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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开源有关开源软件许可证 和 查抄袭率

收藏本文 2024-03-07 点赞:6348 浏览:19946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近年来,我国开源软件得到不断发展,并取得了辉煌可观的成绩,但开源软件的使用是存在限制的,有着不同的授权许可。因此,为了使我国的开源软件能够健康发展,需要对开源软件的许可证进行严格的审查。本文就开源软件许可证的常见分类、开源软件许可证与著作权法之间的平衡、开源软件许可证受到专利侵权时应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对我国的开源软件许可证的建议进行分析。
关键词:开源软件;许可证
:A文章编号:1007-9599 (2012) 13-0000-02
开源软件又称为“开放源代码软件”,是对用户进行免费开放的源代码,并且允许用户进行免费的使用、修改、复制或再发布。开源软件为我国的软件行业打破了以往的技术封锁与垄断局面,使我国软件事业得到跨越式的发展,我国政府对开源软件实行大力的支持。但这并不是说明开源软件能够随意使用,它是有一定的限制的。不同的开源软件许可证对其发布、修改与使用起着不同的约束作用,下面就先从开源软件许可证的不同分类开始分析。

一、开源软件许可证的不同分类

开源软件有着许多种类的许可证,目前,针对开源软件许可证进行认证的世界上唯一的机构,就是“开放源代码首创行动组织OSI”。经过OSI认证的所有开源软件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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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证总共包括7大类63种,所有经认证的开源软件许可证都具有要求署名、不提供担保、公开源代码等共同点,但他们也存在很多不同点。下面就依据开源软件的开源彻底程度,分析4大类的开源软件许可证。
(一)强开源软件许可证。此类许可证要求基于开源软件进行衍生应用以及对开源软件的任何修改,都必须将源代码以相同的形式进行公开,并且不能收取任何费用。此类许可证以GNU的通用公共许可证GPL为代表。
(二)弱开源软件许可证。此类许可证要求将所做的修改源代码进行公开,而对于在此基础上进行的衍生应用,可以不用将其源代码进行公开。此类许可证以Mozilla公用许可证LGPL和MPL为代表。
(三)无开源软件约束类许可证。此类许可证只要求将其使用的开源软件的原作者著作权进行公开声明,对于其修改后的源代码及其衍生应用,都不需要进行源代码的公开,并且,如果用户要将其用于商业目的也是允许的。此类许可证主要包括有MIT许可证、BSD许可证、Apache许可证等。
(四)其他约束类开源软件许可证。此类许可证是将各类许可证的精华要素进行整合,再加上额外的附加条款,使其形成一个新的开源软件许可证。此类许可证以学术自由许可证为代表。

二、开源软件许可证与著作权法之间的平衡

开源软件许可证正在迅速发展并不断完善,但其中也还有存在一些问题,为了使开源软件能够得到持续健康的发展,需要对开源软件许可证的一些内容进行适当的修改,将开源软件的理念与著作权制度相结合,保护开源软件的私有产权。研究认为,对开源软件的保护不能只是依靠开源软件许可证,还应该在著作权法下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开源软件,将开源软件纳入到著作权制度中。

(一)调整用户修改权

强开源软件许可证过于严格,弱开源软件许可证又过于宽松,这些都要求易使用户对开源软件望而却步或者投机取巧,“窃取”开源软件程序,影响贡献程序和修改程序人们的积极性。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区分经过用户修改后的衍生程序作品,具体可将其分为经过实质性修改的衍生程序以及没有经过实质性修改的衍生程序。
对于经过实质性修改的衍生程序,应该使该程序的修改者享有与传统著作权法中的作者一样的著作权,修改者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程序发布的方式,不论是以商业软件的形式还是开源软件的形式。如果该程序的修改者选择以开源软件的模式来进行其衍生程序的发布,那么他就有权利进行开源许可证的自我选择,而不能强制使其在“本程序”的许可证要求下进行发布。因为知识产权制度主要就是为了激励人们生产出大量且优秀的作品,所以它就不应该对能够产生经济利益的商业软件发布模式进行发对。对于没有经过实质性修改的衍生程序,就必须使其继续保持开源软件的发布模式,这样才可以防止某些用户并没有对程序做出实质性的修改,却仍将其作为商业软件发布,保证开源软件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
对于“实质性”修改的判断,要由法院根据具体的个案进行具体分析,在保证用户对开源软件的修改、分发、复制的权利的同时,使用户能够对自己的修改成功进行自由处分,激励更多的用户进行开源软件程序的修改,加入开源软件社区。

(二)强调软件开发者与修改者署名权

开源模式下,对程序软件进行署名不仅是软件开发者与修改者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开源软件程序的进程都是在互联网上公开的,从一个开源项目的启动到项目的版本修订,世界各地可参与的人们都参与其中,但是网络因其匿名性的特征,可能会造成开放源码软件的著作权以及软件的归属权变得不明确,这样就容易出现软件被私有化,被侵权的现象。因此,为了保证开源软件能够得到正常的、健康的、可持续的发展,应该确保承担相应责任的人贯穿于软件发展过程中的每一步。具体可有以下做法:第一,对所有的源代码进行责任人的明确;第二,当分发、复制未被更改的源代码时,必须对责任人及源代码出处进行标明;第三,当进行修改源代码时,必须对代码的原作者以及修改者进行注明。这样,就使得开源软件发展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每一个步骤都有了明确的出处与明确的责任人,有利于软件开发的原作者以及修改者能够将各自的价值更好的实现,并使用户也能够对软件的使用进行自主的判断,从而使开源社区的价值被更好的体现出来,使开源社区被更好的利用。
开放源代码的理念与传统的著作权法是殊途同归,它不是软件业发展的救星,当然也不是软件业发展的噩梦,而是为了创造开发大量优质的软件。因此,为了更好的激励用户并为其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应将开放源代码的理念与传统的著作权制度进行整和,使开源软件以最小的运行成本创造出最大的价值。
三、开源软件许可证专利侵权需采取的措施目前,我国司法机关还未对软件的专利进行承认,但这并不是难以预见的。因此,实行软件专利制度并不是不可能的,开源软件界应提前做好对开源软件许可证专利侵权的应对措施。

(一)对开源软件建立专门的机构进行备案

我国政府可以建立专门的机构,设置开源软件的技术信息库,对开源软件信息实行备案登记。另外,如果技术条件允许,对备案流程可进行两方面的改进:一个方面是利用现有的技术建立高质量的检索程序;另一个方面是建立相关的系统,将备案程序简化,实行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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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激励软件的发布者进行备案注册的积极性。

(二)对专利的审查与专利的无效制度进行完善

对于软件专利的审查,需要对审查制度进行完善。首先,开源软件应属于发明,因此要对其进行实质审查,当然,此类审查有很大的难度。其次,开源软件的开发过程是公开的,其源代码也是开放的,因此容易被人将编译方式与程序语言进行修改,甚至有可能将源代码的数据结构进行改动,这就可能导致原软件被别人篡改并申请专利。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应建立专家审查制度与人员培训制度。最后,对于那些逃过审查,没有实质性作用也没有新颖性,却成功申请专利的软件,专利无效制度就是最强有力的武器。

(三)鼓励开源软件实行专利申请

开放源代码不能与专利权进行对抗,但可以使开源软件的权利人进行专利申请。这样,就可对他人实行无偿许可,将开源软件的“自由理念”守护住,还可以使开源软件获得法律防御,将潜在的纠纷消解掉。对于开源软件申请专利的费用还需要进行改革。

四、对开源软件许可证的规划建议

近年来,我国的开源软件迅速发展,但对于建立自己的开源许可证还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技术与经验,根据我国的国情,进行具体的分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下面提出一些开源软件许可证的规划建议:
1.按照开源软件的定义,对软件开发者与修改者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具体可分为6种基本权利与义务:发布的义务;将著作权人的信息进行列出的义务;对“不担保”条款进行明确的义务;对源代码与修改版权进行区分的权利;对软件修改与可以产生演绎作品的权利;对发布源代码形式进行要求的权利。

2.对软件著作权的授权进行明确。即是对源代码的获得与发布以及修改著作权利的授权。

3.对开源软件许可证协议终止的条件进行明确。

4.对源代码的发布是否必须按照该许可证进行明确。

5.对软件的使用商标标识进行明确。开源软件注册商标成立以后,在进行开源程序发布时,要对商标进行标识。
综上所述,我国对开源软件的使用还有待发展,对开源软件的使用也不是完全没有限制的,在修改、复制、发布开源软件时都需要考虑开源软件许可证的法律约束作用。开源软件许可证如果理解并运用好,将有助于我国对开源软件更好的利用,促进我国开源软件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穆合义.开源软件许可证研究[D].中南大学,2009
赵磊.我国开源软件许可证法律风险及其应对制度完善[D].河南大学,2011
[3]胡丰.开源软件许可证发展中的知识转移机制研究[D].西南科技大学,2010
[4]宋振春.开源软件许可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北京大学,2008
[5]李娇娇.开源软件许可证制度的知识产权机制研究[D].北京师范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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