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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自治和国家控制间契合:社会管理主体间关系优化

收藏本文 2024-02-21 点赞:15379 浏览:61584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社会管理是人类社会必要的管理活动。政府与社团组织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在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的过程中肩负着同样的责任。为此,必须认识到社团自治与国家控制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政治的意义,有效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并尽力寻找一个能将双方优势有机结合起来而又能避免其不足的最佳契合点,切实提高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关键词:社团;自治;控制;
1003-1502(2012)05-0010-06
社会管理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一项管理活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巩固中国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条件。党要求社会管理应适应形势与任务的变化,逐步实现社会管理主体由一元向多元的转变,改变过去单纯由政府主导社会管理领域的一元化现象,为公众提供差异化的社会公共怎么写作。这不但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造活力,而且也有助于缓解政府压力、转变政府职能。在这一政策导引下,社团与政府一样成为社会管理与怎么写作的主体。然而这又面临着另一个一直处于争论中的问题:如何解决社团自治与国家控制之间的矛盾?本文着力于从学理的角度说明,要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实现社会主义政治,一方面必须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国家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性作用,有效引导各类社团组织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如何处理社团自治与国家控制之间的矛盾,当代美国思想家科恩给我们以重要的启示:“自治要求公民既不要把自己看成政府的工具,也不要把自己看成凌驾于政府以上的势力,而要看成它真诚的而且是重要的一部分,认为国家高于一切、公民只是附属于国家的政治哲学与认为公民高于一切、国家只是其附属的政治哲学都是极端的看法。”

一、社团自治:的社会条件

(一)社团自治是的社会条件之一

“自治”是与“控制”相对立的范畴,是指人类自觉思考、自我反省和自我决定的能力,包括在私人和公共生活中思考、判断、选择和行动的能力。自治原则是国家普遍遵循的原则之一。在任何社会,对公民自治进行限制的最重要的控制都来自国家,公民为了有效维护对自身事务的决定权,往往相互结合成统一体,联合行动。于是,各种社团组织应运而生。结社权集中体现了自治原则的运用,自治是确定社团的一个最主要的标准。拉吉罗指出:“结社的权利是一种在自发建立的理想机体中更加自由机动地分配力量。结社的观念必须从与所有苟安地依赖国家帮忙的思想中彻底分离开来:它的实现不是国家的事务,而是行动完全自由的工人自己的事务。”这也就是说,社团在关涉自身事务方面,享有进行自由选择、决定并维护他们的自身行动以及承担自己的选择义务的独立于国家的权利,享有政治自由和政治平等的基本条件。
自主、自愿的社团组织是社会的基本元素,也是的社会条件之一。在当今社会,肯定社团自治的权利,并且赋予它们某种自主性的地位,已经成为衡量一个社会是否的标准之一,社团已经成为建设中的一个主要环节。亨廷顿在《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中指出,政治是否发达的一个关键性区别就在于其组织的数量、规模和效率。如果社会或经济的变化削弱或破坏了传统的联合基础,那么社会就会缺少多样的社会组织,结果就会出现使实施困难、经济发展缓慢的“动力组织的真空”。因此,要实现高水平的政治发展,必须依靠人民发展新形式的联合的能力。缺乏联合组织,组织发展水平低下,这是政治混乱和无秩序社会的特点。[3]李普塞特也认为,一个社会政治的存在与发展,不仅要依靠各种的制度与规范,而且要看这个社会各种组织的自治程度。只有社会的每个细胞都能在程序下运行,社会的政治才具备充分的条件。建立自治的民间组织是有助于保持与促进政治系统存在与发展的社会条件之一。[4]为此他盛赞托克维尔所极为重视的“群体社会”,认为这是国家形成的社会条件之一。一个自治的社团网络,是倾向于从下层局部地消解专制主义的做法,并打开了一个自由社团的边缘地带。因此,社团自治无疑是建设中必要的一环,国家如果忽视了社团组织自治的意义,那么整个的大厦就会像倾倒的多米诺骨牌一样,退回到极权主义时代。

(二)社团自治的功能

首先,自治的社团是训练公民精神的练习场,为公民提供了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和手段,提高了他们的参与能力和水平。通过各种社会组织,公民一方面可以将有关自身事务的决定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并在治理自身内部事务方面保持自主,为国家提供重要的多元面向,并保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社团能够承担国家不能做到或无暇做到的一些社会事务,分流国家的一部分职能,成为国家职能的有效补充力量。这样就会使公民获得一种心理上的感与满足感,而不仅仅是将限于一种单纯的制度建构。对此,戴维·赫尔德有很透彻的分析:如果仅仅是指周期选举,那么公民将很少有机会作为“公民”、作为公共生活的参与者而行动。而自治则试图通过给人们创造机会,建立他们的“作为公民的身份”,来纠正这种状态。因此,自治原则认为人们在政治生活中有权利行动也有机会行动,并要求全体公民都有权利参与公共事务,有权利自己决定产品和怎么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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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应当怎样分配,这实际上是保存了“积极公民的理想”,增加了人们生活在一个社会中能做的选择和能够得到的益处,避免了将大批公民置于永久的从属地位并完全处于他们自己的控制之外。[5]
其次,社团组织的自治有助于防止等级制度的支配,提高等级支配的代价,是一切专制主义的真正“解毒剂”。作为相对于国家而存在的社会,虽然拥有与国家政治权力相对而言的社会权力,但社会只是一个虚幻而无实际载体的概念,其所拥有的社会权力实际是由不同的结社组织承载着。因此,社会组织具有的社会权力实际是由社会授权的,结社组织是社会授权的关键途径。与政治权力相比,各种结社组织所拥有的社会权力虽然不具有主权的性质,不能控制合法力量的使用,但这些社团组织有权对特定领域的事务施加影响或起到制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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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治与控制的契合

解决社团自治与国家控制之间的矛盾是当代社会面临的主要任务之一。维尔在分析西方政府体制的运作时提出了一个极有价值的观点,这一观点对于我们理解社团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很有帮助。维尔指出,任何组织性的结构都由两部分组成:等级性结构和同等性结构。后者虽然提倡自由的辩论、观点的多样,但当辩论变得冗长、观点极端分歧之时,这种结构往往会阻碍决策,甚至几乎不可避免地要采取妥协的解决办法;而前者虽然主要表现为一个权威性的命令链,却可以集中决策、避免冲突极化所导致的无序状态。虽然大多数组织都是这两种结构因素的结合,但某个国家在某一个时期总是会有一种因素占据主导地位。但是维尔更注重将这两种结构有机结合起来,他指出:“西方政府体制的运作可以视为在这两种组织体系类型之间的一种张力,可以视为在这种组织的价值和另一种组织的价值之间的一种不断选择,可以视为把等级结构的速度和效率与从同等结构中获得的信息和同意相结合的一种努力。在这两种组织结构之间有一种固有的张力。这种‘张力’是控制政府的组织性基础。尽管这两种基本组织类型的冲突一直是西方政制发展中的一个支配性音调,然而其最有意义和最成功的发展也许一直是这样一种努力,即要创造一些结合了这两种极端之优点(当然还有其缺点)的新结构。”[10](322)
正如维尔的分析,社会的多元性是非常重要的,这符合的基本要求;但是,一个权威性的控制同样不可或缺,这同样符合的目的。社团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并不否定国家干预的必要性,而是力图对国家干预划出一定的界限;国家干预也不是要禁止社团存在,而是要为社团的活动提供一个更为广阔和谐的活动空间。因此,社团与国家之间的互动充分体现了国家与社会之间二元结构的互动。霍布豪斯认为,自由和控制之间其实并没有真正的、不可避免的矛盾,而归根结底是一种相互的需要,因为每一种自由都要依靠一种相应的控制。强迫的目的是为内在发展和幸福创造最有利的外部条件。真正的对立是在妨害个人生活和精神秩序的控制与旨在创造使个人生活和精神自由发展的外部物质条件的控制之间。[12]如果说,霍布豪斯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更强调自由与控制对于个人自由的意义这一点具有不可避免的片面性的话,那么我们认为,无论是社团抑或是国家,只要将其目标定位于实现社会发展与进步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二者之间就完全能够实现相互依赖、相互支持与高度合作的良性互动。
解决社团与国家之间的矛盾需要双方达到自治与控制的统一。达尔表达了自治和控制之间的这一辩证关系:“我所谓的政治自治大致相当于以赛亚·伯林爵士的消极自由概念,控制相当于他的积极自由。……一个人若要自由,他必须能够既实施自治又实施控制;然而,若想要每个人都得到最大程度的自由,那么任何人的政治自治或控制都必须是有限的。”[11](18)处理社团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应如此。对于国家来说,国家对社团的控制并不是要求权力呈垂直的倾轧,实现压制性的社会同一,而是要使各种公民结社形成的“离中心”的权力团体成平面式的展开,并与它们维持一个精微的均衡秩序,形成“政治的统一性”。[13]因此,重要的是一定要打破国家动员和配置资源的垄断地位,使公民社会组织成为国家真正的“合作伙伴”。另一方面,对于社团来说,也要进行“自我克制”,社团要承认国家也是一个有效的自治体,并能通过制度化的途径,使各种社团成为国家制度架构内“日常的例行事物”,并积极地参与政府的治理。只有积极寻求建立最可行的国家,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自主,更好地维持社团的自治。这样,社团与国家之间在政策与理念方面发生的冲突与抗争就是行之于权力之外的,而且有制度作为冲突的缓冲点,这就避免了致命的社会冲突。因此,现代化的政府体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方面,国家不能通过自主凌驾于社会之上和脱离社团组织而获得全部的力量,它必须允许政府的一部分职能由自治的社团组织有效的代替;另一方面,社团自治必须允许政府获得一定程度的稳定和内聚力,为社会提供保护以便保证基本的社会条件。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政治才是一种“互惠同意的政治”。
正是在逐步解决社团与国家之间的张力、不断趋向于平衡的过程中发展的。对于二者的关系,不能片面强调其中任何一方对于另外一方的意义,更不能以发展其中一方就要以牺牲另外一方为代价的零和博弈思想对待它,而只能尽力寻找一个能将双方优势有机结合起来而又能避免其不足的最佳契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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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M].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75.
[13]蔡英文.主权国家与市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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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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