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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转型期中国社会矛盾化解理念和机制

收藏本文 2024-04-03 点赞:5194 浏览:13991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中国社会转型正处于关键时期,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益突出。由于社会转型的整体性与复杂性,社会矛盾的产生有着多方面的根源,并主要体现为利益与权利的诉求,矛盾冲突的主要属性也随着社会发展发生着改变。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既要实现管理理念向治理理念的转换,又要通过制度规则体系的建设与整合,构建社会矛盾化解的综合性长效机制和灵活性前瞻机制,最终促成社会理性的重构以及社会自我调节机制的形成。
关键词:转型期;社会矛盾;化解;治理理念;制度体系;公共政策
1002-7408(2013)05-0007-04
当前,中国社会已经进入到了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优先的导向和GDP高速增长伴随的各种社会问题开始显现,突出表现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失衡,件等各种社会问题与矛盾冲突不断发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社会秩序的扰乱。对此,近几年我国也一直通过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来化解社会矛盾,然而从一些地方政府的现实作为来看,各种滞后性、僵化的应对措施不仅没有很好地化解矛盾,反而成为矛盾激化的“导火线”,导致“官民冲突”愈演愈烈。究其实质而言,这是由于许政领导干部没有正确认识各类社会矛盾的性质与根源,所秉持的旧式管理思维和方式不能适应现实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既然当前的主要社会矛盾是在社会转型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其有效化解的路径就在于实现理念的转换和机制的创新。

一、当前中国社会矛盾的根源与性质

美国政治学者塞缪尔·亨廷顿曾提出过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命题:“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他的解释是:“一般来说,纯正的传统社会虽然愚昧、贫穷,但却是稳定的。但是,到了20 世纪中叶,所有传统社会都变成了过渡性社会或处于现代化之中的社会。正是这种遍及世界的现代化进程,促使暴力在全球范围内蔓延。”亨廷顿的命题较好地契合了对当前我国主要社会矛盾的认识,它们主要是在当前我国所经历的历时长久且影响深刻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产生的,而利益因素是在这一现代化过程中引发各种矛盾和冲突的最基础的原因之一。
开始于改革开放的社会转型至今已持续30多年,并将继续进行下去,这一转型是我国社会类型的整体性与结构性转变过程。其整体性表现为社会各个领域以及不同层面在转型过程中均发生着显著性演变,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意识形态等,由于社会转型的全面性,各种矛盾冲突产生的根源亦是多方面的。首先,市场化的改革取向打破了我国原有的整体社会利益格局,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市场经济发展的累积效应,以及个体自然禀赋、发展际遇等的差异,逐渐放大为社会财富占有的多寡,从而导致社会利益结构的快速分化。”利益分化伴随着利益诉求的彰显,成为许多社会矛盾的基础。其次,政治体制改革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滞后,使得我国社会利益结构迅速改变的同时,缺乏配套性的收入分配机制、利益协调机制、补偿机制来保障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同时,社会群体的利益表达与政治参与渠道十分有限或运行不畅,不仅无益于利益纠纷的解决,还加深了公众对政府的不满。再次,随着社会结构的分化,差异性的群体身份开始形成并固化,一些遭受权利剥夺与社会排斥的群体所产生的心理失衡成为引发社会失范的重要原因。加上当前我国公民社会发育并不成熟,社会组织力量较弱,在政府与公民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力量和缓冲空间,使得许多社会问题更容易凸显并激化。最后,转型时期许多社会矛盾的产生还直接源于政府公共部门及人员自身的问题,如效率低下、贪污腐败等。从现实来看,腐败等问题自身无法促成社会冲突的发生,因为腐败的社会成本被广泛地分散于所有社会个体身上,会产生“集体行动的困境”。但是在由某些其他原因引发的冲突事件中,如果以政府公务人员腐败作为口号的话,往往会迅速获得社会认同,造成冲突的蔓延与激烈化。
当前大多数学者较为一致地认为利益因素特别是经济利益在引发各种社会矛盾中居于基础性和主导性地位。此外,随着社会转型的推进,这些矛盾冲突的主要属性也发生着改变。例如,随着改革开放成果不断增加,我国已经由“生存型”阶段步入了“发展型”阶段,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了相应改变,“公共产品短缺取代私人产品短缺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3]这种矛盾就是我们所说的“民生”问题,即大多数人的生存条件和福利状况的改善与国家经济的发展相脱节,各种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且基本公共怎么写作分配不均等,弱势群体受到严重的权利剥夺。现实生活中,我国当前多发的诸如医患冲突、环境问题纠纷、住房拆迁与土地征用中的冲突等多属此类,而且与单纯的利益诉求相比,人们权利意识觉醒下的权利诉求日益明显,从而呈现出当前社会矛盾的另一新特征。

二、社会矛盾化解的治理理念

社会矛盾化解的失效,一方面是对具体矛盾冲突产生的深层根源和性质认识不当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政府管理主体行为理念的偏差所致,随着社会转型的推进,社会自主性不断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日趋复杂,也对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提出了挑战。因此,突破传统刚性管理理念的束缚,引入社会治理的新理念,成为当前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必然要求。
“治理(governance)在传统意义上与‘统治’(governing)和‘政府管理’(government)并没有明确的区别,它们都表明了国家至上权力的统治、管辖、支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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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4]而从20 世纪七八十年始,伴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和后现代社会哲学的提出,“治理”的内涵、功能和特征发生了巨大变化。作为一种分析和解释途径,治理理论力图说明在快速的社会发展变革中,世界、国家、地方、社区、组织和秩序发生的变化,阐释当今国家和社会间关系出现的新结构形态。而作为一种创新性实践行动,它则力图促进传统政治、行政制度的变革,构建分权、参与、多中心的公共政策体系。尽管存在各种差异性理解与应用,但是作为一种行为理念而言,治理强调多元共治、权力分享、责任分担、回应透明、合法公正等共性特征。对应于社会矛盾的化解中,可以从主体、观念、方式等几个维度来剖析化解社会矛盾的治理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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