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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图书馆数字化过程中著作权理由略探

收藏本文 2024-01-21 点赞:6372 浏览:2057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数字图书馆的本质就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将各类传统介质的文献进行压缩处理并转化为数字信息。图书馆在其数字化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触及到著作权的雷区,遵循合理使用原则,及时获得授权,加强版权意识,使图书馆免遭侵权之诉是图书馆在数字化过程中要注意的理由。
【关键词】数字化;信息导航;合理使用
随着社会的进步,信息应用技术飞速发展,数字化、多媒体、电子书等形式的数字资源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传统图书馆也正在发生着转变,其中把纸质资源数字化已经成为信息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理由是图书馆在其数字化过程中会遇到的一大雷区,如果处理不当将会给自己的发展带来很大的麻烦,更有甚者会惹上官司,所以图书馆在数字化过程中一定要把著作权理由纳入到其考量之中。保护著作权,可以营造图书馆发展的良好氛围,提高图书馆藏利用绩效,推动著作权资源向图书馆的科学流动与配置,推动图书馆各项社会职能的履行。

一、“先授权、后使用”原则与图书馆使用著作权的关系

著作权分为人格权与财产权。著作权最重要的特征是专有性,意味着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著作权的权利,著作权的专有性还表明,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占有、处分和使用。对他人作品的使用必须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原则。 著作权的专有性和公共利益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为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法律赋予权利人专有权的同时,要求其向社会让渡部分“特权”,以造福公共利益。让渡“特权”的目标通过实施著作权限制制度来达到,在“著作权这一民事权利的行使应该服从于图书馆数字化过程中著作权理由略探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udooo.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公共利益要求”的立法思想指导下,图书馆成为这种制度的最大受益者。[1]

二、高校数字图书馆业务中的著作权理由

数字技术对图书馆的影响是全方位的,所以著作权理由涉及的领域也是全局性的。可以讲数字图书馆的任何怎么写作活动,都可能同著作权保护联系在一起。[2]

(一)文献数字化的著作权理由

数字化是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的文字、图像、声音、视频等形式的文献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为数字码存储后,再将这些数字化信息还原成原来的信息形式。[3] 作品的数字化过程纯粹是一种实现代码变换技术过程,没有超出著作权人原创性深思以外的智力创造因素。因而,数字化后的作品应与原作品视为同一作品,其著作权所有者当然仍然属于原著作权人,由此可以推断,将作品数字化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
作品的数字化属于复制,是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作品数字化的行为,毫无疑问将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因此,图书馆在数字化的过程中要避开侵权,对尚在保护期内并且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要获得作者的授权或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授权。

(二)数字信息导航中的著作权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数字信息导航涉及到网络链接的理由,在这个过程中如果链接不当也可能会造成侵权。链接一般分为正常链接、加框链接和深度链接等类型。
1、正常链接,也称友情链接,即是把被链接文件的链接到自己的网站上,读者浏览器会清楚的显示地址的变化,读者是自主使用链接,被链接者也可以通过一系列加密措施制约被链接上。正常链接一般不被认为侵权。
2、加框链接,加框链接者将被链接网站的网页分为几个独立的区间(视框),加框链接时,屏幕上的仍然保持为设链者的,而不是被链接网站的。加框链接是当前网主将另一网页的内容剪贴至当前网页的加框内,使该另一网页的内容脱离了权利人许可的使用背景,侵犯了另一网页权利人的著作权。[4]
3、深度链接,设链者将他人网页上的文章、图像、音乐片段等信息在自己的文件中展示给用户,当用户打开设有内置的网页时,该链接就会自动启动和完成与链接所指向网页的链接,用户不会察觉到链接行为。深度链接涉及的是复制行为,其内存中必定形成复制,未经允许的复制显然是侵权的。深度链接是享用别人劳动成果的行为,是为著作权法所禁止的行为。[5] 2007年重庆市涪陵图书馆被推上被告席,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写作技巧公司认为涪陵图书馆在其网站上未经许可使用并传播了其享有署名权、影视改编权的作品《狞皇武霸》的内容,也未支付相应的酬劳,经通知仍未支付酬劳,但涪陵图书馆接到通知后随即断开了该链接。一审法院认为涪陵图书馆是公益性的文化单位,且其接到通知后立即断开了链接,所以判决不构成侵权。二审法院认为,判定涪陵图书馆的链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该判断其链接的程度,法院经过分析认定涪陵图书馆的链接行为属于“深度链接”,二审法院随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涪陵图书馆赔偿北京三面向版权写作技巧有限公司10000元。[6] 这是一起图书馆因链接不当而构成侵权的案件,按照传统的观点,图书馆虽是公益性的机构,但其深度链接其他网站的内容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侵权。

(三)电子剪报的著作权理由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酬劳”。
图书馆在制定电子剪报的时候,也要遵守相关的著作权法条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规定,要制约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利用电子剪报的形式将一些网站的内容放在图书馆网页上,这些作品被图书馆分门别类的或按主题按作者进行整理,供浏览或下载,甚至被制成光盘或打印资料出售,如果没有得到授权并且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将会构成侵权。

三、合理使用与图书馆数字化战略

(一)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著作权人支付酬劳的行为,但是,应当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如署名权、发表权、获得酬劳权等。合理使用制度典型地体现了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利益与推动知识与信息广泛传播的双重目的。一方面,著作权法以维护作者利益为核心,希望给作者最大利益的保护始终是各国著作权法的要目的;另一方面,著作权法设计了一些合理的限制,以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文化、科学事业的繁荣与进步。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即“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酬劳,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其中第(八)项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的作品”。可见,我国著作权法对图书馆的合理使用的规定仅限于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只注重保藏功能而完全忽略了其基本的文献利用功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规定了图书馆、档案馆等合理使用的情况。[7]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的规定转变了我国《著作权法》只重视图书馆等文化机构文献保藏功能,允许其发挥数字文献的利用功能,不过这种允许也是有限制的。
总体来说,我国著作权法对图书馆合理使用的规定比较简单粗糙,并且适用范围很小。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过于严格的合理使用规定会导致还没发展起来就受限制的局面,不利于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二)图书馆数字化战略

图书馆数字化的过程中,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容易侵权的触点很多,在条件没有完全成熟的情况下,对图书馆的数字化可以进行一些战略的调整:
1、购写数字公司已经获得授权的数据库。比如中国学术期刊网数据库,人大复印资料数据库等。
2、优先数字化古籍。古籍一般已进入公有领域,在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利的前提下,可以对古籍进行优先数字化。
3、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利用这些作品的时候也要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利。
4、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如中国著图书馆数字化过程中著作权理由略探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GetFullDomain}提供,转载请保留.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
5、合理使用范围内的作品。除此以外的作品, 通过相关程序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的,也可以进行数字化。
总之,高校图书馆数字化过程中,要非常重视著作权理由。要按照相关法律行事,避开出现著作权纠纷。[8] 首先,高校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中要紧密关注国家著作权的立法目前状况;其次,利用公有信息和合理使用原则开展信息怎么写作;再次,要加强读者和馆员的版权意识;最后,要加强与著作权人、出版者的沟通与协作,利用著作权集体管理方式减少著作权纠纷,缩短授权过程,提高工作效率。只有这样,才能使图书馆的数字化建设顺利进行,才能达到数字图书馆建设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秦珂,豆敏,李姝娟.图书馆著作权管理理由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7.
[2]丁鲁宁.论图书馆数字信息版权[J].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12):125.
[3]余彩霞.数字环境下图书馆信息怎么写作工作中的知识产权理由及策略[J].高校图书情报论坛,2004(6):48.
[4]王海辉.试论链接技术的版权理由[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8(5):12.
[5]秦珂.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保护导论[M].北京:气象出版社,2005:54.
[6]参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渝高法民终字第145号.
[7]参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
[8]李文涛.略谈高校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版权理由[J].中国出版(上),2011(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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