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岳宝华案是一起涉嫌触犯交通肇事罪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岳宝华案定性不足、间接证据的利用不足以及当事人责任承担不足是解决此案的关键。岳宝华案当属交通责任事故、交通意外事故还是交通肇事逃逸是事故得以正确处理的关键。当事人岳宝华的陈述是此案唯一的直接证据。由于此案的证人都非直接目击证人,故九名证人的证言属间接证据。间接证据还包括三个检验报告、三个鉴定文书。案发后侦查部门组织的侦查实验的结果的证据资格不足,有应作为间接证据在此案利用和应排除出此案证据范围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对此案证据的综合证明力也有两种观点:一是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相互印证说;二是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综合证明力不够说。相关部门、当事人及当事人的近亲属对肇事人岳宝华的责任承担不足争议也大,主要有着主要责任说、全部责任说、负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说以及无责任说四种观点。我国交通立法作用上的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过错必须是故意,客观上为了逃避救助义务和法律责任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肇事人岳宝华在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以未查看到被撞击物体并怀疑是意欲抢劫之人设置的障碍物为由驶离事故现场,并一直未报案,其行为当属交通肇事逃逸。此案的侦查实验结果因具有证据的所有特点,审查后可直接作为间接证据利用。岳宝华案已有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能排他性地证明嫌疑人岳宝华的肇事行为以及卞晓晓对此次事故过错和过错程度,岳宝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卞晓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论文综合证明力论文主要责任论文
摘要5-6
Abstract6-10
第1章 引言10-12
第2章 基本案情12-17
2.1 案情介绍12-15
2.1.1 事故基本情况12
2.1.2 事故主要证据12-14
2.1.3 检验鉴定结论14-15
2.1.4 侦查实验结论15
2.2 案情进展情况15-17
第3章 岳宝华案的争议焦点17-25
3.1 岳宝华案的法律性质17-19
3.1.1 交通责任事故说17-18
3.1.2 交通意外事故说18
3.1.3 交通肇事逃逸说18-19
3.2 岳宝华案证据的综合证明力19-21
3.2.1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相互印证说19-20
3.2.2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综合证明力不够说20-21
3.3 岳宝华案中当事人岳宝华的责任21-25
3.3.1 主要责任说21-22
3.3.2 全部责任说22
3.3.3 负不超过 10%赔偿责任说22-23
3.3.4 无责任说23-25
第4章 岳宝华案争点的评析25-34
4.1 岳宝华案的法律性质的评析25-28
4.1.1 对三种观点的评析25
4.1.2 本论文对案件性质的界定25-28
4.2 岳宝华案证据综合证明力的评析28-31
4.2.1 综合证明力28
4.2.2 本论文对综合证明力的看法28-31
4.3 岳宝华案当事人岳宝华责任的评析31-34
4.3.1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和依据31-32
4.3.2 本论文对当事人岳宝华责任的认定32-34
结论3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