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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收藏本文 2024-01-29 点赞:10713 浏览:4517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中国的封建法制沿袭了几千年,形成了特点鲜明,内容丰富,自成系统,沿革清晰的特点。中国的封建法制以表及里,由始至终,都体现和蕴含着儒家思想特有的观和法律观。本论文共分三个部分,简要介绍如下:第一部分是儒家学派的基本法律观。儒家学派由孔子创立于春秋时期,后经历代儒家学者的改造和进展后,并融合了法家、道家、阴阳家之所长,逐步进展为以尊卑等级的仁为核心的思想系统,儒家思想包括多方面的内容,法律思想则是其中非常重要的方面,主要包括两点,一是“德治”,二是“礼治”。“德”的观念起源于西周时期,西周的统治者提出的“明德慎罚”的刑法思想是继承了夏、商时期的天命天罚思想。儒家思想的倡导者在继承西周“德”的基础上,又对“德”进行了相应的改造和补充,将“宽惠待民”和“实行仁政”视为治理国家,获得民众支持的最根本途径。儒家的“德治”思想主张“教化”,反对不教而杀,在道德和法律的联系上,相对重视道德及其感化作用,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礼”的观念亦起源于西周,“礼”是中国古代社会用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和血缘宗法联系的一系列言行规范与精神原则的总称。在西周,周礼已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起着广泛的调整作用。后世的儒家学者继承和发扬了西周礼制的许多内容把“礼”作为儒学的核心。中国古代法律进展的内部规律体现在“礼”与“法”之间由对立到合二为一的历程之中。“礼”作为中国古代行为规则系统的核心,其内容主要是规定民众禁止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它的实质是等级秩序中民众的义务性规范,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把握,只有将礼与法结合起来考察,才会具有完整的作用。第二部分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历程,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历史阶段,一是中国封建制初期的法律情况,儒家思想因比法家思想更能适应当时社会的经济政治条件而越来越受到统治者的青睐。二是两汉时期。这一时期的法律主要是通过“春秋决狱”这种形式实现了儒家化,春秋决狱也被称为“引经决狱”或“经义决狱”,它是汉武帝时期出现的一种特别的司法制度。“春秋决狱”。以“原心定罪”为指导思想,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以儒家经义的精神为准绳。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对封建法律在立法的指导原则和具体的司法活动都产生了影响,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始阶段。三是三国两晋南北朝阶段,这一时期上承秦汉,下启隋唐,继承两汉法律传统文化,这一时期的法律大量的吸收了儒家思想,进而加速了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第一,立法活动越来越多的受到以“礼”为核心的儒家纲常原则的指导。第二、“礼”的规范作用被法律化。这一时期法律的儒家化得到了进一步进展,法律形式规范,法典体制科学合理,法令明确简要,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展阶段。四是隋唐阶段,唐朝法律作为中华法系进展的最高水平,其法律思想儒家化程度也达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最高顶点。唐朝法律总结了两汉及三国两晋南北朝以来立法经验,在进一步吸收儒家思想的基础上,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出了精准的说明与解释,而且更多的引用了儒家经典作为条文依据,将礼法更加完美的结合在一起。“依礼制刑,礼法合一”是对唐律礼法结合的高度概括,“一准乎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指导思想,“贵贱有等,亲疏有别”的身份法体现,“用刑持平、务在款简”的刑罚制度。唐律代表了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最高水平,其与儒家思想的融合也达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顶峰,“礼法合一”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最终完成。第三部分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对现代法制建设的作用,博大精深的儒家文化锻造了中华民族的思想观念,儒家法律思想在经过孔子、孟子、荀子、董仲舒和其他儒家学者的不断进展与改善,逐步形成了“德治”、“礼治”、“人治”等法律观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我们重新在古人的智慧中获取营养,可以对现代法制建设产生较强的借鉴作用。关键词:德治论文礼治论文法律儒家化论文现代法制建设论文

    摘要4-6

    Abstract6-10

    引言10-11

    一、 儒家学派的基本法律思想11-15

    (一) 由“德治”延伸出的法律观11-12

    (二) 由“礼治”延伸出的法律观12-15

    二、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15-29

    (一) 封建制初期的法律情况15-18

    (二) 两汉时期“独尊儒术”,儒家思想开始向传统法律渗透18-21

    (三)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引礼入律”,古代法律大量吸收儒家思想21-25

    (四) 隋唐时期“礼法合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历程基本结束25-29

    三、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对现代法制建设的借鉴作用29-33

    (一) 儒家思想的法律价值29-30

    (二) 法律儒家化的借鉴作用30-33

    结论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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