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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我国社区矫正之社会参和制度完善

收藏本文 2024-02-11 点赞:6553 浏览:2203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2012年社区矫正在立法上得到正式认可,《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都对社区矫正的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凸显了国家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推动作用。然而事实证明社会参与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也十分重大。本文分析了社会参与的意义、主体和内容,并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会参与;问题与建议
1672-3309(2013)01-138-03
2012年3月1日,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开始实施,标志着社区矫正在我国实现了立法上的突破。回顾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从2003年“两院两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到2011年社区矫正首次在《刑法修正案(八)》中以“法”的形式出现,再到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提出社区矫正的价值以及适用方式等等。短短十年时间,社区矫正在我国从无到有,从模糊到清晰,从机构职能分散到逐渐专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纵观中国社区矫正的发展,政府在社区矫正中的主导作用不可替代。然而事实证明,政府也不是万能的,只有在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互动结合的基础上,才能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发展之路。

一、社会参与制度的意义

社区作为一个有机体,具体表现在居委会、居民、社区组织以及社区志愿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所“编织”而成的社会支持性网络,在这个网络中,社区各个力量的参与至关重要。社区矫正不单单是政府的事情,社区各个主体都与社区矫正息息相关。

(一)社会参与有助于弥补政府机关参与社区矫正的不足

由于缺乏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者,政府不得不临时从系统、司法系统、检察系统中抽调人员,一来打乱了其他部门的正常工作,二来由于抽调的工作人员本身缺乏专业性又不利于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另外,社区矫正工作者大都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特别是其中的身份,一定程度上会引起被矫正工作者的心里排斥与抗拒。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尤其是具有各方面背景、经验的社区志愿者以及具有专业水平的社会工作者以“平等、接纳、帮助”的精神参与其中,一方面能够解决社区矫正人力资源不足不够专业的问题;另一方面更容易接近,也更容易使被矫正者接受。

(二)社会参与有助于调动更多社会资源

社区本身为社区矫正的开展提供了诸多人力资源,而这些人力资源又能编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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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各种社会支持性网络。这些支持性网络将为社区矫正提供政府所不能提供、所不能调动的资源。首先,被矫正者身处社区之中,社区矫正关系到社区居民的切身利益,这就是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矫正的直接动力。其次,社区中的社会组织,尤其是社区自治组织比如居委会以及各种公益组织等,一方面为被矫正者参与社区事务进行社区怎么写作提供了平台,另一方面被矫正者同样是其怎么写作的对象。再次,社会工作者以其“助人自助”的专业精神能为社区矫正提供更加专业的帮助和指导。最后,具有各种背景的社区志愿者参与到社区矫正中,必定会为社区矫正工作增添活力。

(三)社会参与有助于被矫正者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的一个目标或者任务就是促进被矫正者顺利回归社会。回归社会意味着被矫正者在接受矫正后,能够重新塑造积极向上的形象,经历首先为社区居民所认可和接受,从而能够被社会所接受的过程。一方面,社会参与为被矫正者真正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提供了机会,同时社会参与也为社会大众了解被矫正者提供了机会,这样的一种双向的沟通机会显然对被矫正者有利。另外,被矫正者在社区中习得就业技能,能够有一技之长,为其顺利回归社会提供了保障。

二、社会参与的主体及内容

社会参与的主体与内容是社会参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社会参与环节的核心。社会参与主体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社会志愿者、受害者及社会工作者。而社会参与的内容则主要包括心理干预、家庭帮扶、就业指导、矫正监管等等。

(一)社会参与的主体

1.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指“人们为实现某种共同目标,将其行为彼此协调与联合起来所形成的社会团体”。①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体现了个人与群体之间的互动关系,个人容易在群体中找到归属感,社会组织能为社区矫正提供更多的人力资源,并能改善被矫正者的生活环境。社区中拥有大量的社会组织,工会、妇联、青年志愿者协会等社会组织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社区中拥有较强的影响力;非政府组织、基金会等公益组织所运作的公益项目又为社区矫正的开展注入了新鲜血液。社会组织的另外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协助司法所等具有政府背景的社区矫正机构完成走访被告人、罪犯家庭、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同事(同学)、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社区居民等单位和个人,形成调查笔录;同时能够完成被矫正者的矫正可行性评估,包括其犯罪的危险性评估,是否适合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的监管等调查评估资料。
2.社会志愿者。社区居民存在参与意愿与可能性,志愿精神在社区居民中存在广泛基础。因为,居民志愿参与社区建设与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社区建设良莠直接关系到居民自己的生活质量。国家和社会也愈加重视社区建设,“医疗进社区”“司法进社区”“体育进社区”“慈善进社区”“文化进社区”等或者民间的社会志愿活动普遍存在。总而言之,社区中并不缺乏志愿者,也不缺乏志愿精神,而在于如何去发动整合以及有效运用这些志愿者资源。
3.受害者。受害者也称为被害人,受害者以及受害者家属参与社区矫正的作用常常受到忽略。受害者及其家属参与社区矫正的意义体现在监督和帮扶。所谓监督,一方面是指受害者监督被矫正者在社区中接受矫正的情况以免出现被矫正者消极应付矫正;另一方面监督社区矫正的运行,避免出现司法腐败。所谓帮扶是指被矫正者通过一系列的矫正工作后取得受害者及其家属的谅解,这是实现矫正效果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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