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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涉税问题要求

收藏本文 2024-01-19 点赞:30819 浏览:142981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2011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对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所得税前扣除进行了规定。这一公告的实施对煤矿企业的安全费用计提行为与所得税计算缴纳产生了一些影响。文章以26号公告实施为基点,对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涉税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煤矿; 安全费用; 涉税

一、安全费用定义与存在的意义

(一)安全费用的定义

安全费用(全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二)安全费用对煤矿企业的意义

为从根本上改变煤炭及其他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投入不足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财政部、发改委、国家煤监局2004年5月联合颁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煤矿企业应按原煤实际产量和标准从成本中提取安全费用,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促进了高危企业自觉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在企业效益较好时多提安全费用,效益不好时仍可以动用安全费用储备,保证安全生产所需投入,保证企业生产安全进行。

二、煤矿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安全费用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2009年6月,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其中第三条对高危行业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重新做了规定,明确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费用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不再计提折旧。

(二)霍州煤电集团公司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

1.提取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

借:制造费用
贷:专项储备

2.使用已提取的安全费用时,分两种情况:

(1)属于费用性支出的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属于资本性支出形成固定资产的
发生支出时: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工程竣工转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借:专项储备
贷:累计折旧

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研读

2011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就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对企业以前年度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计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税前扣除予以认可,同时,对自2011年5月1日起计提的这两项费用不再允许税前扣除。
笔者研读后总结如下:
一是计提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公告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笔者以霍州煤电集团公司辛置煤矿为例,检测定该矿安全费用于2011年4月31日无结余,5—12月计提安全生产费用100万元,账务处理时,应借记“制造费用”100万元,贷记“专项储备”100万元。其记入制造费用的100万元抵销了企业利润,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检测如该矿2011年实际发生安全生产费用支出20万元,企业的账务处理为借记“专项储备”2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等20万元。此时实际发生的20万元虽未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但仍可以在税前扣除,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则该项费用本年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
二是公告实施前(2011年5月1日之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实际发生时扣除的规定执行。
笔者以霍州煤电集团公司团柏煤矿为例,检测定该矿2010年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100万元已经在税前扣除,2011年未提取安全费用。2011年度实际发生安全费用支出20万元,企业在账务处理时,借记“专项储备”2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等20万元。2011年末专项储备结余80万元,则企业2012年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时全部不能在税前扣除,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应继续冲抵80万元,直至全部抵销完毕后,其实际发生的费用才能在税前扣除。

四、公告实施对煤矿企业的影响

(一)削弱了煤矿企业提取安全费用积极性,降低风险抵御能力

安全费用的使用国家有严格规定,加之安全费用提取数不能税前列支,煤矿企业势必降低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只需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即可。这样一来,企业将会分配更多的利润给投资方,减少企业积累,一旦遇到不可预见的大型安全隐患,企业将无法保证安全投入,容易引发安全事故。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程序复杂化、操作性差

公告未实施前,安全费用按提取额税前列支,无须进行纳税调整,汇算清缴程序相对简洁。公告实施后,一方面安全费用提取额不得税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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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要加入应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另一方面企业发生费用化的安全费用金额需减少企业应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另外,企业使用安全费用购建的固定资产,在会计处理上已经全额计提折旧,资产账面价值为零。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按税法规定年限及方法重新计算资产的计税基础,且在资产使用年度内年年如此计算,因为企业固定资产不断变化,所以在企业实务中不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三)企业增加提前纳税与分配利润负担,资金流面临压力

因为上述因素,煤矿企业可能降低安全费用提取标准,除了会造成安全隐患外,还会增加企业的利润总额,相应增加当年应交企业所得税额,并且投资方会要求分配更多的利润。在当前煤炭市场震荡下行的阶段,结合山西省政府这几年推动的资源整合工作,煤矿企业的流将会面临入不敷出的局面,造成煤矿企业不断增加债务资金,即向金融机构贷入更多的款项。一方面每年的贷款利息将会加大企业经营压力,造成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企业的流将会陷入恶性循环,偿还利息也需要流的支持,将造成企业债务不断加大,形成财务风险。
总之,煤矿企业财务人员要不断进行研究,寻求切实有效的方法,在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上进行权衡,既要满足企业安全所需,又能利于企业长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发改委,国家煤监局.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S].2004.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三号[S].2009.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S].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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