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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税收制度整体改革问题

收藏本文 2024-02-26 点赞:4694 浏览:1437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煤炭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和原料,在国民生产中有着举重轻重的地位,煤炭经济的发展也将直接影响着我国现代经济的发展。然而,当前煤炭企业的税收却存在税负不公,税费交织不合理,税收征管等现状。本文就我国煤炭企业税收制度的现状入手,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煤炭企业;税收制度;现状;建议
税收是国家为主体参与社会再分配的重要经济手段,虽然税后不能操控煤炭企业的一举一动,但却起到了促进煤炭资源调整,保障煤炭供应;保护和集约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企业发展壮大;转变煤炭经济粗放式发展,调整煤炭产业结构,应对消费结构升级;优化能源部门的市场化进程等多种功能。一句话,我国煤炭企业发展离不开税收的调控和调节,煤炭企业的税收制度也是政府干预市场的有效杠杆。

一、煤炭企业税收制度现状

1994年税制改革时,我国实行的是以增值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这一新税制将产品税改为增值税,使煤炭企业税收负担相对增加,当年全国范围内的煤炭企业的实际平均税负比1993年一下子陡涨了5.57个百分点。由于煤炭产品属于自然赋存的矿产资源,没有原材料购进,其辅助材料(主要包括采煤用电费用),税改前在产品成本中仅占15%,税改后煤炭产品(因没有原材料购进)的进项税抵扣相对较少,造成煤炭行业税负明显大于其他行业,成为工业领域税负最高的行业。此外,煤炭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双重征收,再加征铁路建设基金,长期积累的税费重叠等问题,更进一步使煤炭行业的经营举步维艰。近年来,随着煤炭市场好转,煤炭销量增加,煤价呈恢复性增长趋势,煤炭企业销售收入增加,增值税负担也随之大幅增加。
由于我国煤矿历史包袱和社会负担沉重,再加上税费负担,大多数企业处于亏损或微利状况,生产经营十分困难。当前煤炭行业增值税负担过重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增值税抵扣项目少,二是煤炭生产中可以抵扣的外购材料、电力费用,在成本中比重很低。煤炭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主辅分离后,所得税不能统一汇算缴纳,给企业造成了新的税收负担。一方面,股份制企业利润增加要增缴所得税,而同时存续的企业亏损却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另一方面,存续企业向股份公司提供劳务,要缴纳营业税,进项税却不能抵扣。为保护和促进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目前我国实行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双重征收政策。而实际情况是,这种税收政策并没有真正起到保护和促进的作用,资源税调整资源级差效益的作用也很有限,但却给很多生产经营困难的煤炭企业增加了负担。

二、煤炭资源税将采用从价计征,企业税负增加

税收政策的主要目的是公平税赋、调节收入、培植税源,合理的税收制度对增强煤炭企业的竞争力和提高行业受益都有积极意义,而从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后,我国煤炭企业的产品税变为增值税,企业税收负担增加,增值税逐渐加重,煤炭行业行业间和行业内不同企业间的税负不公平。
2011年国家能源局在全国能源工作会议上宣布将研究开征化石能源消费税,并研究对煤炭资源税进行从价计征,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或将于“十二五”期间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在2011年11月将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征收比例为销售额的5%~10%。而尽管煤炭资源税仍采取从量计征,但焦煤税额标准由8元/吨调整为8~20元/吨,其他煤种统一为0.3~5元/吨。据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统计,目前对煤炭企业所征收的税费包括:煤炭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上述税费只是名义上的税费名目,而企业实际缴纳的税费名目繁多、远不止于此。在煤炭企业看来,煤企目前所承担的税费负担已经不轻,如再改为从价计征,则会进一步增加税负。也有观点认为煤企的议价能力使其有很强的成本转嫁能力,一旦税费负担上涨,极易导致下游焦化厂、发电厂成本上升,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而影响到国家经济增长和通胀水平。但事实上,煤炭企业自身对于成本传导却并不乐观。目前国内电厂、钢厂等下游企业库存很高,导致煤炭需求萎缩,加上国家发改委对2012年煤炭涨幅进行了严格限制,因此如果在今年改为从价计征,则煤炭企业很难将成本向下游传导。未来两年由于宏观经济低迷,煤企也会面临同样的情况。

三、煤炭资源税改革方向

《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表明,“十二五”期间国家将推进煤炭资源税改革。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重点在两个方面:一是调整资源税定位。过去,资源税被定位为增加财政收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一般税,但资源税应定位为目的税,即运用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为国家的特别经济和政策目标怎么写作而设立的税种,目的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防范和化解公共风险。增加财政收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其实只是附带功能。资源税定位的这个调整非常必要。在国家总体战略、资源条件、能源供需的现实情况下,需要通过税收杠杆的作用,促使煤炭工业树立节约发展的全新理念,控制煤炭资源开发节奏,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保护矿区生态环境。二是改变征收方式。过去一直实行的从量计征,没有充分考虑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环境污染和资源耗减的外部成本,如实反映资源的变动。资源税的税负没有随着而动,使得资源开采使用成本在上涨中所占的比例相对较小,资源税对资源利用效率的作用遭到削弱,国内资源浪费和大规模外流现象也不能被有效遏制。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可以解决这些问题。因为从价计征有利于税收与资源市场直接挂钩,有助于通过税收调节产品利润和产品结构,影响水平,最终调节产业结构。
煤炭资源税的定位,想必在煤炭行业中是不存异议的。从理论上讲,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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炭资源税改革及调整,从长远看有利于国有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使用和有效配置,同时有利于合理调节税费结构,促进煤炭企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必须承认,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税率相应提高,必然普遍增加煤炭企业的税负。由于煤炭是基础能源,而国内煤炭资源又存在供应与消费逆向分布导致的结构性紧缺,煤炭产品需求具有刚性特点,即使上涨,需求量也不会有很大下降,这就使得煤炭企业具有转嫁税负的客观基础。煤炭因税负增加而致成本上升,必然会通过提升来转嫁成本,会对整个经济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四、对煤炭企业税收制度整体改革应考虑的问题

其一,推出煤炭资源税改革,必须清理、合并名目繁多的各种税费,减轻煤炭企业的税费负担。笔者在了解到,煤炭企业被征收的各项费用多达十几种,综合税率高达11%,远高过下游电力行业的4.95%和建材行业的4.98%.应该说,名目繁多、数量庞大税费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的原因,各种收费也曾发挥过积极的作用。然而,这些税费没有经过统一科学的设计,缺少全盘考虑,往往不规范、不透明。为了维持缴纳各项杂费后的利润水平,一些资源利用率考核不严的煤矿企业完全可能在资源开采中“吃肥丢瘦”,这是与资源税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的。
其二,各地的煤炭资源税计征方式和税率确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比如计征方式,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各有优缺点。可以考虑将体现资源的稀缺性与合理地反映资源矿产品位、收入级差有机结合起来;也可以为减少改革阻力,对市场变化不大的资源产品实行从量定额计征,而对上涨较快的采用从价定率计征。此外,南方煤矿和北方煤矿资源的赋存条件相差太大,这使效率和成本差距甚大,征收税率也应当有很大区别。可以考虑按资源品种设计税率:越是紧缺的资源,其税率越高;越是外部性强的资源,即开发使用过程中导致公共风险越大的资源品种,其税率也越高。
其三,煤炭资源税改革与其他公共政策改革统筹配套协调推进。一是资源税改革和资源性产品改革协同推进,继续改革煤炭形成机制,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实现能源的市场化,使资源税收到预期效果。二是资源税政策的制定应注意有关税种之间的协调搭配,形成分工明确、调节有度、效果显著的资源税制体系。三是煤炭资源税改革与财政改革等配套进行,减少煤炭资源税征收和使用的不透明,避免使用不当抵消资源税改革的效果。一些地方将征收的煤炭调节基金,用于补贴员工收入远高于煤炭企业的电力企业,如此“抽瘦补肥”的滥用,就让煤矿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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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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