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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侵占一个欺诈型侵占案件查抄袭率

收藏本文 2024-04-13 点赞:6391 浏览:20984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在侵犯财产性犯罪中,厘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准确给案件进行定性尤为重要。本文所给的案例,涉及侵占、盗窃与诈骗的区别,同时又不仅仅是单纯的侵占型犯罪,而是带有欺诈预备的侵占犯罪。
关键词:欺诈型;侵占;案件;分析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甲本是一名无业游民。某日,甲将自己装扮成一名邮差,从外形上看与一般邮差无异。在某一街道截下一辆载客二轮摩托车(俗称“摩的”),谎称要到一个距离比较远的街道送信。在与摩托车司机乙谈好价钱之后,甲开始乘坐摩托车前往目的地。当车辆驶出中心街道后,甲以乙对前往的目的地路况不熟为由,要求由自己驾驶摩托车,以便节省时间。乙觉得甲说得有道理,于是在一路边停车,两人交换位置,由甲驾驶摩托车。十分钟之后,甲将车驶进一个小巷并停下来,从身上的邮袋里拿出一封信递给乙,并要求乙帮其将信投到前面十米左拐五米处的一户人家的信箱里。乙同意,并按其指示向前走。甲见乙向左拐进去时,将摩托车开走,并占为己有。片刻,乙发现并迅速报案。两个月后,甲被抓捕归案。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为5252元人民币。
对于本案究竟应该如何定性,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构成诈骗罪,,第二种认为构成盗窃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构成侵占罪下面就这三种观点一一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的的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本罪可理解为非法占有的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陷入欺诈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主动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在本案中,行为人确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虚构了自己邮差的身份并顺利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关键是被害人替检测邮差投信时,被害人是不是已经处分了摩托车的所有权?从案情中我们不难得出结论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是运输关系,即便在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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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检测邮差投信时这一关系也没发生改变,充其量此时是被害人委托行为人代为看管摩托车。因此,从始至终都没有发生被害人自愿转移摩托车所有权的行为。可见,本案不够成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将本罪定为盗窃罪的关键问题是要解决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的问题。(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照成处罚的不公正。我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为“盗窃公私财物”,并没有说是“秘密”,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1998.3.17)》却将“盗窃”解释为“秘密窃取”,于是我国刑法通说就认为盗窃需要秘密窃取,即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得为秘密窃取)。持这种观点的认为,行为人检测意委托车主替其投信,是摩托车处于一种暂时脱离车主看管的状态,但该车相对于车主而言并未脱离其实际占有。行为人再支走车主的同时骗取车主的信任,是车主相信该车是安全状态。因此,可以认为行为人通过欺骗的方法使车主相信,再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开走,是相对于车主的秘密状态。因此,符合了秘密窃取的构成要件,从而,该案构成盗窃罪。
而在本案中笔者认为定侵占会更好些,被害人以行为表示了让犯罪嫌疑人替其保管摩托车的意思表示,同时,骑走摩托车的行为与前行为是延续的,前者是后者的前提,这里提盗窃有点牵强,应定侵占罪。同时,本案定罪的关键并不是行为人是否需要代为保管他人物品,合法占有权源,而是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处于代为保管状态的他人物品非法占为己有。
第三种观点认为构成侵占罪。侵占罪,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本罪的关键是将合法持有的财物非法的占为己有。共有三种情况,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合法持有的他人埋藏物三种情况。
具体到本案,被害人以行为表示了让犯罪嫌疑人替其保管摩托车的意思表示,同时,骑走摩托车的行为与前行为是延续的,前者是后者的前提,这里提盗窃有点牵强,应定侵占罪。同时,本案定罪的关键并不是行为人是否需要代为保管他人物品,合法占有权源,而是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处于代为保管状态的他人物品非法占为己有。
终上分析,在这个案件中的情形符合了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应定侵占罪,同时,这个案件又不是单纯的侵占型犯罪,它是一个带有欺诈预备的侵占型犯罪,因此在这称其为欺诈型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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