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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新政解读

收藏本文 2024-02-06 点赞:14522 浏览:6053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第25号公告,对原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的一些条款实施了调整及完善,以下简称为《办法》,本文就新《办法》里的调整及完善给予了分析论述。
关键词: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为了更好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我国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新《办法》,该办法为税收的程序文件,主要对申报管理、投资损失确认、非货币资产的损失确认以及其他资产的损失确认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给企业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管理供工作明确了方向,方便企业操作,并且还废除了国税函的[2009]772号、国税发的[2009]88号以及国税函的[2010]196号,其结构与内容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体现了国家税务局对企业资产损失有关税前扣除的新思路,这对纳税者来说,利好及风险共存。

一、资产定义、范围及损失分类

(一)资产定义与范围

在原有《办法》里,资产所指的是企业控制或拥有,并用来经营管理活动并与取得税收有关资产,在新《办法》当中,对于资产已经不再强调与取得税收有关该词句了,其表述更加准确简单,这主要依据财税的[2008]151号规定,企业不征收用来支出形成费用,或者所形成资产的计算摊销与折旧,这些本就不能税前扣除的,在新《办法》里,就没必要强调资产跟取得税收有无关系了。在新《办法》里,扩大了有关货币资产应收跟预付账款的范围,主要包含企业来往款项及各种垫款,还明确了有关联方间所发生与条件符合资产损失,这也可在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对于非货币资产也包含无形资产,这样消除了原有实务活动因没有无形资产所产生争议。并且在新《办法》里,还规定即使此办法没涉及的资产损失,如果符合企业的所得税法,或者有关实施条例,同样能像税务尽管进行申报扣除,这样有效避免了,新情况发生的时候,所出现不必要争议。

(二)资产损失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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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里,还第一次提出了有关法定资产损失跟实际资产损失概念,它们之间区分依据主要是资产有无实际处置与转让,法定资产损失所指的是企业相关资产尽管没有实际处置与转让,可符合有关财税的[2009]57号文件,以及新办法所规定的条件计算损失确认;而实际资产损失所指的是企业进行实际处置与转让资产的过程里,所发生合理损失。在资产损失分类的过程里,需要注意法定资产与实际资产损失均要在申报前实施会计处理;这两种资产损失所扣除年限是不同的,一般实际资产要在实际发生的年份扣除,法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年度一般很难确定,在新《办法》里规定,法定资产损失要在申报年度进行扣除;在两税合一之前,曾规定固定、存货、投资所发生实质性损失与无形资产均能认为财产损失,可在后来国税发中对这方面规定取消了,可在新《办法》里,法定资产包含了实质性或者永久性的资产损失。

二、申报管理与资产损失确认

(一)申报管理

在新《办法》里,将申报管理代替了审批管理,依据原有《办法》,企业实际所发生资产损失,要按照税务管理分成税务机关审批扣除资产损失与自行计算所扣除资产损失,在新《办法》里,将企业的资产损失从税前扣除完全改成了申报制,这样没有申报损失,就不能税前扣除。并且企业需要按照申报要求及内容不同,可有效分成专项申报与清单申报这两种,归属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相关企业可逐项报送,并附送有关会计核算的资料跟其他纳税资料;而归属清单申报的,企业能按照会计核算的科目实施分类与汇总,并将汇总清单向税务机关进行报送,相关纳税人资料与核算资料要留存备查。在这里需要注意,企业的货币资产损失应该采取专项申报方式,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与市场股票、债券等所发生损失,应该采取公允价来成交,不然也作为专项申报。在新《办法》中,清单申报资产的损失仅列举了五项,其规定更为严谨,降低了税务机关自由裁量,便于纳税者把握更加准确,可税务机关对于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责任相对淡化,这样一旦出现问题,其责任大多在企业,而税务机关具有追查权利,无形加大了纳税者风险。

(二)资产损失确认

在新《办法》里,对于企业各项资产的损失确认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于货币资产损失,当企业接收检测币之后,获得有关金融机构所出具收缴证明之后,这部分资产损失能够在税前来扣除,原来《办法》里没有这方面明确规定,存款类的资产损失可在税前实施扣除,金融机构不仅仅局限于法定的存款职能,像金融机构本来该清算而没有清算,并在3年以上的,企业只要获得法院或者破产清算管理者所出具证明,就能将这些款项当作资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对于应收及预付款方面的坏账损失变化更多,像由于债务重组所发生坏账损失、自然灾害及战争问题等引发企业资产损失等,在新《办法》里进行了增加,同时对原有3年以上应收账款中年限,在新办法里,其年限获得了放宽。对于非货币资产最大变化是明确了对无形的资产损失实施税前扣除,对于投资损失是明确了关联方间所形成债权损失,能够在税前进行扣除,对于债权的投资损失方面变化,是将原来冗长繁杂的规定给予了简明整合,对于股权投资的损失确认方面,新办法强调了资产清偿方面证明,或遗产清偿方面证明,同时新办法将按账面余额的5%来计算可回收的金额这项规定取消了。
三、结语
新《办法》颁布,对原有《办法》进行了完善及调整,使其更好指导企业经营活动开展,让企业能更好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新《办法》对企业来说,既有利好的一面,也增加了企业责任及所承担风险。
参考文献: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R].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
郭梅,贾旻.解析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新政[J].商业会计,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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