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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惩戒我国教育惩戒权实施困境原因与对策学术

收藏本文 2024-01-31 点赞:35159 浏览:159981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惩戒权是教师一项重要的权益,它是维持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人们认识的偏差和管理的不规范,致使教育惩戒在实施过程中问题不断。笔者在分析问题的成因及对策的基础上,呼吁学校、家长及社会应理解与支持教师合理、合法地开展惩戒教育。
关键词:教育惩戒;惩戒权;教育立法
所谓惩戒,即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惩戒中的“惩”即惩处、惩罚,是手段;“戒”即戒除、防止,是目的。可见,惩戒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惩罚或体罚。
惩戒权是教师因其职业特性所固有的一种权益。尽管社会各界对这一权利还存在许多质疑,但笔者认为,合理的教育惩戒是必要的。因此以此为基点,来分析教育惩戒实施困境的成因及其改善对策。

一、 我国教育惩戒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成因

1、两种极端:一是体罚现象频发,侵权案件不断;二是对违规学生不作为。

体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在我国渊源久远,《学记》中记载:“夏楚(即惩罚工具)二物,收其威也。”。由新闻报道可知,教师体罚学生的方式可谓层出不穷、绞尽脑汁,比如吞大便、吞苍蝇、脱衣服等,这些败坏教师职业道德底线以致触犯法律的行为,令人震惊!另一个极端则是教师怕招惹是非,而对学生违纪行为的不作为,比如“杨不管”。
笔者认为,滥用或放弃教育惩戒权,都是极端不负责任的,甚至是违法的。

2、教师因惩戒学生而遭报复。

2007年5月的一天,无锡市一小学发生惨剧:一名女教师身上被捅数刀后又遭割喉,惨死在学校门口。据警方透露,行凶者是一名学生的爷爷,由于孩子经常受到校方“惩戒”,于是老者对老师心怀不满,犯下了这桩令人发指的血案。
尽管这一案件较为极端,但教师因惩戒学生而遭遇报复绝非个案。个中原因复杂多样,有的是因为教师惩戒不当,有的是学生不服气。总之,教育惩戒在实施过程中应该有礼有节,而不是“一惩了事”,令学生和家长不满。

3、重“惩”轻“戒”,漠视教育的目的。

惩戒只是教育的手段,它最终目的是教育。当孩子犯错误时,我们要冷静地透过现象看本质,分析孩子错误行为的心理动机。是“好心办坏事”、好奇心驱使,还是心存恶意?根据孩子的行为及心理动机,及时纠正孩子的不良行为,引导孩子朝着有利的方面发展。因此,在实施惩罚的过程中,要更加注重的是“戒”的最终效果。

4、社会舆论及家长对教师实施惩戒教育的态度不够公正客观。

近年来,一些媒体为了追求新闻效果,对教育惩戒的反应过激,扭曲了教育惩戒的实质,将学校中合理的惩戒与“体罚”联系在一起,混淆了教育惩戒和体罚的概念,加上社会舆论对惩戒的反应过激而完全否定了惩戒教育的意义,使家长及学生滋生了对教师这一职业的偏见。殊不知合理恰当的教育惩戒也是一种爱和责任的表现。因此,由于媒体的不良报道,极大地损害了教师的整体形象和声誉,使公众对教育者产生了不信任和排斥的心理。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1、传统教育观念残存,缺乏教育智慧。

在“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等传统教育理念的支撑下,有些教师认为,体罚学生、打自己的孩子并没什么。可见,我们对教育智慧的缺乏是显而易见的。田慧生教授对教育智慧有着较为精辟的论述 ,即教师对于教育教学工作的规律性把握、创造性驾驭和深刻洞悉、敏锐反应以及灵活机智应对的综合能力。

2、教师的缺少威信,“压力山大”。

“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教师”的理论一出,使得人们过分的谴责教师。不可否认,确实有的教师没掌握好惩罚的尺寸,导致出现了不良后果。但不能由此把教育惩罚一棍子打死,把责任全推在教师身上。

3、不想“惹事生非”,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

在当今社会上,人与人的关系越来越淡漠,在马路上见到有人摔倒都不敢上前帮扶,生怕被宰,有理说不清。因此,在“以学生为本”的理念下,一旦出现教育惩戒不当的事件,社会舆论绝大多数是一边倒的指责教师,而教师因为承受不住社会各界的压力与指责,而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4、实施惩戒的具体操作标准缺失。

一部良法能告知人们的越具体就越能为人们的生活怎么写作。然而,我国与教师惩戒权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存在实施惩戒的具体操作标准缺失的问题。比如,我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隐含者授予教师惩戒权的意思,却没有具体规定教师实施惩戒的条件、程序及程度等,至使教师在惩戒学生方面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不当极易造成教师侵权案件的发生。

三、改善教育惩戒实施的建议

1、合理行使惩戒的自由裁量权,提高教育智慧

不可否认,无论是学校规范,亦或是社会规范,都不可能穷尽任何行为并作出明确标准。因此,在判断学生是否违规、如何使用惩戒、惩戒对学生会有何影响、应该如何注意等,都需要教师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性格、平时表现及行为性质等作出判断,恰当的行使惩戒权。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需要提高教育智慧——教师要以爱护、尊重和信任为前提,在工作和生活中不断历练自己,经历挫折才能更好的提升教育智慧和品质,在学习先进教育理念的同时把握教育发展的动态和趋势,从而提高教育的智慧。

2、完善教育惩戒相关的法律制度

一部良法应明确而具体地告诉人们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更好地调整社会关系,为社会生活怎么写作。
现行的教育法只肯定了教师对学生有管理指导权,对教育惩戒权的法律概念、适用条件、实施程序等并未作明确规定,对教师惩戒权力的监督和救济机制也存在明显不足。导致教师在惩戒学生时,一旦把握不好自由裁量权的尺度就容易出现惩戒失范,侵犯学生权益的事件。因此,完善教育法律制度,使教育惩戒有法可依具有重要意义。

3、权利救济渠道的完善

现有的法律规范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衡量一个国家立法技术和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救济规则的可操作性还是确保当事人救济权利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倘若惩戒的方式、方法没有具体可操作的标准,不当惩戒、过度惩戒的现象便会时常发生,这就要求必须创设学生权利救济机制,为学生权利的正常实现提供保障。
我国教育法,虽然赋予了教师和学生申诉权、调解权和起诉权等救济权利,但是关于申诉的内容、范围和程序等缺乏具体细致的申诉体制。因此,随着社会文化的多元化和校园环境的复杂化,在设计惩戒制度时必须考虑周全,避免救济途径单一而不具备操作性。

4、社会大众及其家长要客观公正

创设良好的社会舆论空间,弘扬社会正气,树立积极健康的舆论导向,加强新闻媒体的客观公正性,正确发挥其引导社会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增加彼此的理解和信任,要科学公正的认识教育惩戒,为合理实施教育惩戒营造良好的氛围。
综上所述,不论是赏识教育、激励教育还是“虎妈狼爸”式的教育,都不是绝对的。我们说,教师是带着光明走进黑暗的救赎者,首先要有一种坦荡赤诚的爱心,有爱的惩戒才不会变成惩罚。因此,我们在教育孩子时应该坚持符合孩子的身心发展规律,以爱的初衷找出适合每个孩子的教育惩戒方式,最终达到教育目的,这才是真正的教育智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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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惩戒权”立法问题的思考.教育科学研究.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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