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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对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状况和

收藏本文 2024-01-15 点赞:20860 浏览:93865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自:毕业论文工作总结www.udooo.com

一、对责任范围现状的分析和思考

(一)现状—责任追究限于“有过”,范围过于狭窄

长期以来,政府机关内部一直流行“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为官作风,责任追究也偏重于事后惩罚性问责而忽略事前预防性问责。近些年一起又一起的矿难事故、校车事故、件等让国人痛心疾首,当事故发生后,紧接着就会有媒体报道称已经追究了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免职撤职了多少人,某某干部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然而没过多久,被问责人员却又很多复出了,即使问责力度再大,此类事故仍是屡禁不止,在每次的事故中,我们遭受生命丧失和财产巨大损失的惨剧,我们更应该看到,这些丑闻的发生并不是一蹴而就的,相反,正是由于相关政府工作人员平日的疏忽、漠视和不作为才导致了事态愈演愈烈,而放纵这些不良作风的正是事前问责的缺失。因此,事后的惩处无异于亡羊补牢,不能从根源上杜绝社会问题的爆发。
(二)对策
行政问责要防微杜渐,由事后问责扩展至事前问责,实现由问责有过向问责无为的转变。在此,以武汉市“治庸问责”为例。2011年4月份,在武汉市兴起的“治庸问责”风暴对政府部门中存在的“庸、懒、散”等种种表现展开了问责和处理。武汉治庸问责风暴用坚实的脚步,有力的行动向人们展示了我市彻底扭转干部作风、打造全国发展环境最优城的决心,得到了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一致好评。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党政干部中存在很多不思进取、碌碌无为的反面例子,他们的无所作为败坏了党员和政府形象,不利于责任政府的建设,今后的问责工作中也应对这种“庸、懒、散”的现象一查到底。基于此,违法违纪行为理应被查处,而无为的工作人员也要被问责。

二、对责任主体现状的分析和思考

(一)现状—被问责人员的范围不能合理界定

首先是党政领导人员之间的责任边界模糊。党政领导人员之间究竟该追究哪一方的责任,没有可依据的规范,现实中也无先例可循。例如,在一些事件中,被问责的往往是行政职务的“一把手”,党的“一把手”却是毫发未损,这就引发了我们对现行政府部门中领导体制的思考。其实,行政职务的“一把手”都是党的副职,直接受党的正职领导,在许多决策程序、重大决议和人事录用中,党的“一把手”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其对于重大事故的发生、用人失察、决策失误等问题,也是责无旁贷的。
其次是政府内部机构设置存在部门数量庞大、职能重叠、权责不相对应的弊端。例如,建设部门与发展改革部门、交通部门、水利部门、铁道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24个部门存在职责交叉;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管理涉及14个部委(局)等等。这种较为典型的“小部制”,既造成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推诿扯皮,又导致职能分散、政出多门,削弱了政府的决策职能,也不利于集中统一管理。这仅仅是国务院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问题。在地方各个省市县乡层面,则更是显得机构臃肿,职能重复,职责不清,上下级之间推诿扯皮。另外,单位集体被问责的事件很少发生,这就让不少人打着集体负责的幌子招摇过市,造成集体违法违纪。
(二)对策
首先是构建党内问责制,《党章》、《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办法》等的出台明确了党内问责细则,落实到实处那就是,在各种问责事件中,党政领导人员的责任应该分开评测,党委领导人应该负有连带责任,尤其是在一些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决策失误、用人失察等领域。其次是明确责任体系,将责任体系划分为决策、执行、监督等明确的层面,在事前进行科学论证,在事后进行科学评测,将责任归属明确界定在相应环节,同时要以当前如火如荼的大部制改革为契机,切实改革政府各级部门的设置现状,按照职能转变、机构创新的原则,对职能相近的部门进行合组,减少职能交叉;减少管理的环节和层次,优化结构;协调部门间的关系,降低协调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明确责任归属,目的是确保责任和主体间形成一个明确清晰的“坐标图”,将责任落实到明确的对象。

三、对问责主体现状的分析和思考

(一)现状—问责主体过于单一

在我国,享有监督权力(权利)的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各党派、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机关内部的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公民、社会团体等等,可以说在理论上我们是具有严密的监督网络的。但在现实中,真正发挥监督职能的主体却是微乎其微的。究其原因,这和我国自古以来问责文化的缺失是密切相关的。由于长期处于封建社会的窠臼之中,每个时代的个体都称为“老百姓”,大部分的朝代都奉行的是重农抑商,社会底层人群改变命运的唯一方式就是走向仕途,这就导致了自古以来对于公权力的崇拜和敬畏。官员以“父母官”自居,普通百姓也称官员为“青天大老爷”。如此的敬畏,何谈问责?追究官员责任的唯一方式恐怕也就是通过帝王和高层官员。映射到当前,每年的“考公务员热”和“情绪化问责”就是很好的佐证。正是基于问责文化的缺失(当然也有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之间互相制衡以致于不敢问责的原因),现实中理论上享有监督权力的主体并没有真正发挥问责的威力。
(二)对策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要想实现问责主体的多元化,必须首先培养问责文化。这就需要政府转变思路,由管理者转身为怎么写作者(更确切的说应该是福利提供者),切实做人民的公仆,对公众加大法制宣传,鼓励团体或个人、检举违法违纪、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现象,并且要实行鼓励措施和保密措施,确保团体或个人愿意参加问责并在监督的同时确保自身权利安全,以诚恳的态度虚心接受来自各个方面的监督。
其次,各个监督主体要切实履行手中的监督权力(权利)。第一,由于行政决策的作出和履行,行政管理的方法是否得当,都与公众(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直接密切相关,因此,公众应该成为问责的主力军。公众要意识到自身的国家主人的主体地位,用问责的渠道督促公务人员积极履行人民赋予的权力,这还需要政府构建方便公众监督权利行使的平台和制度,例如,市长、政府领导人员定期网络在线与公民交流、公益行政诉讼制度等等。第二,建立专门的“问责监察团”,此机构专司监察一职;由政府人员、公众、专家、媒体、社会团体共同组成(人员组成的广泛性是为了确保该机构意见的中立和公正);独立于政治,能够承受得住政治压力和舆论导向;在财政体制上不受当地政府的制约;并且具有权威和声望。第三,就是要积极引导媒体在问责过程中及时、中立作用的发挥,时下兴起的“网络”更多的是反映出监督渠道的变窄,迫使社会采取极端的方式行使监督权。媒体作为“第四种权力”,具有很重要的监督作用,要防止成为部分人争夺社会资源的“喉舌”,其应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及时发布信息,在政府和社会中间起到桥梁作用。第四,就是要发挥人大、政协、各党派和司法机关等的权力监督作用,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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