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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交易我国公司归入权制度完善

收藏本文 2024-02-23 点赞:16038 浏览:69551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公司归入权是指公司所享有的,在其内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法定义务,以事特定行为并获得收益时,将其收益收归公司所有的权利。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49条以及《证券法》第47条中,对公司归入权制度进行了规定。公司归入权制度的功能有三个,第一,归入权制度是对公司财产权益的全面保护;第二,在公司损失无法衡量或者很难计算的情况下,代替损害赔偿请求权,将董事等内部特定人员的不当收益推定为公司损失,对公司董事等内部人员进行追责,以达到维护公司利益的目的;第三,在可以确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收益多于公司可计量损失时,依然将其收益归于公司所有的追责方式,体现了法律对于公司董事等内部人员不履行忠实义务,将公司视为其追求自身利益的工具之行为的制裁。我国在《证券法》和《公司法》中对公司归入权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笔者认为,我国公司归入权制度在适用对象范围、起诉主体、适用期间等方面都有着着不足。本论文浅析了我国公司归入权制度适用的部分案件,并根据样本案件得出的数据,以及案件所体现出的共性特点,对我国公司归入权制度司法适用概况进行浅析,发现我国公司归入权制度适用案件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部分符合归入权适用情形的案件,原告公司以损害赔偿请求权提起诉讼;第二,部分符合公司归入权适用情形的案件,原告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规定作为起诉依据;第三,股东对于行使公司归入权案件起诉动因不足。公司归入权制度是解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利益冲突的制度,若是由董事会代表公司决策是否行使归入权,恐怕会由于部分违反义务董事的阻挠而影响归入权的行使。通过对公司归入权制度的解释论浅析和司法实证浅析,本论文在最后根据上面陈述的内容所体现出来的不足,提出了对公司归入权制度的改善倡议,第一,明确归入权的权利性质为合同之债;第二,将监事和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利害联系之人纳入归入权适用对象;第三,将董事会、监事会共同作为公司归入权的行使主体;第四,改善公司归入权制度适用对象豁免程序;第五,规定归入权的行使方式可以为非诉方式,并倡议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第六,合理认定股东提起的归入权诉讼为非财产性案件,并规定适当的诉讼费用标准。公司归入权制度是公司法律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应该重视这项制度的改善,以确保公司利益能够得到全面的保护。关键词:归入权论文竞业行为论文短线交易论文自我交易论文公司机会论文

    摘要4-7

    Abstract7-12

    引言12-16

    一、我国公司归入权制度的解释论浅析16-30

    (一) 公司归入权制度的现行法律规定16-18

    (二) 公司归入权制度法律规定的剖析18-24

    (三) 公司归入权制度的功能24-30

    二、我国公司归入权制度司法实证浅析30-48

    (一) 公司归入权制度适用案件检索方式及数据结论30-32

    (二) 公司归入权制度司法实践概况32-39

    (三) 公司归入权制度适用案件类型浅析39-44

    (四) 公司归入权制度司法实践中有着不足的梳理44-48

    三、我国公司归入权制度的改善倡议48-69

    (一) 明确公司归入权的权利性质48-56

    (二) 扩大公司归入权适用对象范围56-60

    (三) 改善公司归入权行使主体的规定60-62

    (四) 改善公司归入权适用对象的豁免程序62-66

    (五) 明确公司归入权行使方式及适用期限66-67

    (六) 合理确定股东派生诉讼案件性质及诉讼费用67-69

    结论6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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