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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大发展公民社会呼吁法经济学大进展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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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民社会的基本原则是自由、平等和公正,这些原则既是由法律规定和保障的,又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与限制。在公民社会经济领域的自由、平等和公正的法律权利与现实生活还有很大距离,有些时候仅靠法律是难以实现公民社会的这些基本目标的,因而,需要探讨法律目标与经济关系的最佳结合点,呼唤法经济学的大发展。
关键词:法经济学;公民社会;大发展
1673-291X(2013)08-0160-02
公民社会是法权意义上的一个历史范畴,通常是指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建立的社会。说它是一个历史范畴,是因为在公民社会之前是封建制度下的君主社会,在它之后也有各种形式的专制社会(如军事专制、家族专制等)。从法学意义理解,公民社会就是所有公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是享有完全法律权利的主体,而被剥夺基本法律权利的人属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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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即罪犯。公民社会的发展不仅仅是经济文化的发展,更本质的涵义是社会法律关系的发展,即建立更加合理、公正、平等的社会法律关系。公民社会的建立标志着人们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的历史性变革。公民社会意味着人在法律上具有人身自由、政治自由、宗教自由和经济自由等。人身自由的实现是其他一切自由的前提;政治自由是公民成为社会主体和主宰的基础;经济自由是社会活力、社会发展的基本保障。这些自由既由法律规定和保障,又受到法律约束和限制。如一个人的行为自由和不能妨碍和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不能违反规定的法律程序和公共利益(如,游行须先申请并获得批准),政治自由和宗教自由也是如此。所以,在公民社会自由与法律之间有一个界限,有一个度。公民社会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平等与公正,而平等与公正的标准及其实现的路径(或程序)也是由法律来规定的。然而,在公民社会法律上的平等和公正与事实上的平等与公正还有不同程度的差距。如人人都有选举和被选举总统的权利,而事实上有条件、有资格参与竞选总统的人只是少数,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这只是法律意义上的一种平等权利而已。关于公民社会中自由、平等、公正与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主要由法学和社会学来研究,我们在这里主要是探讨经济领域的自由、平等、公正与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在公民社会,人身自由是经济自由的前提,而经济自由又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的,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政府,其经济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即经济自由的边界是法律,即使政府的经济行为也不例外。在公民社会,人们享受法律所赋予的各种经济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法律所规定的相应经济义务,如纳税义务、环保义务等。公民社会的基本经济原则是平等与公正,无论是生产领域还是交换领域,法律都规定了实现平等与公正的标准、程序和方式,但这也只能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平等与公正,与实际上的平等和公正还相距甚远。例如,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平等从来就不存在;各地区之间、跨国公司和小企业之间,由于资源优势和经营规模差距巨大,所以最终的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益不可能是平等和公正的。在公民社会有5种经济权利应是平等和公正的:财产权(法律地位与保护)、经营权、劳动权、参与国家的经济决策权和享受公益与福利的权利。对于这些权利别的暂且不论,仅就劳动权和参与国家经济决策权来说,要实现真正的平等与公正就很难。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的劳动权利,但却难以实现劳动机会的平等。参与国家经济决策是公民的权利,但真正操纵国家经济决策的始终是那些拥有经济实力的利益集团。另一方面,公民社会中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常常并不对称。例如,有些企业获得巨额利润,但却没有承担起相应的环境补偿义务;有些富人利用社会平台和资源赚了亿万财富,但却没有缴纳相应的税金。总之,在公民社会,无论是政治上、经济上还是在社会领域,一方面人们要实现自由、平等和公正的目标,另一方面又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限制;一方面是人们拥有法律意义上的自由、平等权利,另一方面又存在大量事实上的不自由、不平等和不公正。因此,公民社会的建设与发展呼唤法经济学的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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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常勇.消费者权宜保障的法经济学分析[J].中国商贸,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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