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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征管存在问题与对策

收藏本文 2024-02-19 点赞:21011 浏览:9475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本文讨论了车辆购置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车辆购置税,征管
目前,我国在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中实行的是最低计税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堵塞偷税漏洞,国家税务总局首次调整了车辆购置税的最低计税。此次公布的最低计税涉及更多不同型号和规格的车辆。

一、车辆购置税的特点

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与其他税种相比较,车辆购置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征收范围较窄,仅对要使用的车辆征税;二是税率单一,实行统一的百分比税率,虽然征收方式简便,但高低档车存在税负不均的问题;三是征收环节单一,即仅在车辆注册前一次性征收,后续环节不再征收;四是征收方式单一,依托于纳税人主动上门申报;五是具有特定的用途,即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公路建设;六是一种价外税,税负不会转移;七是一种对财产征收的直接税。车辆购置税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存在车辆购置税检查困难,征管难度大的问题,为确保尽可能地在源头一次征足车辆购置税,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在一段时间内根据车辆市场平均零售公布最低计税的征管制度。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的主要功能是避免票面低于实际时出现的偷逃税现象,如果的低于最低计税,则按最低计税缴税;如果高于最低计税,则按上的实际缴税。其目的主要在于监督机动车消费者的纳税行为,防止税收流失。

二、存在的问题

第一,缺乏对车辆的检查权和查扣权。由于应税机动车具有流动性强、分布广而散的特性,因而对纳税人的税收缴纳和对偷逃税行为只有通过上路检查才能实现。但如缺少必要的制约手段,就会增加征税成本,甚至无法落实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在赋予了税务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权力的同时,也对这项权力作了限制,如国税部门没有拦截和查扣车辆的权力。因而使国税部门在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中困难重重。再加上征收机构迟迟未确定,最终导致国家税务总局迟迟无法出台相配套的对偷税和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进行处罚的一些适用政策。
第二,缺乏较权威的范本。目前,车辆购置税基本上是依托于纳税人主动上门申报,必须确保征收窗口足额征收。因此足额征车辆购置税的重点和难点就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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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纳税人提供的购车,正确审定购车计税真实性,发现逃避税行为。这就需要有一个较权威的范本,即最低计税。
第三,购车开具混乱。目前,机动车仍作为一种普通管理,经销商和购车者从自身利益出发,仍存在大头小尾、虚等各种违规开票行为。从这个角度上说,车辆购置税的最低计税在促进足额征收的同时,也促使纳税人学会了合理避税。由于目前税务机关无法通过采取协查等有效措施加强对车辆购置税的管理,以票控税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第四,缺少必要的征管信息。一是缺少主动确定纳税人购车价款的迅速有效的途径,税务机关目前尚未与主要汽车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无法及时掌握汽车的变动情况及确切的销售信息。二是交警车管部门与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信息仍无法做到及时沟通交流,这不仅包括前面提到的完税信息的及时交流、沟通和确认,还包括征收车型具体档案信息的交流,如完税证明记载的车型与交警车管部门执行的车型一致性,及时将已税车辆注册后的行驶证号码及时记入车辆购置税征收档案等问题。新的《车辆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其他行政执法单位只有在办案时才能查阅注册车辆档案,这是限制了征收信息的及时交流。

三、车辆购置税征管对策

(一)加强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管理。笔者认为,车辆购置税税制的建设,应着重着眼于提高公平性和社会效率,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这两项问题将越来越迫切,如何使车辆购置税真正起到调节作用,解决筹集专项资金与发展汽车工业矛盾的问题,值得深入思考。从长远看,定期公布最低计税只是一项暂时性的权宜的征管措施,将来全国车辆购置税计税和征收信息网的建成,目前在全国推行的机动车“一条龙”税收管理措施,必将削弱其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中的依托地位,尤其是最近我国放开了国产轿车的定价,征收的核定,不仅仅单方面以各厂家出厂价为基础的参考价,还应走税务核定管理的路子,即发挥税务既管又管税收,既管购车者又管销售者的优势,从而起到扭转车辆购置税征收环境,提高纳税人申报纳税质量的目的。
(二)构建车辆购置税管理平台。如何做好的管理车辆购置税工作是国税部门的一项全新的课题,任重而道远。在征管制度建设方面,要根据当前应税机动车市场化、快速多变的新形式,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更新和更快的最低计车辆购置税收集、更新信息系统和征收自动核价系统;在征管体系方面,要建立适应特点的稽核和协管体系等;在征收环境上,要改变思想观念,避免地方政府过多干预,减少执法阻力,独立依法行政,依法征收。从税收效率角度出发,优化的车辆购置税征管体系宜充分借助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的管理的处罚权和海关对进口货物的查验审批权,抓住车辆注册环节和进口环节征足车辆购置税,在建立计算机车辆信息共享的基础上,采取在交警车管部门注册柜台和海关报关柜台设立窗口合署办公;稽查也可借助于交警车管部门车辆年检环节实现。在充分发挥交警车辆管理部门车辆注册和年审协管作用的同时,国税部门仍要自身参与,而不能变为依赖。否则,一个地方管征的车辆购置税质量就取决于该地交警车辆管理部门执法认真的程度遥
(三)加强对车辆购置税的审核管理。在实际贯彻执行车辆购置税计税的过程中,针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合格证和购车均未详细标明应税车辆的具体规格,征收人员审核申报资料更无从判别具体车辆规格,计税难以核对的实际情况,从内部和外部两头着手,采取措施解决问题:一是严把征收资料的审核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上必须注明所购车辆详细车型配置资料;二是主动联系各车辆品牌专场商店和生产厂家收集、编排一种型号多种配置车辆的VIP代码资料,作为征收的内部资料,便于一线征收人员通过查看应税车辆车架(或车辆底盘)判定车辆规格,具体核对计税,减少纳税人开车到征收单位实地验车的的繁锁程序,既保证了的车辆购置税足额征收,又简化了征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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