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危险驾驶罪被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是我国刑事立法不断改善历程中又一具有现实作用的跨越。对于一个刚刚被写入刑法的罪名,立法上的规定相对抽象化,这就为司法实务带来一定的困难。由于,我国对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经验并不充足,导致现行立法中尚有着着一些差强人意的地方。由此,本论文的主要思路是以浅析解读相关立法入手,以进一步加深对危险驾驶罪立法的理解,同时,通过对国外危险驾驶罪立法的考察,比较浅析我国现行危险驾驶罪立法有着的不足,运用论述浅析和比较探讨的策略进行较为深入地探讨并提出改善相关立法的倡议。全文除引言、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以危险驾驶罪所涉及的基本概念、构成要件等方面对其进行法律解读和论述浅析。第二部分,笔者以日本、德国、英国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相关刑事立法为考察对象,分别比较我国规定与上面陈述的三个国家之间的差别,探寻其中值得借鉴的立法经验。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笔者则通过论述探讨提出我国现行立法中的四点不足之处,并有针对地提出改善的倡议。关键词:危险驾驶行为论文危险驾驶罪论文醉酒标准论文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论文
摘要4-5
Abstract5-6
目录6-7
引言7-8
一、 危险驾驶罪概述8-15
(一) 危险驾驶的法律解读8-9
(二) 危险驾驶罪的概念探析9-10
(三)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浅析10-15
二、 危险驾驶罪立法的域外考察15-20
(一) 日本立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15-17
(二) 德国立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17
(三) 英国立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17-20
三、 我国危险驾驶罪立法有着的不足20-24
(一) 罪名表述过于概括,导致名不符实20-21
(二) 醉酒之认定标准过于单一21-22
(三) 缺乏对危险驾驶罪处罚梯次的规定22
(四)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两者界分不明22-24
四、 改善我国危险驾驶罪的深思24-28
(一) 危险驾驶罪之罪名归纳科学化——概括加列举之立法方式24-25
(二) 酒精测试为主、意识和制约能力测试为辅的判定标准25-26
(三) 增加危险驾驶致死伤罪作为结果加重犯26
(四) 将交通肇事罪归入危险驾驶罪之范畴26-28
结语2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