种主动的价值追求时,提升的将不仅是食品从业人员、食品执法人员的道德人格,而且食品安全监管的水平将得到质的提高。
德法并济实现了食品安全监管方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食品安全法律治理一定要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所规定的准则和程序进行,而食品安全道德治理则比较灵活多样。食品安全法律治理与食品安全道德治理相比,它所依靠的是一种强制力,在手段上显得更加严厉,它可以从行政处分、经济制裁到剥夺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甚至处以死刑。食品安全法律治理需要道德治理的有力支持,否则,仅依靠严刑峻法而缺少道德治理方法,人们可能会因道德水准的普遍低下而不能自觉遵守法律。同样,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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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治理也需要法律治理的极力配合,否则,仅有道德感化与规劝,而缺少法律的强制手段,则由于威慑力量的不足可能导致有些人突破道德底线。德法并济赋予僵硬的法律规范以生气,给予柔弱的道德规范以力量,使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德威兼施、宽猛相济。德法并济实现了食品安全监管成效与人的品德提高的统一。食品安全监管的直接结果是保证了食品安全,为人类生存与发展提供了安全放心食品。而食品安全监管的潜在结果则应该纳入到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建设和道德体系建设的大环境中进行考量,在食品安全监管的过程中,食品从业人员会在外力与内心的共同作用下,将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与道德规范由外在的自在转化为自己内心的自觉,在这种转化的过程中,人的品德无疑会得到提升,社会环境同样会得到净化。
食品从业人员只有铭记心中的道德律,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恪尽职守,做良心食品、放心食品,才能更好地享受到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赢得良好的道德声誉,获得丰厚的物质利益。否则,食品从业人员不仅要受到良心的拷问,而且要面临法律的审判。德法并济,可以促使食品从业人员在道德之威下不愿意去生产问题食品,在法律之剑下不敢去生产问题食品,这样才能够有效保障食品安全,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参考文献]
[1]王小锡.论经济与的内在结合[J ]. 哲学研究,2007,(6) .
[2]Alasdair MacIntye. After virtue: A Study of Moral Theory[M].the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81.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 Management on Food Safety
WANG Wei, PU Li-juan
(Department of Political Science, Nanch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Nanchang, 330022, China)
Abstract:Food carries the value of life, and food safety is the biggest issue of peoples livelihood. However, the improvement in current Chinese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food safety system construction does not effectively prevent the food safety incidents, suggesting that food safety dependent on legal management has a certain limitation. Morality may be beyond the laws of food safety management deficiencies, to achieve food safety source management and internal self-discipline. Morality and law in the food safety management are expected to be supported mutually so as to ensure food safety and raise the level of food safety.
Keywords:food safety; management; law; morality
〔责任编辑:李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