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4-5
Abstract5-7
导言7-8
1 我国公务员职后以业限制制度近况8-25
1.1 现有的政策及法律概述8-11
1.2 我国现有公务员职后以业限制政策及法律的实施效果11-13
1.2.1 职后以业限制不严,腐败手段“革新”11-12
1.2.2 造成市场竞争和收入分配的不公平12-13
1.3 我国现有公务员职后以业限制政策及法律有着的不足13-22
1.3.1 公务员职后以业限制的政策及法律较少,且操作性较差13-14
1.3.2 只注重共性忽略个性,注重“堵”忽略“导”14-16
1.3.3 公务员职后以业限制规定缺乏相关制度的有效支撑16-22
1.4 公务员职后以业限制的必要性浅析22-25
1.4.1 对公务员职后以业行为进行限制是法治化的需要22-23
1.4.2 对公务员职后以业行为进行限制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23-25
2 国外公务员职后以业限制制度25-34
2.1 美国公务员职后以业限制制度25-28
2.1.1 美国公务员职后以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沿革25
2.1.2 美国关于公务员职后以业限制的具体要求25-27
2.1.3 政府道德监督机构--美国政府道德署27-28
2.2 英国公务员职后以业限制制度28-30
2.2.1 英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基本义务的规定28
2.2.2 英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以业的道德规范28-29
2.2.3 英国企业就职规则关于公务员离职后以业的限制29-30
2.3 加拿公务员职后以业限制制度30-32
2.3.1 公务员离职后的以业限制30
2.3.2 公务员离职后的活动限制30-31
2.3.3 公务员离职后的交往限制31
2.3.4 公务员离职后以业的期限限制31
2.3.5 各机关员工离职后以业限制31-32
2.4 日本公务员职后以业限制制度32-34
2.4.1 日本公务员离职后以业限制的相关规定32
2.4.2 罚则32-34
3 改善我国公务员职后以业限制制度的构想34-42
3.1 立法方面的改善34-35
3.1.1 统一公务员离职后以业限制的立法思想34
3.1.2 细化现有法律法规,加强其实际操作性34-35
3.2 政府引导、监督职能的改善35-38
3.2.1 加强政府对职后以业的引导,保障公务员职后以业的自由35-37
3.2.2 建立“滞后性”的奖励养廉制度,为公务员离职后提供生活保障37-38
3.3 相关制度的改善38-42
3.3.1 改善我国公务员退出机制38-39
3.3.2 改善我国公务员离职审计制度39-40
3.3.3 改善违反公务员职后以业限制的惩罚机制4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