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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

收藏本文 2024-03-11 点赞:3791 浏览:12273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作者简介:闫加杰(1984年8月18日),男,汉族,三系,法学硕士,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研究方向:公司法。
摘要:经济法是具有多元性价值的法,而在各种具体价值形态中,公共利益是最重要的价值内核,集中体现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公共利益的内涵决定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不以私利为目的,而更重视社会经济的稳定与整体发展。与其他部门法上的“公共利益”不同,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不仅是限制人们行为的依据,亦是作出某种行为的前提,这样的公共利益不仅带有经济性,更因为立足点的不同而体现出整体性。本文主要分析经济法中的社会公益,并探索其在实体与程序上的表现形式,通过整体上把握公平与效率,和常规程序机制的保障,实现经济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目标。
关键词:经济法;公共利益;公益诉讼

一、经济法价值目标——社会公共利益

在现代法律部门中,经济法、民法、行政法都包含利益内容,但三者之间又有十分明显的区别。传统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个人利益,行政法以国家权力为本位,而经济法则立足于社会公共利益。利益基石的各不相同使三个法律部门得以相互独立,经济法存在与独立的核心,体现为社会公共利益。

1. 传统民法、行政法的局限

从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上看,人类社会历经自由放任、政府干预,再到限制干预的发展历程,法律精神也从单纯的契约过渡到产生社会正义的需要。从民法上看,“意思自治”、“私权神圣”,都是不可侵犯的法律信条,经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确立并且延续至今。但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垄断阶段,这种对利益的调节方式开始显露出局限。首先,民法以平等为基本原则,并以此建立公平体系。但民法的公平体系只能保证前提的公平,或者说机会均等的公平,却难以对结果加以调整。这直接导致大量事实上的不平等经市场经济环境的催化而发生。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所有权绝对的原则也使资源难以得到合理配置,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矛盾日益突出,并最终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汪渊智,2003)市场固有的缺陷也使其运转结果出现非效率性的配置和非公平性的分配。(应飞虎,2001)
民法在利益调整方面的种种局限,使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盛行一时。国家的强制干预在某些程度和某些特定历史时期,的确遏制了市场的无序状态,使社会与经济趋于稳定。但由于国家经济职能的扩张,使“政府失灵”成为需要面对的新的理由。行政法无力克服“政府失灵”现象,因为行政法的核心毕竟是对政府行为的限制。而随后行政法的社会化虽然使行政干预与社会契约相结合,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政府失灵”理由,但作为公权力,行政权的刚性强制调整手段仍然与市场经济的本质相悖。
市场经济的发展,既需要运用国家力量以克服其消极之处,又要限制国家干预来尊重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因此,对市场所采取的措施就必须正义且适度,这一措施还取决于政府“依照统一规则享有的权限”(哈耶克,2001)。单纯依靠民法、或者依靠行政法,都无法做到这一点。既能弥补民法的不足,又能限制行政权运用的法,只有经济法。

2. 经济法的社会公共利益追求

效益和公平是经济法的价值目标,社会公共利益是其价值追求的最终体现。经济法承认现实生活中个人能力与财产的不平等,并以此为基础,通过合法的“不合理对待”,来实现经济公平。不承认不平等现实存在,或者追求绝对的平等,都是制度僵化的体现。经济法正是为了打破僵局,从社会冲突中获益而产生的。这是一种科学的思路,它反思传统民法形式公平的弊端,并通过建立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经济冲突。
经济法追求的社会公共利益,看重的是利益实际的归属,强调的是实质的公平。社会发展、天赋能力、个人际遇,这些因素都导致人们之间差异的显著化。无视差异,一视同仁,反而是鼓励不平等,加剧不平等。经济法鼓励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但又认为这种行为应该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承担义务;它引导和建立起公平竞争机制,又致力于社会经济的组成部门的相互配合与合理制约;它既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又不放松社会分配的公平。经济法关注“结果如何”,追求“整体公平”,这一切的内在驱动力,都是社会公共利益。

二、经济法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

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产生的价值基点,立足于此,经济法的利益目标与民法、行政法有本质的不同。经济法更注重实质利益的合理分配,而不是单纯追求形式上的平等,在这个作用上,经济法弥补了传统民法的不足。而从程序体系上看,经济法理解并认同现实的不平等,并以此为基础形成自己的诉讼体系。

1. 实体表现: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推动分配公平

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其价值取向,分配理由是公共利益理由的核心。(戴文礼,1997)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单个主体占有的资源、条件等不同,初次分配、产业差别都会导致出现贫富差别、分配不均等现象。在这种前提下谈论社会公共利益,不是指要以此为标准,使社会财富重新平均分配,而是指充分利用国家的经济调控能力,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刺激低收入产业提高效益,并通过再分配来均衡收入差距与贫富悬殊。
在市场经济领域,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换即为第一次分配,比如通过劳动力交换酬劳,通过物的价值交换利益。而主体的抽象平等,并不能产生分配上的平等。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就其机制来看,仍然存在模仿西方市场机制,忽视中国国情的现象。这种分配机制下聚集起来的财富,直接表现为日益严重的分配不均、贫富差距扩大。为此,我国提出“初次分配重视效率,再次分配重视公平”的政策,并通过一系列的经济立法来推动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初次分配的差距,大部分是由于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与竞争过程引起的,经济法通过反垄断立法等限制恶意竞争,确立市场结构,维护交易自由,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探求从源头上解决初次分配的公平理由。总之,经济法可以通过法律强制的手段来合理分配社会资源,这种分配首先是符合市场规律的,通过宏观调控保障初次分配尽可能公平,其次才是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对资源进行再次调整和分配,并在合理配置资源的同时,防止贫富分化。

2. 程序表现:经济法公益诉讼突破传统诉讼的局限

立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分配调控是经济法在实体上的表现,经济法的程序表现则体现在经济法纠纷的调解手段上。国家对经济的调控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在调控过程中,国家运用一系列策略,来配置和分配社会资源与社会财富。资源与财富的稀缺性是客观的,再完美的分配方式也会导致利益的重新调整和分配格局的转变,因而产生利益争夺。除此之外,国家的调控过程中对国家权力的运用也容易损害到不同经济主体、行政主体的利益,由此产生一系列纠纷,如上下级行政主体在调控过程中的争议、国家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之间的争议、被调控主体之间的争议等。解决上述争议主要 依赖当事人协商、仲裁、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等四种方式,其中司法手段是最权威的,也是适用范围最广的。
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经济法上的纠纷,可以将其称之为“经济法诉讼”。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原则、策略,与传统三大诉讼的调整对象等有较大的不同。上述经济法施行过程中产生的种种纠纷,与民事、刑事、行政纠纷也有明显的区别。首先,经济法纠纷发生的理由来自国家对经济的调节,不涉及民事交往与行政管理,通常也不构成犯罪。其次,经济法纠纷的当事人不仅包括国家调控主体,也包括民间组织和社会公众。但是,在传统的三大诉讼法之外,专门设计一种针对经济法纠纷的经济法诉讼制度,显然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也难以为学界所接受。经济法广泛的调整对象导致其纠纷的多样性,也由此使其调整策略具有综合性。普遍的做法是,如果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行为,则依据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如果纠纷涉及行政机关与其相对人,则依据行政诉讼法处理;经济实力和经济地位平等的主体之间的纠纷,可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以考虑适用民事诉讼法。而对经济法纠纷中,上述三大诉讼法不能很好调整和解决的争议,则通过特别规定予以解决,比如经济公益诉讼。
早在罗马法时代,就已经出现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的公益诉讼,并且将其区分为由市民提起的市民法公诉和大法官谕令规定的大法官公诉。(周桐,1999)在近代美国,公益诉讼又被称为公共诉讼,以处理涉及多数人或者集团的复杂经济纠纷为特征。公益诉讼与传送诉讼法中的公诉不一样,它相对于私益诉讼,可以国家机关、利害关系人的名义提起,也可单独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目的主要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通过维持社会经济秩序来推动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经济公益诉讼并不以现实的损害为提起诉讼的前提,只要对社会公共利益有损害威胁,就能成立诉讼的前提。在具体的诉讼原则和制度方面,经济公益诉讼也有所突破,由于诉讼标的并不限于私益,必定要对当事人的处分权加以限制。总之,经济法上的公益诉讼,是鼓励社会个体立足自身,关注社会公共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特殊诉讼形式,从根本上说,这是对个体权利的终极关怀,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深层次关怀。

三、我国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

实体上看,经济法追求分配公平,程序上看,经济法诉讼需要突破传统诉讼的限制。而实现上述两点,不仅需要从整体上把握公平与效率,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程序机制。

1. 整体上把握公平与效率

经济纠纷直指分配理由,纠纷的领域却不限于市场领域,还包括政治领域、社会领域。从整体上把握公平与效率是个一分为二的理由,从市场角度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经过实践检验的合理方案,但在政治领域与社会领域,“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则更为合理。因为在市场领域,效益是分配的绝对前提,自发引导资源的有效配置,市场通过其自身机制促使经济增长,因此资源的合理流动、生产要素的提高等,都是市场良性运转的重要条件。而在政治领域与社会领域,人权、社会安定、公平竞争等,是更需要首要考虑的要素,公平也因而具有头等重要的作用。

2.完善程序机制

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最高准则的法律制度,其价值目标和价值理念都归结于社会公共利益之中。而程序机制的正当性,能帮助经济纠纷的当事人限制公共权力,并从程序中获益。首先,涉及公共利益的纠纷,必须以严格的科学调研和专业论证为前提。科学调研和专业论证可以保证在合理限度内限制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其次,决策过程和执行过程的公开必不可少,如此才能避开出现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剥夺相对人程序权利与权利情况,进而保障经济法调控行为的合法有效。第三,程序制约机制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必须在程序制约之外,坚持平等商谈、公平补偿等原则,使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不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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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周桐著:《罗马法原理》,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886-8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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