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管理学 >> mba >> mba毕业任务书 >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网

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网

收藏本文 2024-01-24 点赞:5560 浏览:2020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通过对我国近几年社区矫正工作的研究与总结,发现了我国社区矫正的一些问题,比如说没有专门配套的法律,问责制度不明确,监督力度不够等等。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的传统和现有国情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查监督;非刑
1002-2589(2012)22-0105-02
2011年,我国正式将社区矫正纳入刑法规制范围,这是我国刑法体制的重大改革,也是我国刑法文明进步的体现。社区矫正符合行刑轻缓化的发展趋势,从其他国家来看,社区矫正的效果也是很好的。但是我国的刑罚一直是以监狱为中心,从意识到制度都不是很完善,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很多问题。

一、社区矫正的现实意义

社区矫正是与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使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
《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的对象限制在管制、缓刑和检测释三种,在这三种刑罚的执行条件上也作了修改,缓刑的条件加了“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检测释的“不致再危害社会”改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些修改都是为了与社区矫正的法律化适应。

(一)提高矫正教育的效果

社区矫正可以加强罪犯与社会及其家庭的联系,使矫正对象能够全面地接触社会,有利于其回归社会。首先从亲情方面说,社区矫正使罪犯可以保持和亲人的一种紧密联系,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容易被感化;其次,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矫正对象与社会的联系不至于使其与社会产生隔阂,为其创造了一个良好的行为环境,使罪犯能够更好地完成再社会化的过程,避免了罪犯在监狱里交叉感染;再者,社区矫正使罪犯感受到法律威严的同时得到社会与政府的人文关怀,避免了仇视政府或者社会的结果。还有的学者认为,罚会使刑满释放之人被贴上了“犯罪人”的标签难以抹去,不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社区矫正将犯罪人融入社会,利用社区资源改造犯罪人,以防止犯罪人陷入标签理论中所描述的再犯罪。马克思认为,认识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发展与社会是相联系的,社会的发展也会为社会成员提供发展空间。社区矫正正是加强了罪犯和社会的联系,使其更好地适应社会,进行改造。

(二)降低罪犯改造成本,减轻监狱压力

考虑到社会安定等因素,实践中管制、检测释等一些监外执行方式用得并不多,再加上我国是人口大国,因此监狱的压力很大,狱内也非常拥挤。随着行刑轻缓化、人道化思想的发展,罪犯的人权问题得到更多重视,监狱的设施开始逐渐完善,很多监狱开始往比较靠近市区的地方迁移,不再像以前建在深山老林中,即使是狱警跟外界的接触都很少。刑的行刑成本已随着刑罚文明的发展越来越高,而社区矫正相对来说成本就比较低,执行机关只要做好监督与教育工作,再通过对一些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等资源的统筹安排利用,不用完全地禁锢罪犯,也不用提供食宿,可以节省大量的行刑资源,却可以使矫正教育遍及各个社区,从矫正对象的衣食住行各方面关注其心理变化,大大提高矫正效果的同时也降低了罪犯的改造成本。

(三)社区矫正目前已成为世界行刑改革发展的趋势

20世纪5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的刑罚适用逐步进入非刑为主的阶段。1954年,美国监狱协会更名为矫正协会,标志着西方国家在行刑的理念和实践上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随着“报应主义”

源于:论文提纲范文www.udooo.com

刑罚执行被“目的主义”的刑罚执行观所代替,社区矫正模式开始成为刑罚适用的主导。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在社区中矫正的罪犯人数都比较多,有些国家甚至超过在监狱中服刑改造的罪犯人数,这意味着许多国家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主要不是采取在监狱里而放在社区中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这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社区矫正方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方式,多数国家设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和人员。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部门的配合不够紧密

根据“两部两院”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公、检、法、司、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的共同配合,但从现在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相关部门的配合不够紧密,未充分履行职责。根据江苏盐城的调研报告,少数地方党委政府或单位、部门的领导重视不够,工作上支持不力,对社区矫正工作往往“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此外,法院、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及工、青、妇等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远未充分发挥,有的地方社区矫正工作仅靠司法行政机关单兵作战,难以抓出成效[3]。还有的人民法院对罪犯判处非刑并生效后,有时未及时将法律文书抄送司法行政机关、未将法院已督促被告人家属或所在单位落实的帮教措施告知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信息掌握不对称,导致帮教不及时或帮教措施针对性不强[4]。

(二)矫正力度不够

如安徽的一份报告中指出:“我区各司法所虽然都规定矫正对象的电话报到、思想汇报、请销检测制定、奖励惩罚、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公益劳动等一系列相配套的制度。但在实际中,这些制度形同虚设,大多数司法所仅仅要求矫正人员按规定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书,按期进行思想汇报,监督措施停留在表现,没有进行过学习培训和公益劳动,更没有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心理辅导。不能完全按照社区矫正流程图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5]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是基层的司法所,但是司法所的建设水平却不够高。首先司法所编制人员少,工作量太大,尤其广大农村以及偏远山区的居住特点也增加了工作人员的执法难度。其次,基层所缺少专业的人员。根据实践来看,在一些发展落后的地区,法学专业的人才缺乏,使得执法主体的法律知识不够健全,在实际工作中也降低了社区矫正的效果。再者,司法所的物质基础太差。办公设施陈旧,办公条件艰苦,这也导致了法学人才不愿意进入司法系统。因此,执法机关建设的落后是矫正力度不够的主要原因。

(三)检察监督的效果较差

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还是个新事物,因起步较晚目前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联合办公”模式下对人民检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仍然只有一些低阶位法律的原则性规定,缺少统一的高层次的法律规范和具体的实施办法、细则,加之各参与主体在权限和职能划分上的混乱,导致检察监督工作面临诸多困难,监督工作很难落到实处,严重影响了法律监督的社会效果。
目前检察机关没有明确的法律作为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我国也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是以《宪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程序缺乏详细具体的法律规定为依据,导致检察机关的监督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保障乏力, 监督观念陈旧,当前在检察机关中, 由于重刑观念或人员配备少、经验不足等原因, 未能及时对侵犯矫正对象合法权利的现象进行监督纠正的情况仍时有发生[6]。

三、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一)加快社区矫正立法,完善配套规范政策

社区矫正工作为非刑的刑罚执行活动,其本身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而当前的社区矫正,除了刑法修正案八所确立的社区矫正法律化和《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是对社区矫正规定得最详尽也最有权威性的规范性文件外,没有完整的社区矫正法。从长远角度讲,社区矫正要得到顺利的发展,完成确保刑罚的有效执行、教育矫正罪犯,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的任务,必须要有较完备的法律作依托。首先,应当增加一些禁止性或义务性的规定,避免社区矫正流于形式,防止重现非刑遭遇“灭顶”的风险。其次,对检察机关行使社区矫正监督权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流程、监督对象、监督手段等,同时赋予检察机关监督的权威性,在被监督对象没有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或及时将纠正情况反馈给检察机关时,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违法处置权,比如罚款、限期整改或者直接由检察机关强制执行等[7]。再者,应当明确分工,各个部门制定详细的业务来往规范,避免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

(二)加大社区矫正的宣传,增强居民对社区矫正行刑方式的接受力

社区矫正是一种开放性的行刑方式,需要矫正对象的配

源于:论文集www.udooo.com

合,更需要居民和矫正主体为矫正对象营造一个良好的矫正环境,如果居民对这种行刑方式有心理排斥,那么社区矫正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首先,执法机关应当关注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及时进行改造教育,如发现其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应及时按照法定程序改换其行刑方式。如果矫正对象对执法机关不能做到令行禁止,那么社区矫正的前提与基础就不复存在,更不用说让居民接受。其次,作好法律宣传。应当向一般公众宣传有关社区矫正的性质和内容, 不同的执行方式的适当信息, 以便使一般公众, 包括个人、 公私组织和涉及矫正执行的政府部门, 能够了解它, 把它看成是对犯罪行为的适宜和可靠的反应,使广大干部群众能够正确认识、理解和支持社区矫正工作[8]。

(三)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促进矫正工作的开展

社区矫正的特点就是利用社会的力量来矫正罪犯,根据《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矫正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因此司法所的建设水平将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的效果。尤其是农村社区矫正工作涉及的面宽、量大,工作力量及专业化程度都无法满足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很多乡镇司法所只有几名专职的司法助理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而其所要面对的是区域分散、数量众多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监督管理工作,其难度可想而知[9]。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实施刑罚,社区矫正第一线工作人员的素质必须得到切实保证。为了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高素质人才就要在高校中培养,在高校中建立相应的应用性专业课程,提高理论运用于实践的水平。
参考文献:
严华.浅析社区矫正理论与标签理论的关系[J].商业文化,2010,(10).
范燕宁.社区矫正的基本理念和适用意义[J].中国青年研究,2004,(11).
[3]崔刚.社区矫正全面试行存在的问题与对策[EB/OL].法制网,[2010-10-20].
[4]肖扬.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EB/OL].南充新闻网,[2011-04-15].
[5]刘维■.刑罚执行中社区矫正存在问题及完善[EB/OL].淮南市田家区人民检察院网,[2011-09-01].
[6]钟文华,王远伟.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11).
[7]李艳玲.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法律监督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0,(23).
[8]杨黎黎,李金.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可行性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0,(20).
[9]夏明圣,魏在军.我国社区矫正的现实问题及探索[J].凯里学院学报,2010,(10).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