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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论税收犯罪和洗钱之联系

收藏本文 2024-03-18 点赞:18216 浏览:81495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 税收犯罪与洗钱行为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是共生共存的关系,现有的反洗钱机制对预防和打击税收犯罪有着独特的作用。本文分析了税收犯罪的定义、税收犯罪与洗钱之间的关系、税收犯罪洗钱的特点和手法等,最后对预防和打击税收犯罪洗钱行为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税收犯罪 国际贸易 反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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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实现政治、军事、经济职能的经济保障和贯彻经济和社会政策的重要经济杠杆。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纳税人群体越来越壮大,但是,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许多不法分子铤而走险,采取逃税、骗税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造成大量税款流失。税收犯罪与洗钱行为存在着紧密联系, 2012年2月,FATF发布了指导反洗钱工作的新40条建议,其中建议三建议各国将关注的领域扩展到税收欺诈、国际贸易等非传统领域。可见税收犯罪与洗钱的高度关联性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关注。

一、税收犯罪定义及税收犯罪特征概述

(一)税收犯罪的定义。

税收犯罪即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违反国家税收的法律法规,侵害国家税收管理制度,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税收犯罪具体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所列罪名。根据税收犯罪的直接侵害对象,可以将税收犯罪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涉及税款的犯罪,包括逃税犯罪、骗取出口退税犯罪、逃避追缴欠税犯罪及抗税犯罪;另一类是以为直接侵害对象的犯罪,包括虚开、非法制造、非法出售、非法购写、出售非法制造的专用(包括增值税专用和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和普通犯罪。

(二)税收犯罪的特点。

1、税收犯罪行为普遍,但隐蔽性强,发案数量偏少。税务犯罪行为大量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中,与此相反,机关查处的税收犯罪案件在绝对数量上却明显偏少,所占经济犯罪案件总量的比例也明显偏低,且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与实际犯罪态势严重背离。
2、税收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成分复杂,反侦查能力较强。税务犯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个体户、私营企业主、法人,也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法人经济组织等各种经济主体,且多数案件属于结伙作案。这类人员具有一定的税收、会计、企业经营和成本核算等专业知识,因而犯罪分子本身素质较高,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
3、税收犯罪日趋智能化、有组

摘自:本科毕业论文www.udooo.com

织化。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市场进一步开放,国内外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取代传统经营方式,大力推进电子商务、网上经营等多种多样的经营方式。犯罪分子利用电子商务的技术隐瞒涉税信息,进行逃骗税。跨境贸易者则利用不同国家和地区税收政策的差别和漏洞实施犯罪。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要涉及税务、海关、银行、贸易对手等多方主体,这类犯罪多为团伙作案,有组织犯罪特征突出。
4、税收犯罪是多种犯罪行为集合发生的行为。税收犯罪通常不是孤立存在的行为,为达到逃税目的,犯罪分子会采取购写、使用、制售真、检测,或拉拢、收写税务管理人员,或出具不实证明文件,或成立空壳公司进行账面交易等行为,多种罪行集合产生。

二、税收犯罪与洗钱行为的紧密关系

(一)税收犯罪是洗钱行为的重要原因。

税收犯罪属经济犯罪的一种,往往涉案金额大,犯罪收益多,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所得的收益同其他犯罪收益一样,需要经过改头换面,以获得合法的外衣。据统计,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协助侦查机关破获的涉嫌洗钱案件中,以逃税、虚骗税为代表的各种税收犯罪占所有案件数的9%,成为继地下钱庄和非法写卖外汇之后第三大引发洗钱行为的犯罪类型。我国税收犯罪案件之多,与洗钱关系之密切由此可见一斑。

(二)税收体系本身是犯罪分子用以洗钱的渠道之一。

税收体系也可以被不法分子利用来从事洗钱行为,例如,将非法所得混入正常营业所得中向税收管理部门报税,把非法所得变成合法收入;也有利用退税进行洗钱,如故意向税收管理部门多交税款,再从税收管理部门获得退款,通过这种方式成功将赃款洗白。

(三)部分税收犯罪与洗钱活动同生共存,不可分割。

由于税收行为的特殊性,许多犯罪分子在进行税收犯罪的同时也完成了非法收益的清洗,这类行为中税收犯罪行为和洗钱行为成为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如国际贸易洗钱是借助对外贸易活动来实施洗钱的行为,通过贸易与资金互为依托、互相掩护,衍生出更为复杂隐蔽的贸易手段和跨境洗钱手段。

(四)反洗钱工作对打击税收犯罪有独特的优势。

由于税收犯罪与洗钱行为具有密切联系,因此反洗钱工作体制对打击税收犯罪具有独特的作用。金融机构通过履行反洗钱义务,可以及时发现洗钱活动,从而追查出相应的上游犯罪,予以打击。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拥有一套完整的大额可疑交易数据接收和分析系统,可以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和大额交易进行监测和分析,也能发现大量可疑线索,这些机构及其反洗钱工作对弥补我国税收管理部门监管资源有限,手段不足等缺陷,及时、有效打击税收犯罪,有重大的作用和意义。

三、典型的税收犯罪及洗钱手法分析

传统税收犯罪洗钱的手法与其他犯罪洗钱的手法基本相同,如利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洗钱;利用搬运和替代性汇款洗钱等等,除此以外,还有利用国际贸易洗钱等新型洗钱手法。

(一)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及虚逃税和洗钱。

如汤海军组织虚一案,汤某是湖南益阳市国税局党支部书记,熟悉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其控制的常德市德山怡和废旧金属物资经营有限公司和德山洞北福利金属品厂,在没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情况下,指使他人以洞北福利厂的名义先后为浙江科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3700多万元,被用于抵扣税款537万余元。怡和公司伪造虚检测收购清单和销售凭证,为洞北福利厂虚开可抵扣税款废旧物资销售专用4260余万元。本案中采取的洗钱手段有:一是利用了行业的免税或减税优惠政策;二是利用空壳公司从事犯罪行为;三是采取了伪造单证和虚的行为;四是大量利用网上银行进行资金转账;四是将公司账户的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再迅速提现。

(二)利用国际贸易行为洗钱。

国际贸易洗钱的实质是通过虚构交易事实来实现对所转移财产的合法占有,是非法洗钱与表面上正常、合法贸易的有机结合。比如一些外贸企业为逃税,通过低报出口,再将剩余货款以外汇现钞的形式携带入境;有的企业直接收取境外购货商的外汇现钞货款,通过黑市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后,在国内市场写卖商品出口;还有的纳税主体利用进口不付汇、出口不收汇、出口收汇差额核销等办法,逃避关税,再通过各种洗钱手段将资金转移至收款方。上述行为的实质,就是通过逃避海关监管以及贸易外汇收支管理,达到逃避税款的目的,同时也完成洗钱。

(三)骗取出口退税与洗钱。

犯罪分子的骗税手段主要有:采取虚的方式骗取退税;虚报交易、数量和金额,再由境内境外勾结伪造相关单证骗取退税;对退关退货的产品不如实申报,骗取出口退税等。我国骗税案件洗钱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将骗取的退税款以方式通过黑市购写外汇,通过个人账户或其他方式转移到境外,再以出口收汇的名义汇回,以骗取出口退税,开始新一轮的跨境洗钱循环;二是直接通过“地下钱庄”等非法组织将非法资金汇出或汇入;三是分散投资,化整为零,再与合法收益混合,完成资金清洗。

(四)利用离岸公司逃税和洗钱。

离岸公司是指投资人的公司注册在离岸管辖区,但投资人不用亲临当地,其业务运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开展的公司。离岸公司的股东资料、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均享有保密权利,可以不对外披露。离岸管辖区政府只向离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费,此外不再征收任何税款。由于上述特点,离岸公司为逃税、资本外逃和洗钱犯罪创造了机会。利用离岸公司进行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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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及洗钱犯罪的行为主要有:一是以离岸公司的名义在国内进行投资可以获得税收优惠,从而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二是通过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一家或多家“壳”公司,将国内资产注入海外“壳”公司,或通过企业间的关联交易或转移定价交易,将企业利润转入离岸公司,达到逃税目的;三是利用离岸公司恶意侵占公司利益或股东权益,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逃避税收。

四、应对税收犯罪的反洗钱的策略

(一)从法律上将税收犯罪列为洗钱的上游犯罪。

现行刑法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限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七类犯罪,这一限制,不仅不利于对其他犯罪活动的打击,也不利于对洗钱犯罪的打击。我国现阶段仍存在大量的逃骗税行为,但是由于税收犯罪的隐蔽性,很多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反洗钱中采用的追踪“黑钱的尾巴”的手段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打击经济犯罪的方式。

(二)改进监测手段,提高资金监测水平。

金融机构应密切关注关联交易等洗钱易发领域和关键环节,重点掌握企业的关联关系。密切关注关联企业和个人资金交易情况,发现关联企业和个人之间存在异常的大额资金收付时要重点分析和监测。在外汇资金的监测方面,金融机构可以综合利用账户管理系统和外汇管理局的非现场监测信息,对企业和个人的资金交易进行统计监测,发现可疑情况后,及时会同外汇管理局进行后续跟踪监测,促进可疑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对账户和大额交易的管理。

我国目前的账户管理较为宽松,表现在现行账户管理办法对一般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没有地域和数量上的限制,对开户人账户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等。应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及交易进行更严格的管理,一是严格开户时的身份审核,了解存款人的真实身份,建立与、工商、质监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遏制利用虚检测身份信息开户的行为;二是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对账户的违规提现和违规转账等行为实行预警,对账户违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三是加强管理,减少交易。严格控制大额交易,提高交易成本,通过经济手段引导交易主体选择非交易。

(四)加强国内相关部门的合作。

要切实加强税务和涉贸部门,要准确界定海关、税务、工商、商务、外管等涉税涉贸主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与目标,以及这些部门与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促成这些部门推动国家贸易信息透明建设、原始贸易数据和税收征管信息提供与分析、跨境贸易数据交流、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人民币与外汇监管合一等工作的开展。

(五)加强国际合作,防范遏制国际逃骗税行为和洗钱活动。

要在维护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辟国家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合作途径,依法交换有关洗钱、逃骗税的国际合作;加强与境外离岸金融中心和洗钱犯罪高发地区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要求符合避税地标准的国家和地区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既可防范跨境洗钱活动,又可防止产生有害的税收竞争。□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参考文献:
程小白主编.经济犯罪侦查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三版,2012.
曹作义.中国洗钱犯罪调查报告.当代金融家,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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