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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城市规划城市规划中“公众参和”

收藏本文 2024-02-09 点赞:6672 浏览:2256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城市规划是一项全社会的事业,城市规划的实施是由城市社会整体共同进行的,因此,城市社会中各个方面的参与及其态度、意愿等,是城市规划能否得到有效实施的关键。
城市特定阶段的社会问题,决定了不同时期城市发展中的关注点,这些关注点往往决定了社会的整体反应。对于城市规划实施而言,如何在综合协调的基础上有效解决或缓解这些社会问题,或者与社会整体的意愿相协同,就直接决定了社会各个方面是否会遵守规划,参与到规划过程并支持城市规划的实施。
城市规划不仅是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同时也是公共利益的捍卫者。有一句话是,处处留心皆学问。作为一个城市规划师,可以做到处处留心,却未必能做到留心处处。那么,如果集中的大多数人的力量,这种留心就会如同水珠汇成江河一样而具有统筹全局的力量。城市规划的实施需要社会共同的遵守和共同参与,因此这就必然涉及法律保障和社会运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而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社会运作体制等本身就是社会选择的结果。由此而言,社会公众对城市规划的认知程度、对城市规划的作用以及公众对城市规划编制时的参与程度及其作用等,往往决定了公众是否有意愿来遵守和执行城市规划,同时也决定了城市规划实施阶段的参与情况。
在城市规划所构建的公众参与制度框架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规划公开的原则规定;确立了公众的知情权作为基本权利;明确了公众表达意见的途径:听证会、等,时间要求;强调了按公众意愿进行规划的要求;对违反公众参与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制度是好的,初衷也是好的,只是在实施起来却具有种种缺陷。
以社会公众对城市规划的认知程度来说,有人认为,公众是不懂规划的,与其他们提出意见来混淆视听,还不如根本就不要他们来参与。我认为这种思维正是公众参与制度不健全的表现,使得一些人的认知有了局限性。首先,公众是具有广泛意义的,既有单位,也有个人,其中就包括与规划利益相关或者熟悉规划编制和审批的单位或个人,他们的参与是具有针对性的,往往是个体利益的维护或者是专家性的见解;再次,另一种情况,公众里的大多数都是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各样的人,他们往往崇尚着公众利益还有与自己私人生活攸关的个人利益,我们并不需要他们可以达到熟知城市规划的程度,因为这是规划师所要完成的事情,就仿佛医生诊断病人,他们要求病人讲述出自己的病症难道是为了让病人自己诊治病情吗?当然不是。城市规划中也是如此,我们需要的正是他们“留心处处”的意见,才知道我们需要解决什么样的问题。只是,这些意见却总是无法反映在规划方案之中,这就反映出了一个问题,公众对城市规划编制时的参与程度以及其作用到底有多少?
先举一个例子,之前国家出台了关于“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可以说是涉及大众民生的问题。这个政策所针对的低收入阶层正是社会中弱势群体,既然如此,对于他们所需要什么最关切什么应该由他们说了算,但是在之后的社会反应之中,很显然,这部分的参与被忽略了。我们所看到的经济适用房成为了开发商牟取利益,政府歌颂政绩的工具,而所谓的经济适用房仅仅是较低面积较小的套型而已,而且数量根本不足以提供给那些“无所居”的人们,更不用说有些人利用各种关系来强占这些国家为了民生利益而划拨的居所。当然,这里面潜藏了许多政策缺陷,我们主要来关注其中的城市规划的问题。
首先,关于“经济适用房”,规划方案中并未反映出公众最基本的利益,或者说仅仅以主观臆断或者说马虎揣测接受意见来设计方案。我想,在经济适用方面,广大低收入阶级一定有他们的意见,当然,不能说规划师并未听取其中的反映,只是说,没有加以专业思考而已。还是以医生为例子,可能很多患者都说胃疼,但是医生能开同样的处方吗?患者没有专业知识,只能浅显且主观的表达自己的感受,医生才是有能力将他们的反映加以专业知识来治愈的人啊。那么,在公众参与阶段也是如此,公众所提出的是最直白和简单的愿望与看法,如何使用这些意见来提供专业的手段加以解决才是规划师最应该做的,只有这样,公众参与才真正的发挥了作用。可是,很显然,规划在此并没有发挥其强而有力的作用。因为我们仅仅看见了成本较低房价较低面积较小的套型而已,更有甚者,提出“经济适用房里不应有厕所”,当然,这样也许是一种经济的手段,但是规划能够做到的远远比这个多。这里的所谓经济,并非只有得到房子的花费经济,更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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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居住的经济,因为,购写房子的消费是一次性而且短暂的,但是居住的费用却是长期的。如果那些低收入群体以极为低廉的得到了住所,但是却要面对因交通不便而带来的巨大通勤费用,那么这可以算是经济么?即使房屋廉价,却因周边教育设施的缺失或不足而影响后代的受教育么?或者说,即使有了房屋,却受到阳光不足的影响或者周边绿地的稀疏,这种精神方面的利益可以用经济来衡量么?那么,适用呢?低收入群体的家庭构成是多种多样的,却要以同样的面积和室内空间来分配,是不是很不适合呢?而这些家庭的结构也是动态变化的,经济适用房如何可以承担其动态性呢?低收入群体或许在被调查中仅仅只能给出低廉的要求,但是规划师是必须要用其专业知识来思考其要求的内涵,而令居住者在其中可以满足有尊严的生活的要求。
所以,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应该更多的是指他们的利益和愿望有多少可以反映在规划方案之中,当然,这并不是一个规划师可以改变的状况,它需要强而有力的制度和机制来作用,从调查到意见集中,从规划体系到成果编制,从规划实施与管理,还要建立反馈与监督机制。只有这样,公众参与才有可能真正体现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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